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定量評價考核總分值計算
若某項一級指標中實際參與定量評價考核的二級指標項目數少於該一級指標所含全部二級指標項目數(由於該企業沒有與某二級指標相關的生產設施所造成的缺項)時,在計算中應將這類一級指標所屬二級指標的權重分值均予以相應修正。
如由於企業未統計該項指標值而造成缺項,則該項考核分值為零。
4.2定性評價指標的考核評分計算
4.3企業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的考核評分計算
為了綜合考核印染企業清潔生產的總體水平,在對該企業進行定量和定性評價考核評分的基礎上,將這兩類指標的考核得分按不同權重(以定量評價指標為主,以定性評價指標為輔)予以綜合,得出該企業的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和相對綜合評價指數。
4.3.1綜合評價指數(P)
綜合評價指數是描述和評價被考核企業在考核年度內清潔生產總體水平的一項綜合指標。國內大中型印染企業之間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之差可以反映企業之間清潔生產水平的總體差距。
4.3.2相對綜合評價指數(P′)
相對綜合評價指數是企業考核年度的綜合評價指數與企業所選對比年度的綜合評價指數的比值。它反映企業清潔生產的階段性改進程度。
4.4印染行業清潔生產企業的評定
對印染企業清潔生產水平的評價,是以其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為依據的,對達到一定的綜合評價指數的企業,分別評定為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清潔生產企業和國內清潔生產落後企業。
上述清潔生產綜合評價指數低於70的企業則被評為未實現清潔生產企業或清潔生產落後企業,建議進行整頓改進,並經地方主管部門驗收通過之後方可進行生產。
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政策法規以及產業政策要求,凡參評企業被地方環保主管部門認定為主要汙染物排放未“達標”(指總量未達到控製指標或主要汙染物排放超標),生產淘汰類產品或仍繼續采用要求淘汰的設備、工藝進行生產的,則該企業不能被評定為“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或“清潔生產企業”。
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也反映在各個定量評價指標上,各個定量評價指標也可以分為更多的評價指標。
具體的評價指標要根據印染企業具體的工藝流程來劃分,可以詳細了解各個評價指標的情況,使企業能夠有針對性的進行改革和推進清潔生產,達到先進的清潔生產水平。
5.指標解釋
《印染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係》部分指標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印染行業)中的指標概念一致,其他指標解釋如下:
(1)企業綜合能耗
企業綜合能耗等於企業在計劃統計期內實際消耗的各類能源實物量與該類能源的折算標準煤係數的乘積之和。
(2)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
產品單位產量綜合能耗等於計劃統計期內的企業綜合能耗除以同期產出的各種合格產品數量。
(3)產品可比單位產量綜合能耗
產品可比單位產量綜合能耗等於計劃統計期內的企業綜合能耗除以同期的標準品總產量。
(4)單位產品綜合能耗費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費等於在統計期內,總綜合能耗費用除以混合產品百米印染布的合格產品總產量。
單位產品綜合能耗費=統計期內總綜合能耗費(元)統計期內合格產品總產量(t)
(5)可比單位產品綜合能源成本費
可比單位產品綜合能源成本費等於同一統計期內,企業的總綜合能耗除以標準品總產量。
(6)單位產品耗水量
每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所消耗的水量。
(7)單位產品耗汽量
每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所消耗的蒸汽量。
(8)單位產品耗電量
每生產單位合格產品所消耗的電量。
(9)餘熱利用量
印染企業生產各工序所有可利用的餘熱的單位產品利用量。
(10)外排廢水量
每生產單位合格產品外排的廢水量。
(11) COD排放量
每生產單位合格產品外排廢水中的COD量
(12)煙(粉)塵排放量
每生產單位合格產品外排的煙(粉)塵量。
(13)水浴比
指噸布用水量(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