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美國推行績效問責的經驗教訓,績效問責要達到提高高校履行責任能力的目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政府在製定績效指標體係時,應該兼顧政府、社會、高校三方的利益訴求,這三方關注的重點不同,如政府更關注政府的高等教育目標,社會認證機構更關注高校的教學和科研狀況。因此,三方共同製定的績效指標體係更科學,更容易被高校接受,也更容易執行。第二,政府的財政撥款應該與高校的績效表現直接聯係,並且與績效相聯係的撥款比例應該占到政府財政撥款的30%以上,以激勵高校通過改革提高績效。

(四)完善評估為主的多樣化問責方法,提高問責的實效性高校問責的具體方法很多,各類報告、評估、大學排行榜、撥款、預算、信息公開、各種調查等都是具體的操作方法。從我國的國情看,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大多采用評估的方法對高校問責,比如,2003到2008年教育部主導實施的第一輪本科評估,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武書連課題組、網大以及中國校友會網對大學的排名也是運用評估方法。因此,評估是當前我國高校問責的主要方法,隻是現有的評估製度還不成熟,需要進一步完善。此外,2010年教育部頒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校信息公開也正成為社會問責的重要方法。

1、完善高等教育評估製度;

高等教育評估是評估主體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教學質量、管理水平的一種評估,它是一種價值判斷活動。高等教育評估作為一種有效監督、問責手段,如今已成為政府調控大學行為和維持對大學的影響力的重要手段。從信任的維度來看,大學是否履行責任及履行責任的狀況,如大學的聲譽、辦學質量、運行狀況等是政府考慮是否給予大學信任的理性計算基礎,而大學的這些表現如何政府隻有通過對大學進行合理、公平評估才能獲得,因此,建立合理的高等教育評估製度是政府和大學信任的重要製度基礎,也是政府對高校進行問責的重要手段。針對我國高等教育評估中存在的問題,需從以下幾方麵予以完善。

(1)加快高等教育評估法製化建設;

高等教育評估法製化的最終目的是使高等教育評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高等教育評估規範、可信。

首先,提升高等教育評估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層級。結合我國實際,可以通過三條路徑提升高等教育評估法律法規的效力層級: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教育評估法》;二是修訂《高等教育法》,增加高等教育評估的有關內容;三是由國務院製定《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條例》。

其次,完善高等教育評估法律法規的內容。應從以下幾方麵予以完善:第一,科學界定評估主體,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評估主體。第二,以法律形式保障政府、大學和高等教育評估中介機構多元參與的高等教育評估體製,並明確規定三者的權限和責任。借鑒國外經驗,政府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製定者,是大學的管理者,擁有對高等教育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和認證、質量審計、監督和管理、製定評估基準的原則,以及對大學進行評估的權力,但政府要承擔建立高等教育評估信息網絡、協調評估活動的責任;高等教育評估中介機構擁有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評估資格、對大學實施評估的權力,但也有按照政府擬定的評估基準原則製定評估標準,製定評估體製,保證評估公平,並向政府和大學通報評估結果的義務;大學擁有選擇評估機構、知情權和監督權,承擔自我評估並配合中介機構評估的義務。第三,要完善評估程序的規定。針對我國高等教育評估程序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一是要改變對評估程序規定過於籠統的做法,要明確、具體地規定評估程序,使其可以操作,減少規定的含糊所帶來的實踐困惑。二是明確規定評估機構評估項目的設立程序,對評估程序中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評估程序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規定。三是對評估程序由誰製定、評估程序的製定原則等問題也要明確規定。第四,對現有高等教育評估法律法規中缺失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比如,要對評估機構的設置、活動組織、評估專業人員的資質、評估機構人員的構成等進行規範,建立評估專家的遴選製度和回避製度,建立評估程序公開和審查的製度、評估的責任機製等。

(2)構建科學的高等教育評估標準;

高等教育評估標準是高教評估活動的參照係,其合理與否是高等教育評估是否可信、科學的關鍵前提,也是高校問責是否客觀的前提。評估標準的不科學是我國高等教育評估有效性差、可信度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必須以公平、公正為價值訴求,完善我國高等教育評估標準,從根本上解決高等教育評估指標單一、模糊和指標權重不合理等問題,構建讓政府、大學和社會滿意的、公平的評估標準,使問責有效。

首先,建立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評估指標體係。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建立起類型多樣、層次不同的高等教育體係,即使是大學也是多層次、多類型的,再加上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更是加劇了大學之間的差異。因此,在對大學進行評估時,必須采用不同的高等教育評估體係,進行分類型、分層次的評估,評估才是公平、公正的。具體來說,2002年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武書連按照大學的科研規模將大學分為四種:研究型大學、研究教學型大學、教學研究型大學和教學型大學四類。根據這種分類,在對大學進行本科評估時,應該對現有評估指標體係進行修正,至少應該建立四類評估指標體係。若隻建立研究性大學的評估體係,並用這種單一的評估指標體係評估其他三類大學,不僅導致了大學同質化傾向,而且使評估公平被扼殺在評估起點上,也打擊了其他三類大學的積極性。在構建這四類評估指標體係時,要考慮指標項目的不同、等級標準的不同、科研和教學指標權重的不同等,研究型大學評估指標體係以科研為主;研究教學型大學評估指標體係既兼顧科研又兼顧教學,但科研指標的權重高於教學;教學科研型大學評估指標體係同樣兼顧教學和科研,但教學指標的權重高於科研;教學型大學評估指標體係以教學為主,主要是培養應用型人才。

其次,製訂盡可能精準化的評估指標。評估指標規定精準、易操作,才能使評估過程順利,評估結論無爭議。因此,必須改變我國現有評估指標規定模糊的狀態,由模糊到盡量精確化。一是加大評估技術研發力度,解決“軟指標”規定模糊的問題。在我國高等教育評估指標體係中,對有些無法量化的“軟指標”,在描述時一般采用模糊的詞語,以抽象、概括性的方式予以規定,這就導致在評估實踐中難以把握。因此,需要加大評估技術研發力度,用新技術來規定軟指標。在目前,也可以采用增加單項測評的方式,使“軟指標”盡量具體化,不產生分歧。二是增加等級標準的區分性,解決等級標準規定模糊的問題。如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的幾個觀測點就存在等級標準規定模糊、區分度不大的問題,可以通過增加等級標準的內涵規定,表述清楚、明了,拉大兩個等級標準的差距,以解決等級標準難以區分的問題。紀紅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指標體係研究高教發展與評估,2008(1):60

最後,建立合理的指標權重。由於我國現有高等教育評估指標權重不合理及錯誤導向,導致我國大學學術泡沫嚴重,學術不軌行為泛濫成災;學術研究隻重量不重質、隻重視結果不重視過程;大學過於重視科研,忽視培養人才之基本職能。這不僅極大地影響了政府對大學的信任,也嚴重影響了高等教育評估的有效性。因此,必須改變高等教育評估指標權重不合理的現狀,建立指標權重合理的高等教育評估指標體係。具體來說,一是增加定性數據在評估指標體係中的權重,降低定量數據的權重,使評估指標體係能更客觀地反映大學的真實狀態,凸顯大學的特色;二是增加質量指標在評估指標體係中權重,降低數量指標的權重,引導大學通過提高大學的教育和科研的質量,而不是擴大規模等外在數量,以內涵式發展製勝,真正提升我國大學的國際影響力;三是增加人才培養指標權重,降低科研指標的權重,糾正對大學的誤導,引導大學注重教學,重視人才培養,使我國從教育大國真正成為教育強國,從人力資源大國真正成為人力資源強國。

(3)建立高等教育評估的保證機製;

我國高等教育評估要真正做到客觀、科學、公正、公平,除了借助技術手段外,還必須通過立法建立高等教育評估保證機製,以確保評估的有效性,以利於政府和大學的相互信任。具體包括:

首先,建立評估公開機製。評估公開機製可以減少高等教育評估的隱蔽性,防止不正當評估行為的發生,也可以滿足評估對象大學和社會的知情權,是使評估值得到政府和大學信任的重要保證機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立法建立評估公開機製,確立評估公開的程序、原則,明確評估公開的範圍、內容以及最低底線;羅列評估公開的途徑和渠道,確保評估的影響範圍;規定評估公開的時間限度等,使評估真正變得公開、透明,以提高高校問責的實效。

其次,建立責任機製。這是規範評估主體和評估對象行為的機製。我國高等教育評估法律法規應該明確規定評估主體和大學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該承擔對等的責任。明確規定評估主體在製定評估政策中的失誤、在評估實踐中濫用權力、違反評估的法律程序等,應該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大學應該承擔的責任,規定大學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不規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以規範和約束評估主體和大學的行為,使評估公正有效。

2、加強高校信息公開製度;

高校信息公開是指高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照一定的程序,把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之外,及時、準確地向高校利益相關者公布。高校信息公開不僅包括對社會公開,也包括對教職工和學生公開。

對於政府和大學信任的建立以及高校問責而言,信息的公開和透明都是極其重要的。信息不透明所致的信息缺乏是信任建立的障礙。問責的有效性、實效性與信息的公開程度相關,隻有信息公開才能有效問責,信息公開是問責的起點。過去高校的信息公開程度有限,高校信息不對稱、不透明極其嚴重,公眾等高校利益相關者對高校的使命、目標、辦學條件、學術水平、規劃和績效等知之甚少,閻鳳橋建立高校問責製的有效途徑中國教育報,即便有法定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程序,由於信息的匱乏,監督和問責也無從下手,難達實效,致使高校腐敗案件時有發生。而高校信息公開突破了製約高校監督和問責的瓶頸,既滿足了高校利益相關者民主參與高校決策、管理的需要,也保障了高校利益相關者對高校信息的知情權,高校信息公開成為高校與社會、公眾聯係、溝通的重要方式和途徑,高校利益相關者在知曉高校信息的基礎上,才能有效監督和問責高校。因此,高校信息公開是實施高校問責的前提和基礎,也是進行高校問責的重要方法。

(1)我國高校信息公開製度的現狀;

我國高校信息公開真正始於校務公開,校務公開起步較早,2002年2月,教育部和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全國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全國各高校的校務公開工作不斷取得進展,但同時也存在工作進展不平衡、機製不夠健全、內容不夠全麵規範等問題,其根源在於校務公開工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而且校務公開的範圍有限,主要是校內公開,而不是對社會公開,公開的對象是學校內部的教職員工,公開的內容隻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一些事項,其目的是為了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監督和管理的需要,不是針對知情權問題。為了推進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2010年4月教育部頒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10年9月1日其施行。《辦法》對信息公開的目的、依據、原則、公開的內容、公開的途徑和要求、監督和保障等做了具體規定。這表明我國高校信息公開正逐步走向製度化、法製化。但是,由於《辦法》本身的不足,以及實施的偏差,使我國高校信息公開製度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高校信息公開意識淡漠。在我國高校信息公開還是新生事物,還沒有引起高校和社會公眾的充分重視,公眾對高校信息公開法律法規的了解不多。第二,高校信息公開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沒有製定有關高校信息公開的法律法規,現有的《辦法》僅是部門規章,法律層級低,對高校的約束力和強製力弱,高校執行情況不理想,形式化、隨意化嚴重。不僅如此,《辦法》自身還存在部分規定過於原則,難操作,不夠完善等缺陷,如《辦法》把公開的信息分為高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信息屬性上劃分不夠細,沒有區分對社會公眾、高校成員和個人公開的信息;涉及隱私的個人信息缺乏具體規定等。姚金菊美國高校信息公開研究行政法學研究,2010(4):104第三,《辦法》沒有落實到實處。堅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本要求與高校辦學自主權相結合是《辦法》製定過程中堅持的原則之一,《辦法》對建立健全高校內部工作製度和機製、細化信息公開的內容、確立不予公開的範圍等方麵,賦予了高校一定程度的自主權。這就要求高校首先應按照《保密法》《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高校的自身情況科學界定公開和不公開的信息,進一步細化信息公開的目錄和範圍,編製本校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尤其對於本校認為不予公開的信息予以詳細的規定。其次,高校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各項工作製度,完善各種工作機製。最後,高校應采取措施加強信息公開的載體建設,健全信息公開的場所和設施。由於高校信息公開意識的淡漠,高校在落實《辦法》的過程中缺乏緊迫感和責任感,沒有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施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要求真正落到實處。比如,劉敏榕以我國34所985高校為例,進行了信息公開指南網絡調查,調查發現高校信息公開存在如下問題:多數高校沒有建立專門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大多數高校編製的信息公開指南存在內容不詳細、不夠具體、不規範,難以操作等缺陷,有的甚至根本沒有編製;開放信息處於無序狀態;獲取信息難度較大;缺失信息收費標準及明細等。劉敏榕英國大學PublictionScheme對我國高校信息公開的啟示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