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影在說謊(1 / 1)

虹影善於以謊言自辯的本事實在是大,她在拙文《〈K〉案的來龍去脈》刊於6月12日《中華讀書報》之後的一周,便在該報發表了《我說〈K〉官司》,依然是謊言連篇,誤導不明就裏讀者和記者的視聽。

虹影說去年7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和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均駁回了原告的上訴,可她沒有說明兩院是以北京不具“管轄權”的理由駁回的。而長春是發表了她的《K》的《作家》雜誌的所在地,長春理所當然地具有管轄權。她接到長春市法院的傳票有什麼不正常呢。

我還真沒有律師寫起訴書的本領,拙文隻是一個文學研究者,同時也是作家(我當然不怪虹影為了她個人的目的需要,隻把我視為包括出售淩叔華繪畫在內的淩叔華的版權代理人。)對另一個以小說形式給別人的名譽和精神造成損害的作家的一部作品的看法,豈敢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虹影把我們的司法機關想得太脆弱了,它會那麼容易就受到壓力的影響?

前些時候,虹影為《K》英文版的出版接受了倫敦《觀察家報》記者的采訪。她說,1949年以前,淩叔華是因為反共產主義離開的中國。如果她的官司輸了,就表明中國的法律退回到了極權主義的時代。那洋記者還斷言西方法律的優越(我不知要是那洋記者自己的媽媽被人寫成那樣,他會作何感想?)。虹影把自己想成誰了,難道中國法律的進步與倒退就命懸在你官司的輸贏上?要說施加壓力,她可不光是給中國司法施壓,還通過境外洋記者的嘴在給中國政府施壓。意思是說:為表明你是開放的、民主的,就不能判我輸,否則洋人會拿這個說事,說你倒退了,黑暗了。今天的中國還會再像積貧積弱的舊中國仰洋人鼻息嗎?

說到這我又想多說並提醒一句,虹影在文中說“我當然信任我國的司法機關”。對於已經加入了英國籍的她來說,她不如去相信“她國”——英國的司法機關,因為英國的法律是不保護死者名譽和精神權益的。而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死者的名譽和精神權益是受到保護的。現在早沒了半殖民時代的“治外法權”製度,在華的不論是金發碧眼的洋人,還是外籍華人,都沒有什麼特殊的,必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用中文寫作和發表作品亦不例外。

就拙文是否像虹影說的“車軲轆話來回轉”,那是要讀者說了算的。我文中說的這些,虹影當然早就聽膩了,在她耳朵裏大概就是“車軲轆”,討厭地轉個沒完。

虹影在她的文中給“關心中國司法的讀者,說出一件小事”。令我沒有想到的是,這件小事居然透出了虹影的“真善良”。她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駁回原告上訴以後,能為著“死者名譽”不再受影響,並“願意盡力彌補”,而“委托趙毅衡在倫敦找到原告陳小瀅,打電話給她,問能否討論庭外和解。”

至於這個事情的原委,可以由原告陳小瀅自己來說。我隻想問虹影的是:如果你沒做錯什麼,又有什麼可彌補的呢?既然你“贏”了官司,還有必要去和原告庭外和解嗎?

虹影把她和陳小瀅沒有達成庭外和解的“責任”一股腦扣到我頭上,說我“有意在給剛開始的協商拆台。此人不願意和解,可能另有目的。”甚至還在有的地方,幹脆直接說我是“訟棍”。

我真感謝虹影同時還以她的私利之心,替我想出了我的“目的”,那就是把“淩叔華的‘名聲’弄大”,拿陳小瀅的代理費,賣了淩叔華的畫再拿提成。這主意不壞,要是真可以這樣,我想一定比借著描寫別人私情的床上戲和侵害別人名譽,還通過媒體連篇累牘地費勁炒做自己,並把自己打扮得特別無辜、無助要劃算得多。

在虹影的視野裏,不可能會有懷著書生意氣為朋友仗義執言的人,而都是像她所作所為一樣出於一己私利!她當然不願意看到,也不願意相信,真的有這種人站出來,戳穿她的謊言,阻撓和影響了她的目的和私利。

虹影的文章隻說對了一句,那就是“不消多說,我們馬上法庭見”。是的,法院是會做出公正的裁決,我們都無庸多說。但可惜的是,虹影最後把自己的權力擴大了,她先替原告陳小瀅和原告律師在媒體上對我進行了“裁決”,說我“背叛”了他們。至於我是否真的“背叛”了原告和原告律師,何需虹影饒舌挑撥,他們的起訴書會說明一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