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虹影及其“”《K》
文學與法律這樣一個大題目,我既不知該從何處談,也不知能談出些什麼來,隻能就自己了解並始終關注的並被媒體連篇累牘報道的虹影及其《K》案,談點個人的看法感受。尤其不久前一期的《北京青年周刊》記者在采訪虹影時,虹影說要告我“誹謗”,我就更不能緘默不語。
先聲明自己的身份,我是一個寫作並出版過,雖然比不上虹影“優秀”,卻也多少懂得文學創作為何物的作家;一個研究中國現代文學,包括研究現代作家淩叔華和陳西瀅夫婦,並有一些著譯的學者;一個也還有點法律常識和法律觀念,至少不算法盲的公民;一個以發表文章的形式站在原告陳小瀅的立場,為她說話或曰仗義執言的朋友。獨獨不像虹影所說,並被一些不明真相的媒體以訛傳訛的那樣:我隻是淩叔華和陳西瀅獨女陳小瀅的代理人,要靠打這個官司,提高淩叔華的知名度(倒口下留德,沒說我也要借此出名),使她的作品暢銷,我可以拿提成分紅;甚至代理出售淩叔華的畫,打官司也可以使她的畫行情看漲,我即可坐收漁人之利。再有就是說,最想打這個官司的是我,而非陳小瀅,以至她幹脆在某些媒體上直截了當地說我是“訴棍”。說到“誹謗”,按《現代漢語詞典》上的解釋,“無中生有,說人壞話,毀人名譽”,即為誹謗。照以上她說我的這些,倒是蠻符合的。我應保留告她誹謗的權利才是。
虹影又對記者說:“傅光明在長春法院今年6月24日開庭前發表長文章造謠,影響庭審,幹擾司法,內容卻毫無根據。他的汙蔑,影響極大。”其實我早已經表示過,我隻是以一個文學研究者的身份發表自己對《K》的看法。沒想到居然能“影響”和“幹擾”司法,一是虹影太抬高了我,二是她太低估了法律的公正與尊嚴。在我的文章見報之前,幾乎所有的媒體報道全部是虹影的一麵之詞,原告陳小瀅連個發表的空間都沒有。她“幹擾”了誰,又“影響”了誰,卻從來不置一詞。
通過這個案子,我由衷感覺到並歎佩虹影最善於挪移置換概念來“幹擾”和“影響”視聽的本事。比如,這次她單單挑出《中華讀書報》載拙文中的一句話(她沒有引用我括號裏的話,而這最最重要),說我指出她在《K》書的台灣版“自序中即不諱言:此書講述的是30年代在武漢,現代著名才女作家淩叔華(書中用的化名是‘林’)與到武漢大學任教的英國詩人、英國著名作家弗吉尼亞·吳爾芙的外甥朱力安·貝爾(書中用的是真名)發生婚外情的故事。”是“憑空捏造,欺負廣大讀者看不到爾雅版,無法對證。”
先說一,拙文是以大量列舉的事實依據,來說明她“並不諱言”的事實。文章是一個整體,怎可斷章取義。拙文中指出的無論她在自序裏說的“這是一本根據事實、實情寫成的……”;她在2000年12月4日《北京青年報》上對記者指名道姓地指出,《K》寫的就是淩叔華與朱力安的婚外戀,並說明題目“K”的由來;她的丈夫趙毅衡專門誘導讀者“對號入座”的長文《朱力安與淩叔華》;《四川青年報》連載《K》時所加醒目副標題“淩叔華、陳西瀅、朱力安之間的三角戀”,哪個不是白紙黑字,赫然在目,何來憑空捏造,又何來造謠。
虹影的意思似乎是,好像就我這一句話導致了她官司的敗訴。她還想說明的是,她從未在自序和作品裏“指名道姓”(要是那樣,法院連取證都不用了,)而且,她的“光彩照人”的“林”或“K”是各種形象的集合,裏邊有廖某某,甚至林某某的影子,並引用魯迅先生的話做注腳。她以為隻要她沒在作品裏使用原名,法律就拿她沒辦法。這也是她為什麼那麼痛恨我那句話的原由。因為我是以文章的整體性指出了她的“並不諱言”。我想在此告訴關心此案的文學界朋友和讀者朋友的是,第一,官司不是以在台灣出版的繁體字版為依據的,而是以在大陸的《作家》雜誌發表和《四川青年報》連載的《K》為文本依據的。第二,長春法院更不可能單單以我文中的那句話為依據,而是進行了大量細致客觀的取證。第三,法院正是以大量的取證為依據來判定虹影敗訴的:“中描寫的國立武漢大學文學院院長及其妻子活動的環境、身份、地位、家庭背景、曆史沿革與曆史生活中的原告父母完全相同。”也就是說,虹影的形象集合說是站不住腳的,她的“K”具有形象的唯一指向性。所以,我覺得法院的判決是公正和合理的。
虹影說法院是以“淫穢罪”判她敗訴,要上訴。首先,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履行司法程序行使法律上訴的權利,用不著大張旗鼓地渲染。第二,長春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寫的明明白白,她是以侵害名譽權被判敗訴的,而非她向媒體說的“淫穢罪”。是否判定出版物為色情淫穢,那是國家新聞出版署的責任範圍。
這讓我想起依然是去年,《精品購物指南》報發表了其某版編輯李小K不負責任的一篇文章《〈K〉——作家命運的範例》,他先是“憤然”地指出,長春法院去年6月24日的開庭和我在《中華讀書報》上的《〈K〉案的來龍去脈》,是在“扼殺出版法製尚未健全下的中國作家的命運”。這位編輯大人同虹影犯了同一樣的毛病,這也是始終讓我疑惑的:怎麼我的一篇文章,就把中國作家的命運扼殺了。接著便無中生有地說我是“淩叔華的版權代理人,包括淩叔華的繪畫出售”。還說我以“色情”給虹影定罪,並說我工作的中國現代文學館不如改叫掃黃辦好了。
這篇文章自然不值一提,更不值得一駁,但李編輯並非沒有一點法律常識,他說“唯一希望的是法律能夠讓作家的筆有安全感”。我不知道,中國的法律什麼時候不讓作家的筆有安全感了。法律當然保護作家在內的一切公民享有合法權利,這裏自然包括作家的創作自由。但法律同樣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權不受侵害。若作家以創作自由為幌子,肆意侵害其他公民的名譽權,這樣的創作自由,我想法律就不答應了。而虹影恰恰就是以所謂虛構的作品,對淩叔華、陳西瀅夫婦以及他們的後代陳小瀅造成了精神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