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印染廢水治理工程的經濟規模為廢水處理量Q≥1000t/日。
鼓勵印染企業集中地區實行專業化集中治理。在有正常運行的城鎮汙水處理廠的地區,印染企業廢水可經適度預處理,符合城鎮汙水處理入廠水質要求後,排入城鎮汙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印染企業集中地區宜采用水、電、汽集中供應形式。
3.4印染廢水治理宜采用生物處理技術和物理化學處理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治理路線,不宜采用單一的物理化學處理單元作為穩定達標排放治理流程。
3.5棉機織、毛粗紡、化纖仿真絲綢等印染產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采用厭氧水解酸化、常規活性汙泥法或生物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方法和化學投藥(混凝沉澱、混凝氣浮)、光化學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處理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6棉紡針織、毛精紡、絨線、真絲綢等印染產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采用常規活性汙泥法或生物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方法和化學投藥(混凝沉澱、混凝氣浮)、光化學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處理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5所列的治理技術路線。
3.7洗毛回收羊毛脂後廢水,宜采用予處理、厭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法和化學投藥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或在厭氧生物處理後,與其它濃度較低的廢水混合後再進行好氧生物處理和化學投藥處理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8麻紡脫膠宜采用生物酶脫膠方法,麻紡脫膠廢水宜采用厭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法和物理化學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9生物處理或化學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剩餘活性汙泥或化學汙泥,需經濃縮、脫水(如機械脫水、自然幹化等),並進行最終處置。最終處置宜采用焚燒或填埋。
3.10印染產品生產和廢水治理的機械設備,應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噪聲控製要求。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地區,還應采取防治惡臭汙染的措施。
3.11印染廢水治理流程的選擇應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4.鼓勵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4.1鼓勵印染企業開發應用生物酶處理技術;激光噴蠟、噴墨製網、無製版印花技術;數碼印花技術;高效前處理機、智能化小浴比和封閉式染色等低汙染生產工藝和設備。
4.2鼓勵中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紡織品生產,但須滿足相應的環境保護要求。
4.3鼓勵生產過程中采用低水位逆流水洗技術和設備。
4.4水資源短缺地區,可在生產工藝過程或部分生產單元,選用吸附、過濾或化學治理等深度處理技術,提高廢水再利用率,實現廢水資源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