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雜染流轉義(1 / 3)

第七節 雜染流轉義

雜染,係指有漏法,為“清淨”之對稱。雜,即間雜、和雜之義;染,是染汙法,即指不善及有覆無記之法。通常雜染與染汙同義互為通用;但《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載,單稱染、染汙之際,即指煩惱;而稱雜染之染,則通指善、惡、無記等三性。

一、三雜染

雜染分為三類,即三雜染。

如前所述,一切色心諸法,皆是阿賴耶識之所變現,是假非實。然而,諸有情類迷暗不知,執為實實在在的我法,由此執著而起煩惱造業,由業而招生死苦果。《成唯識論》說此為有情生死相續之因果,名惑業苦。如論說: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煩惱,名惑。能招感後有之業,名業。業能引生眾苦,名苦。《大智度論》及《顯揚聖教論》等論,稱此為雜染,即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雜染者,雜亂真性名染,相似於極汙垢之物名染。即一切有情,由無明之愚癡力,起貪嗔癡等諸惑。由惑及思心所的作用,於身、口、意上造作雜生等不善業,或求人天果報之善業等。由善惡業力,資助第八阿賴耶識中所藏無記名言種子,由現世惑業,招未來之苦果。從無始以來,盡未來際,生死相續,名無始流轉。

1.惑——煩惱雜染

惑,即是根本煩惱及隨煩惱。由這二種煩惱,誤認心內之影像相分為心外實有之迷執。這迷執分為二種:一人我執,二法我執。若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名人我執。若不了解五蘊和合諸法的作用,執為常、一、主宰的實我;又緣自心所現的假法,執為實有,名法我執,即不了解五蘊之法體如幻化不實,而執此為心外實法。

此二執於十煩惱中屬於薩迦耶見所執。由於我法二執,而生煩惱、所知二障,能障礙成就佛果。(1)煩惱障,由我執(人我見)而生,以貪嗔癡等一切諸惑,發業潤生,煩擾有情之身心,使之流轉三界五趣生死中,而障涅槃之果,不得解脫,名煩惱障。以執遍計所執的薩迦耶見為上首。(2)所知障,由法執(法我見)而生,以貪嗔癡等諸惑為愚癡迷暗,它能障菩提妙智,使有情不能了知諸法的事相及實性,名所知障。以執遍計所執實法的薩迦耶見而為上首。

此煩惱所執二障,皆以根本煩惱隨煩惱為體,特別是於同一煩惱中,有我執法執,故立二障名。即迷於事的惑名煩惱障,迷於理為惑名所知障。又二障可分為俱生、分別二種:

我執

俱生我執:即先天性之我執,從無始以來虛妄熏習的內因力,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分別我執:即後天所執之我執,乃由現在外緣力,非與身俱,須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我別我執。

俱生我執,能起“潤生”的作用;分別我執,能生“發業”的作用,二者皆能擾亂惱害眾生之身心,而令其輪回生死。

一切

俱生法執:乃無始以來,熏習成性,常於一切法妄生執著,法執亦即與俱生之法執。

分別法執:對於邪師、邪教所說之法,分別計度而執為實法。

分別法執,菩薩見道頓斷之;俱生法執,菩薩於修道漸斷之。

所以說煩惱障是流轉之根源,所知障是迷妄之根源。

2.業——業雜染

所謂業,造作之義,意即行為、所作、行動、作用、意誌等身心活動,或由意誌所引生的身心生活。如果與因果關係結合,則指由過去行為延續下來所形成的力量。此外,業亦含有行為上善惡苦樂等因果報應思想,及前世、今世、來世等輪回思想,本為印度自古以來所流行的思想,佛教即采用了這一觀念,作為人類朝向未來努力的根據。實際上業是與第六意識相應的思心所的作用。與信等善心所相應,造作一切善法;或與貪等煩惱心所相應,造作一切惡法;熏成善惡業的思種子,其現行雖刹那生滅,而所熏成的種子,攝藏於第八識中,相續不斷,而成為資助善惡趣親因緣的名言種子,引發當來的果報。大乘佛教則主張所有諸業盡業有如下分類:

(1)善、惡、無記業

業有善、惡、無記三種,亦即三性業,以善心所為因緣而起的為善業;以惡心所為因緣而起的為惡業;無記業者非善非惡,以無記心所為因緣的為無記業。其中善、惡二業為正招感異熟果報之業。而身、口、意三業中以意業為最重。

(2)故思、不故思業

經過深思熟慮才決定了的造業,稱為故思業,即故意造作;反之,由非故意之錯誤所造成的業,稱為不故思業,即非故意造作。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七,把思分成三個階段,一審慮思,在采取實際行動之前,慎重地審查考慮。二決定思,審慮成熟,決定采取行動。三發動思,既經決定,即發動身口實際執行。前二階段為意業,後一階段為身業或口業。凡是經過這三種思所作的行動名故思業。不經過三思而作的行為名不故思業。所以古人有“三思而後行”的警言,可謂此也。在身業和口業中也有意業,因身口隻是意識役用的工具,沒有意識的發動,身與口是不能自己活動的。現在有一個問題?意識為什麼不能直接向外界采取行動,必須借助於身與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