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張伯行對朱學的傳承與發展
王勝軍
張伯行(1651-1725),河南儀封人,字孝先,晚號敬庵,諡清恪,康熙中後期理學名臣。曆任福建、江蘇巡撫等職,累官至禮部尚書,被康熙帝稱之為“天下清官第一”。學界目前對張伯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書院教育方麵,對其理學思想的關注尚不足;同時,對張伯行理學多也停留在“專宗程朱”這樣一個籠統的認識中。的確,張伯行是程朱理學的信徒,但是其理學卻絕不是對宋明時代程朱之學的簡單重複,而是在運用程朱理學中“理”、“敬”等概念的同時,又批判並吸收王學的若幹精神,將程朱理學由宋明時代的形上探討轉變為清代理學的形下工夫,具體表現在“主敬以立其本,窮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踐其實”三個方麵。
一、主敬以立其本
所謂“立其本”之“本”,是指“心”而言。眾所周知,陸王認為“心即理”,“心”在陸王一派具有本體意義,王陽明認為無善無惡是心之本體,強調心體虛明。朱學以外在格物為特征,雖然解“心”為“道心”、“人心”,但是對於與天理合一的道心更多用“性”來表達,認為“性即理”,肯定人的本性之善。
張伯行論“心”,繼承了朱熹道心、人心兩分,肯定人性本善,同時又特別強調王學意義上心的虛明性。張伯行認為“有口腹即思飲食,人心為之也。非道義,萬鍾不取,道心為之也”,既將心視做客觀存在的、可以觸摸的“血肉之心”,又認為心被仁義禮智所規定:“心者,所以具乎天德者也。天德如仁義禮智之類”,與朱熹“心具眾理”相比較,張伯行論心更集中在道德義理與現實倫理層麵。在解釋現實人性時,張伯行與朱熹的觀點卻又不完全相同,朱熹強調氣稟清濁,實際上將惡作先天存在來看;王陽明則強調氣的積極意義,認為性善必須通過氣來展現,在其看來,人性之惡更多隻是被後天物欲所蔽而已。張伯行之論“心”,一方麵承認朱熹先天“氣稟”說,但是更重視物欲之蔽,並且強調心的虛明,他指出:“心者人之神明,原無不活,惟為私欲蔽錮,故滯而不通。若無私欲則虛靈而活,由是窮理處事,自然周流無間。”“心者,虛靈不昧之體”,這裏所謂“心之神明”、“周流無間”、“虛靈不昧”,實際上是吸收了若幹王學的形而上取向,而將程朱理學中人先天中的性惡一定程度給祛除了。
為了祛除物欲之弊,張伯行主張“主敬”。在其看來,“千聖之學,括於一敬,故學莫先於主敬”,因為“心一不敬則欲動情勝,而群邪得以中之”,“惟主敬而其進自有不能禦者,此致知存養之功,所以為力行之要,而學者所當急務也。”從中不難看出,張伯行是用“主敬”來約束王學的高舉的“心”,是即所謂“立其本”,不是形而下的血肉之心,而是虛明的本體之心。因此,張伯行同意朱熹以“畏”釋“敬”,並進一步又主張以“心為嚴師”,認為:“人唯不知敬畏,故此心常放蕩而入於邪。欲正其心者,當以己心為嚴師,常臨於上。凡動作之間,凜然如有所督責而知畏懼。”同時,張伯行還指出:“心思誌意謹恪而不放肆則謂之敬,然必中實有是敬,而恭始非虛飾,必外能致其恭,而敬始有所持,則內外又交相養也。”由此看來,“敬”在張伯行是屬於道心的一種功能,它能正人欲之心。同時,在其看來,“敬”不僅僅是一種心理活動,而且與外在道德——“恭”是交相而養成的,因此張伯行進一步提出:“誌氣嚴恪,容貌端莊,自然心存理得而諸妄絕矣。是敬之一念,實有以勝乎百邪也。”
“主靜”作為一種涵養工夫傾向於在無事時去涵養,而“敬”作為涵養工夫是不管有事無事、也是無關動靜的。王學發展至其末流,援佛入儒,主張主靜,產生了許多流弊。在這一點上,張伯行的“主敬”論,與朱學及王學末流均有不同。張伯行尤其反對“靜坐工夫”,引陸隴其的觀點認為:“夫靜坐之說,雖程朱亦有之,不過欲使學者動靜交養,無頃刻之離耳。非如高子(高攀龍)《困學記》中所言,必欲澄神默坐,使呈露麵目,然後有以為下手之地也。”“動靜交養”這個命題實際上是王廷相提出,將其與“敬”結合則是王陽明。張伯行認為無論“靜”、“敬”,根本之處均是要“立本”,亦即培養“心”這一道德本源,如其指出:“心能自得則無時不悅,何必處靜而後悅,如人平居能敬,則無往不敬,豈待入廟而後敬乎?若以靜為悅者,則必以動為厭,是方靜之時而後能悅,靜之心又安在其本能悅哉?”“敬”貫通內外,不論有事無事,均可使心“無時不悅”,從而人的道德即可更好地落在現實行動中。
張伯行“主敬”論最終還是“立本”,在這點上與象山“先立乎其大”、陽明致內心良知的精神一致,雖然此“心”不像王學一樣是道德判斷標準,但與傳統朱學相比則具有主動精神與道德本源意義。張伯行認為:“心之所之謂之誌,立則專於是,而無他歧之惑也。人苟誌之不立,將見異必遷。”“心”具有一種“本”的作用,是道德踐履、成聖成賢的根本與前提,它具有將人的主體道德發揮於外的作用,是儒家道德實踐及齊治均平事業的本源,張伯行認為:“心一暗昧,邪僻皆得而中之,事者當時時提醒此心,使正大光明,一如日之方升,照臨天下,將群邪自然潛藏伏匿,而不敢一至吾前矣。提醒之法則惟主敬其要哉!”在其看來,主敬的作用不外“提醒此心”,使心這一道德本源恢複到與天理合一的境界並成為踐履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