誨淫的《K》(3 / 3)

三、虹影所寫的內容具有違法性,使淩叔華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淩叔華的名譽與人格利益,同時也侵害了其獨女陳小瀅女士依法受到保護的人格利益。

在我們中國的土地上,在我們這個法治的社會,任何人的創作自由不僅受到他人尊重,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條件,那就是任何人的創作自由不是絕對的,其行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當涉及真實的特定人時,必須要尊重其人格與權利。作家在文學作品中敘述頗具影響的曆史人物的經曆和涉及其人品的描述時,應當持客觀、慎重的態度。但虹影卻在其《K》書中,以十分淫穢的語言對淩叔華進行了十分有損其人格的描寫,許多情節缺乏客觀事實根據。《K》書的出版、發表,客觀上影響了公眾對淩叔華的公正評價。故虹影的行為已不僅損害了淩叔華的名譽,同時也給陳西瀅、淩叔華的獨女陳小瀅,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

出版者自然也是難逃其咎的,因為出版者對其傳播的出版物有審查的義務,並依法出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想該書的內容已經構成淫穢特征。但是出版社或報社卻依然進行傳播,同樣構成侵權行為,同樣必須依法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即使在其死後,也不應當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譽在其死後受到侵害,其近親屬有權提起訴訟。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法院在回答“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時,解釋說:“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地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至於陳小瀅是否能夠成為本案原告,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5條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據此,陳小瀅對侵害其父母名譽行為理所當然地具有充分的訴訟權。

有意思的是,虹影在作為被告時稱“虹影”真名叫陳紅英,文學作品的筆名不能成為訴訟主體,不具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這種自辯實在太國拙劣。

眾所周知,虹影近年來發表了一係列女性題材的中文作品,在華人中逐漸有些影響,(媒體喜歡把她說成是“飲譽世界”的作家)並自稱小說《K》為其得意之作。作為一名文學創作者,虹影的名字已為很多人知曉,但對陳紅英的名字人們卻極其陌生。被稱為虹影的陳紅英最初到海澱區法院應訴本身,就足以證明陳小瀅並未告錯人。事實上,筆名和真名本身都不能稱為“訴訟主體”,它們隻是真正訴訟主體自然人的稱謂符號,不管叫“虹影”,還是叫“陳紅英”,均不改變被告在法律上的訴訟地位,不過是多了幾個別名而已。且陳小瀅自見過被告之日起,就隻知道其“虹影”的名字,無從去查證其還有其他姓名。

作為淩叔華的研究者,我一直關注著本案的進展。也有媒體記者訪過我,並有按自己需要斷章取義的。何足怪哉。不是早有記者又在替虹影發布消息說:陳小瀅為打贏官司,不惜重金聘請歐洲有名大律師,且已來華,四處取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雲雲。這樣子虛烏有的撲風捉影不知從何而來。歐洲的洋律師就見得比國產律師本事大不成?

我從記者報道的文字,常見出一個神通廣大,且無辜、無助的虹影來。(記者這種隻聽一麵之詞,偏袒一方的報道本身就不可齲)簽名售書時接到法院的傳票,她流了淚;明明官司贏了,還要受到“訴棍”式的糾纏;她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響,等等。但她有沒有想過,她的行為給人家造成了怎樣的傷害。

最後,我想舉一個再簡單不過的例子,就拿賈平凹先生的《廢都》來說(但願他不至於嗔怪我),並沒有人限製他的寫作自由,他甚至可以在書中故意標明此處刪節多少字的框框。書的被查封是因為“違規”。但倘若他敢指名道姓地指出,書中的莊之蝶是以現實中的誰為原型虛構的,我想那位仁兄是不會等閑視之的。就是說,即便哪位作家在完全是憑空想象虛構的一部小說裏寫了婚外私情什麼的,然後他敢公然說那私情寫的是以某人過世的父母“孽緣”為原型,難道某人會緘默不語而不訴諸法律嗎?至少在中國,法律保護這種受侵害人權益的。

不論是“醜男作家”還是“美女作家”,都有用“身體”尤其“下半體”寫作“皮膚濫淫”的自由。現在也已經很多了,法律並沒有介入,隻是在道德層麵展開爭論。這當然主要是因為這些作者隻是在作品中,讓某一類力比多過剩的讀者滿足“窺淫”“醜男”或“美女”自己“身體”的私欲。如果“美女”願意,還大可以去上《花花公子》的封麵。但如果在作品裏,用“身體”去盡情展示披露旁人的“隱私”。法律不會視而不見。

長春法院將在6月24日開庭審理虹影《K》侵權案。在相信法律的公正上,我和虹影有共同點,就是我相信法律會做出公正的裁決。同時,我還想提醒虹影一個法律常識,她以為她當初在北京打官司贏了,並誤導視聽說是陳小瀅成心和她過不去,甚至不可氣地稱其為“訴棍”做法。其實,她心裏應該清楚,北京既沒有開庭,也沒有審理,那隻不過是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