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學董事會是異體問責機構。
大學董事會成員既有政府代表,又有社會代表,是多方利益代表的組織,因此,它一方麵能代表政府意誌實施問責,另一方麵又能代表社會訴求實施問責,這表明大學董事會屬於異體問責機構,較之同體問責機構,其問責更客觀、高效,更能保障政府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第二,大學董事會的監督和問責具有效率優勢。
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等其他異體問責機構獨立於大學之外,需要通過調研、座談等途徑獲取大學的信息。而大學董事會是置身於大學內部的社會問責機構,既減少了獲取大學信息的環節,降低了管理成本,又能夠更熟悉和了解大學履行權責的情況,及時獲得更多真實可靠的信息。而信息的透明度和掌握量是影響問責效果的重要因素。
第三,大學董事會在大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使其問責更具實效性。
大學董事會是大學內部的監督和製衡機構,能直接監督和問責大學行使權力的過程,能對大學進行事前問責、事中問責和事後問責,既能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未然,又能總結經驗,提高監督和問責的針對性,克服了其他異體問責機構主要依靠事後監督和事後問責的缺陷。
(2)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中介組織;
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是獨立於政府和大學之外的社會問責機構,其獨特之處在於:它既是高校問責的主體,也是教育行政部門問責的主體;它是政府和大學之間信息和雙方訴求的傳遞者和溝通者;它所具有的自立性、公正性、專業性的特點,使其能夠對大學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專業問責、社會問責,並成為政府和大學信任的對象,也為政府和大學信任的建立提供了第三方製度保障。因此,對於我國高校問責製而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對高校履行權責行為進行專業問責和社會問責,比如對大學進行質量評估、大學排名等,確保高校行為不損害政府權益,是政府給予大學信任的重要製度基礎。但是,目前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卻發育不良,發展不成熟,不能承擔作為中介組織應有的責任和職能,政府和大學都不認可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及其活動。因此,必須加大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建設的力度,健全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發揮其促進我國政府和大學相互信任的保障作用。
第一,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
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行政依附性過強,這是導致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缺乏獨立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政府必須更新觀念,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給予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自由發展的空間。可以說,政府職能的轉變,是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發展的社會基礎和動力。沒有政府職能的轉變,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就失去了發展的土壤。因為政府職能的轉變意味著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管理由直接管理變為間接管理,把應該由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發揮作用的功能從政府職能中剝離出去,還權於中介組織。具體來說,首先,政府應從具體的高等教育事務中主動退出。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擁有管理高等教育事務權限的大小,既取決於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本身所具有的組織性權力,也取決於政府在多大的範圍內退出。這就要求政府從一些具體的、專業性比較強的高等教育事務中退出,減少教育行政審批權,給予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更大的活動範圍和發展空間。周光禮論中國政府與教育中介組織的互動關係:一個法學的視角北京大學教育評論,其次,還原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獨立地位。獨立性、自治性、民間性應該是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生存之基,是其成為政府和大學間緩衝組織的前提。我國大多數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官方色彩濃厚,有的甚至就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延伸機構,接受政府的領導,經費來自政府,業務主要由政府提供,這就嚴重幹擾了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獨立自主性。因此,政府必須理順和中介組織的關係,減少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自主權和獨立性的幹預,確保其在人事、經費和日常管理中的自主權,還原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本來麵目。最後,通過授權或委托明確高等教育中介組織享有的權力。授權和委托是行政分權(或公務分權)的重要形式,這種水平方向的公務分權不同於垂直性的地方分權,是把公共管理的一部分權力轉交給獨立的、自治的社會機構行使。對於高等教育管理權來說,同樣需要分權。因此,我國教育行政機構需要通過授權或委托把一部分高等教育管理權分離出去,轉交給高等教育中介組織,以明確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權力。周光禮論中國政府與教育中介組織的互動關係:一個法學的視角北京大學教育評論,147總之,隻有轉變我國政府職能,還權於高等教育中介組織,還原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獨立性、自治性的本質,才能使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成為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社會問責機構,這是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地對大學進行問責的前提。
第二,建立健全法律規範體係。
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之所以權威性不高,以及與政府的權責不清晰,責任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關於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後性。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怎樣配置政府、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和大學之間的權責關係。因此,我國應逐步製定關於教育中介組織的係統的法律法規體係,如《社團法》《中介組織法》等,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配合立法機關,加強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法規的建設,製定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管理條例,將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納入法製化的軌道。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管理條例應包含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性質、地位、宗旨、權利和義務、設立條件、審批程序、法律責任等。具體而言,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一是明確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以及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與政府、大學的權責關係;二是要明確資格認證,規定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設立條件和標準,實行機構登記,嚴格審批;三是建立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製度,對專家資格作出明確規定,並對專家的產生程序作出規定;四是規定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產生結論的程序、性質,隻有符合程序的結論才能產生效力顏丙峰,宋曉慧教育中介組織的理論與實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五是規定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責任機製,保證高等教育中介組織使命的完成,並製約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行為;六是提供救濟途徑等。
第三,提升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專業化水平。
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專業化水平不高,專業權威弱,使其問責水平有限,難以得到政府和大學的信任。因此,當務之急是采取措施提升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專業化水平,這是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也是政府和大學信任建立的必然之選。具體而言,首先,引入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製度。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專業化水平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因此,必須在建立行業準入製度的基礎上,引入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製度,提高從業人員進入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門檻,以確保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專業化程度高。政府可以成立專門機構,對申請進入本行業的人員進行資格考試,考試包含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兩方麵的內容,通過考試獲得從業資格。為確保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在獲得從業資格之後的一定時期內,還要繼續對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水準、職業道德的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從業資格。其次,建立專家準入製度。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具有知識性和專業性特點,這就決定了其運行需要專家智力係統的支撐,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必須要有專家學者參與。為確保專家的貨真價實,要製訂專家選拔程序和標準,嚴格審查和認定專家的資格,建立專家準入製度,形成一支專業技術水平高、職業道德高、自律精神強的專家隊伍,以保證其科學性和專業性。最後,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從加強從業人員專業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兩方麵入手,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一是要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教育。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更新專業知識,提升業務能力。二是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任何職業都有自己的職業倫理,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同樣不能例外。對於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而言,其從業人員是否堅守職業操守,是其能否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必須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以確保其行為的公正性。
第四,加強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監管。
由於外部監督機製和內部自律機製的不完善,致使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缺乏有效的約束而陷入混亂。為樹立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信心,必須將自律與他律相結合,雙管齊下,加強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監管。首先,從外部監管看,除了加大立法力度,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法律法規體係,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進行強製性約束外,更應該加強政府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監管。政府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監管主要表現為:一是完善行業準入製度。政府要製定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設立標準和申請程序,不符合設立標準不準進入中介行業。要設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需要經過兩個步驟:中介組織向審批機關提出成立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查符合條件後,才批準設立;在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後,還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以此規範高等教育中介組織,防止魚目混珠現象。二是加強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業務管理。主要是通報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形勢和有關的政策;定期或不定期聽取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彙報;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審查中介組織常設機構的設立和人員編製;審查其經費預算、決算製度;監督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執行國家法律情況等。周光禮論中國政府與教育中介組織的互動關係:一個法學的視角北京大學教育評論,三是建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信息檔案和信息披露製度。通過信息的公開,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其次,從內部監督看,加強自律性管理,建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自身的自律性管理和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行業自律性管理。即是建立健全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內部的規章製度,如財務管理製度、職業考核製度等,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在這些規章製度的基礎上,建立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內在自律機製;建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對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行業準入製度、運作程序和從業人員的認證標準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對不符合標準的高等教育中介組織實行退出機製,以約束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行為。朱向陽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的發展對策研究揚州大學。
通過上述措施,使我國高等教育中介組織成為名副其實的“中介”,成為我國政府和大學信任建立的外部製度保障。
2、發揮其他異體問責主體的作用;
異體問責方式要達到初衷,高校問責製要提高問責的公正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除了設立常設性機構外,還必須讓學生、教職工、家長、新聞媒體、公眾等眾多的係統外的高校利益相關者參與。因此,需要提供各種途徑、渠道和方式,讓學生、家長等異體問責主體實施對高校及相關人員的問責。
第一,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高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聽取校長報告、討論學校發展規劃等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和意見的重要途徑。同時,教職工代表大會也是教職工監督學校領導,對學校工作進行表揚、批評、評價的平台。當前需要增強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的職權,提高其權威性。可以通過法律明確其監督權,明確其監督機構的法律地位,能夠對高校的決策機構和行政機構實施監督。其監督的方式包括對決策機構和行政機構的決策進行審議;對學校重大事項提出質疑和建議;對學校財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學校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等,把監督落實到實處。
第二,家長委員會。
家長是高校社會問責的重要組成部分。家長作為高校的利益相關者無疑對學校教育工作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評議權和建議權。因此,學校應成立家長委員會,明確家長參與高校問責的基本權利,明確家長參與高校管理和監督的方式和內容,提供家長了解、監督、評議學校的教學計劃、培養模式、教學硬件、師資、課程設置、教學改革等問題的平台,並將家長委員會的運行形式製度化、規範化。
第三,學生代表大會。
從法學意義講,學生是被依法成立的學校及其教育機構依法錄取,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作為大學的利益相關者,學生依法享有監督學校的權利。比如,在美國的一些高校董事會中學生代表也逐漸取得一席之地,如康奈爾大學的56名董事會董事中有2位董事是由學校伊薩卡校區學生團體成員自身選舉產生。馬陸亭,範文曜大學章程要素的國際比較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再如,《吉林大學章程》第51條第7款規定,學生享有“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從我國大學的實際看,目前學生參與學校管理主要途徑是學生代表大會。因此,各校大學章程應明確學生代表大會的地位,確認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和監督學校工作的主要形式,明確學生代表大會的運行機製以及監督學校工作的方式和內容。比如,2014年教育部審議通過的《清華大學章程》《北京大學章程》就明確規定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北京大學章程》還對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和運行方式給予了明確的規定。
第四,提供公眾參與問責的多種形式。
高等教育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公眾是高校問責的重要力量。應該提供公開聽證、民意調查、谘詢會等形式,讓公眾參與高校問責。
第五,加強新聞媒體問責。
新聞媒體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客觀真實地反映事實,反映社情民意。新聞媒體作為高校問責的重要主體,是基於新聞媒體擁有的兩項支配社會的權力:一是采集、編發和傳播新聞信息的權力;二是評價事實、表達輿論和監督社會的權力。項德生新聞媒介的職能權力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即是說,新聞媒體一是擁有直接調查高校行為並傳播信息的權力,一旦發現高校及其公權力使用者有不軌行為,新聞媒體可以追蹤報道,直至發現真相和事實,實現對高校的問責。二是憑借擁有對事實進行評價,引導輿論的權力,迫使高校自覺糾正不軌行為,對高校實施問責。而且新聞媒體的監督還具有影響麵廣、影響力大的優勢,因此,高校問責製需要加強新聞媒體的問責力度。
(三)以權力和績效問責為核心,提高問責的針對性高校問責的內容複雜、繁多,但最關鍵的是兩個方麵:對高校權力運行的問責和績效問責。以這兩個方麵為高校問責的核心,可以做到問責有的放矢,從而提高高校問責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1、權力問責;
權力問責指對高校政治權力、決策權力、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行使主體的問責,即對高校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和對高校學者的問責。
(1)高校黨政領導幹部問責;
高校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教育機構,其領導幹部掌握著辦學自主權等公權力,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誰享有了權力,誰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從我國高校領導幹部權力配置看,高校權力的配置分兩個層麵:一是我國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黨委既是高校的政治權力機構,又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行使決策權。黨委書記是黨委的主要負責人,全麵主持黨委工作,因此,黨委書記是高校政治權力和決策權力的第一責任人。這一領導體製下的校長負責製,是指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全麵主持學校的行政工作,是學校的最高行政首長,也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因此,校長是行政權力的第一負責人。二是除了書記、校長等校級領導外,高校黨政領導幹部還包括中層職能部門的領導幹部,他們主要行使執行權,當然,隨著高校權力的下放,部分二級學院的黨政領導幹部享有了部分決策權。據此,高校黨政領導幹部既包括書記、校長為代表的校級領導幹部,也包括中層領導幹部。高校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製是指高校領導幹部沒有做好分內之事或未履行自己的責任、不作為,以及濫用職權所產生的消極後果,並追究其責任的行為。責任的性質和大小取決於各自掌握權力的性質和大小。相對於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來說,校級領導幹部權力分工複雜、交錯,責任的追究更複雜,更具特殊性,因此,這裏主要分析書記、校長為代表的校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