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公布
前言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指導和推動印染企業依法實施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率,減少和避免汙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特製定印染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係”)。
本指標體係用於評價印染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作為創建清潔先進生產企業的主要依據,為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指導。
本指標體係依據綜合評價所得分值將企業清潔生產等級劃分為兩級,即代表國內先進水平的“清潔生產先進企業”和代表國內一般水平的“清潔生產企業”。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本指標體係每3~5年修訂一次。
本指標體係由中國印染行業協會和東華大學負責起草。
本指標體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指標體係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1.印染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適用範圍
本指標體係適用於印染行業生產企業。
2.印染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的結構與內容
根據清潔生產的原則要求和指標的可度量性,本評價指標體係分為定量評價和定性要求兩大部分。
定量評價指標選取有代表性,能反映“節能”、“降耗”、“減汙”和“增效”等有關清潔生產最終目標的指標,建立評價模式。通過對各項指標的實際達到值、評價基準值和指標的權重值進行計算和評分,綜合考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狀況和企業清潔生產程度。
定性評價指標主要根據國家有關推行清潔生產的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政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規定以及行業發展規劃選取,用於定性考核企業對有關政策法規的符合性及其清潔生產工作實施情況。
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分為一級指標和二級指標。一級指標為普適性、概括性的指標;二級指標為反映印染企業清潔生產各方麵具有代表性的、內容具體、易於評價考核的指標。
3.印染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的評價基準值及權重分值
在定量評價指標體係中,各指標的評價基準值是衡量該項指標是否符合清潔生產基本要求的評價基準。本評價指標體係確定各定量評價指標的評價基準值的依據是:凡國家或行業在有關政策、規劃等文件中對該項指標已有明確要求的就選用國家要求的數值;凡國家或行業對該項指標尚無明確要求值的,則選用國內重點大中型印染企業近年來清潔生產所實際達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標值。本定量評價指標體係的評價基準值代表了行業清潔生產的平均先進水平。
在定性評價指標體係中,衡量該項指標是否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按“是”或“否”兩種選擇來評定。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的權重分值反映了該指標在整個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中所占的比重。它原則上是根據該項指標對印染行業清潔生產實際效益和水平的影響程度大小及其實施的難易程度來確定的。
清潔生產是一個相對概念,它將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更新而不斷完善,達到新的更高、更先進水平,因此清潔生產評價指標及指標的基準值,也應視行業技術進步的趨勢進行不定期調整,其調整周期一般為3年,最長不應超過5年。
國家鼓勵發展技術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也會有所變化,有關新技術說明可參考當年行業協會所發文件為主。
4.印染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的考核評分計算方法
4.1定量評價指標的考核評分計算
企業清潔生產定量評價指標的考核評分,以企業在考核年度(一般以一個生產年度為一個考核周期,並與生產年度同步)各項二級指標實際達到的數值為基礎進行計算,綜合得出該企業定量評價指標的考核總分值。定量評價的二級指標從其數值情況來看,可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該指標的數值越低(小)越符合清潔生產要求(如能耗、水耗、汙染物排放量等指標);另一類是該指標的數值越高(大)越符合清潔生產要求(如二次能源回收量及其利用率、工業水重複利用率、固體廢物利用率等指標)。因此,對二級指標的考核評分,根據其類別采用不同的計算模式。
4.1.1定量評價二級指標的單項評價指數計算
對指標數值越高(大)越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指標。
對指標數值越低(小)越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指標。
本評價指標體係各二級指標的單項評價指數的正常值一般在2.0~3.0左右,但當其實際數值遠小於(或遠大於)評價基準值時,計算得出的Si值就會較大,計算結果就會偏離實際,對其他評價指標的單項評價指數產生較大幹擾。為了消除這種不合理影響,應對此進行修正處理。修正的方法是:當Si>k/m時(其中k為該類一級指標的權重分值,m為該類一級指標中實際參與考核的二級指標的項目數),取該Si值為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