5.依“無間滅依處”、“境界依處”、“根依處”、“作用依處”、“士用依處”、“真實見依處”立“攝受因”。
所謂“無間滅依處”,即心與心所之“等無間緣”,是等心理作用念念相生,毫無間隔,因無間滅故,前念能生後念,前念為因,後念為果,如有間隔,便失去因果關係。
所謂“境界依處”,一切心理作用不能離開客觀境界而憑空產生,必依客觀環境而起。
所謂“根依處”,即一切心理作用,在外不能離開客觀境界,在內不能離開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必須根境相對而後心理作用方能生起,如眼(根)見花(境)而生喜悅心,耳(根)聞雷(境)而生驚懼心。
所謂“作用依處”,即凡成作一事業,不能離開所必需之工具,如煮飯用鍋,裁衣要用剪刀,必依工具所起之作用而後事業得成。
所謂“士用依處”,即成作一事業,不能離開能作之人,俗雲“事在人為”,無人如何能辦成事業?人之作用名為“士用”。
所謂“真實見依處”,即欲成作一事業,必須依據合理合法之真確見解,如見解誤則事必失敗,雖有能作之人及必需之工具均歸無用。
依以上六依處立“攝受因”。所謂“攝受因”,即指一切助緣而言,除種子為“親因”外,其餘一切助成結果因緣,皆攝受於果內,故統名“攝受因”。
6.依“隨順依處”立“引發因”。所謂“隨順依處”,即前因生後果,而後果又自成因,引出新後果,如是前因後果同類隨順以次相生,例如種子生芽,芽生莖,莖生花,花生果,形態各別而同一係列,由於互相隨順而生,互相引發,倘不相隨順,便不能互相引發而斷絕了因果關係,故依“隨順依處”立“引發因”。
以上“牽引因”、“生起因”與“引發因”有相似之處而實不相同。“牽引因”依“習氣”而立,是指未成熟之種子。“生起因”依“有潤種子”而立,是指已得助緣之成熟之種子。“引發因”依種子生結果過程中之所必不可少之步驟而立。至於“攝受因”,則依種子外一切必須之外來助緣而立。牽引、生起、引發三因為主,攝受一因為客。
7.依“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所謂“差別功能依處”者,即世間之種子無際無邊,而一類種子有一類之功能,類類不同,種種各異,如黃豆種能生黃豆,小麥種能生小麥,惟其因各有差別功能故結果亦隨之相異,故依“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
8.依“和合依處”立“同事因”。所謂“和合依處”者,即以上“領受依處”至“差別功能依處”所立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等六因,有和合力,同結一果,如是六因,統而為一,依於此處,立“同事因”。不取“隨說因”,是因為就普通事物論,“隨說因”屬於“理”的一方麵,而其餘六因屬於“事”的一方麵;就一有情眾生論,“隨說因”屬於“名言種子”,其餘六因屬於“業種子”,由於過去世之種種見聞覺知(名言)與種種行為動作(業)而生現在心理及物質一切形態。
9.依“障礙依處”立“相違因”。所謂“障礙依處”者,即與生住成得之事能相障礙,與違緣之義相同,如旱澇之於禾稼,善法之與惡法,故依此處立“相違因”。
10.依“不障礙依處”立“不相違因”。所謂“不障礙依處”者,即與生住成得之事能不相障礙,與“無力增上緣”同義,雖不能助生彼果,但依不障礙彼果之生成,故依此處立不相違因。
相違及不相違二因,於生住成得之事(果)無主動力,如其他因緣具足,又無“相違因”則得生,有“相違因”則不得生;如無其他因緣,雖無“相違因”,或有“不相違因”,亦不得生。
四、釋五果
由上述因緣所生之果,可分五種,即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離係果,現分別簡述於下:
1.異熟果
此果專就有情眾生(包括天、人、阿修羅、鬼、畜生、地獄等六趣)而言,有情眾生所以流轉於六趣之中者,由於身、口、意三業所招致,以身、口、意三業為因,以六趣為果,如是果報,名“異熟果”。一切有情過去的身、口、意為因,現在的身心器界為果,如是因名“異熟因”,如是果名“異熟果”。十因中則“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定異因”為主,“攝受因”、“不相違因”為附,得生此果。
2.等流果
“等流果”者,六因中“同類”、“遍行”二因所得之果,因果相似,故名“等”,同類相生,故名“流”。“等流果”有兩種:一曰“真等流”。“真等流”依唯識義又分為二種:(1)善、惡、無記等種子自類相生,善、惡、無記分別生善、惡、無記現行,或善、惡、無記現行分別熏成善、惡、無記種子,均名“等流”。(2)同類上品生自同類下品。如小善生大善,小惡生大惡,亦名“等流”。二曰“假等流”,謂以前因類相似之後果,如先作不正義之殺、盜等惡業,後受到槍決或判刑等,以相似故,假名“等流”。
3.士用果
“士用果”者,六因中“俱有”、“相應”二因所得之結果,“士用”即“人士”之作用,包括能作之人與其人成事業所用之工具而言。此又有“人士用”與“法士用”之分。“人士用”者,凡從事農、工、商等業而得財利、器物、稼穡等果,即為“士用果”。“法士用”者,凡因此法之作用而生之果,如蒸水為氣,凝雲為雨,與因人成事同例,亦為“士為果”。於“十因”、“四緣”中,“人士用”則“觀待”、“攝受”、“同事”等因為“增上緣”所得者。“法士用”則“觀待”、“牽引”、“生起”、“定異”、“攝受”等因為“因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所得者。
4.增上果
“增上果”者,六因中“能作因”所得之結果。宇宙間任何一事物(除無為法)對其他一切事物或與力,或不為障,故為其他一切法之“增上果”,而其他一切法,對於此法亦與力或不為障,故亦為此法之“增上果”。“十因”、“四緣”中,任何一因緣皆能引生此果。
5.離係果
“離係果”者,謂依真實道理所證之結果。此果即主客觀之統一,事理之統一,空有之統一,變與不變之統一,心物之統一,亦即涅槃,不為一切之煩惱所係縛,故名“離係果”。涅槃本來存在,不從因生,而眾生不受,為迷惑妄想之所係縛(蔽障),必借契合真理之智力割斷係縛、打破障礙而後證得。
佛教的因果律,適用於一切事物,特別是對於有情眾生前世、後世因果報應,生死相續的道理,為佛教哲學所獨具。可惜千年來,為一般糊塗人所曲解,正如趙老樸初所說,“佛教由於曆史所付給的汙染和困難”,使因果律黯然不彰,變化為庸俗的“宿命論”,或“幽冥論”,更甚者說人生為“閻王爺”、“判官小鬼”在陰間主宰,把人看成了“鬼”、“神”的奴隸,因此養成了畏鬼神、畏特權的心理。希望讀者能通過對佛學知識的學習,特別是對業力因果關係的理解,負擔起我們佛教徒發掘真理破除迷信的權利和義務。宇宙人生萬事萬物都有個因果規律,不會有例外的,所以正確的因果論就是真理,佛陀說法重教,目的就是教導人們認識真理,把握真理,達到事理統一的境界(正覺、涅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