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高校信息公開製度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高校信息的公開、透明成為空話,對高校行使權力、履行責任情況的監督和問責也成難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勢必出現政府不信任大學的情形。因此,必須采取措施,完善高校信息公開製度,提高高校問責的實效性。
第一,完善《辦法》,製定《高校信息公開法》,為高校信息公開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修訂、完善《辦法》,使之真正成為指導高校信息公開的法規。其一,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立法精神,完善高校不公開信息的內容。比如,《辦法》第10條規定了高校免除公開的信息有四類,其中包括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對於此款,法學界的有關專家提出了批評意見,他們認為高校辦學中的絕大部分信息都應該對社會公開,對於不宜公開的信息僅僅是一種例外,若高校自主決定何種信息可以公開,何種信息不公開,那麼高校信息公開的意義就難以實現,因此,法律應盡可能明確地限定其範圍,而不應給予高校過多的自由裁量權,以免其濫用權力,影響信息公開的正常開展。尹曉敏我國高校信息公開法律製度研究——基於教育部新頒《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分析現代教育科學,《辦法》將“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列為免除公開信息,應該是一大硬傷,因為此規定已經超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超越了上位法所規定的權限。尹曉敏高校信息公開若幹疑難問題解析高等教育研究,這會導致高校信息公開難達預期目標,應該予以修正。其二,補充《辦法》缺失的內容。如要考慮高校信息不同於政府信息的特殊性,把學術事務信息予以專門規定;補充申請人遇到困難應如何處理等。其次,製定出台《高校信息公開法》,提高法律層級,為高校信息公開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的製度機製。
首先,高校要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組織機構,強化高校信息公開意識。高校信息公開組織機構是高校信息公開的具體執行機構,它要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承擔學校信息公開的具體職責,是高校信息公開製度化的組織基礎。因此,必須嚴格執行《辦法》,在高校中設置信息公開組織機構,改變高校信息公開組織機構缺失的現狀,將高校信息公開落實到位。高校可以成立校長為主要領導的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並另設監督委員會,監督高校信息公開的情況。其次,建立和完善各種工作機製,這是信息公開的製度保證。高校應逐步建立主動公開信息的工作機製、申請公開信息的工作機製、重要信息發布審查機製;健全高校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製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信息公開機製和高校內部組織機構信息公開機製;建立信息公開監督機製、年度報告機製和責任追究機製等。在此基礎上,真正形成校長領導、學校辦公室組織實施、工會組織協調推進、師生員工積極參與、內設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教育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製訂統一的信息公開內容標準,利於操作。
首先,可以製定《辦法實施細則》,把應該公開的信息進一步細化、準確化,減少實踐中的疑惑。也可以將公開的內容與績效報告相結合,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其次,高校應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編製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擴大公開的範圍,細化公開的內容,便於實際操作。
第四,加強信息公開載體建設,完善信息公開渠道。
高校信息公開的渠道應該是多種多樣的,高校應按照《辦法》第12、第13條、第15條的規定,加強信息公開的載體建設,健全信息公開的場所、設施和渠道。
第五,建立高校信息公開救濟機製,維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有權利就有救濟,《辦法》第26條規定舉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高等學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救濟途徑,但途徑太過單一。建議可以設立專門的信息救濟委員會負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此外,還應該建立完善信息公開渠道、建立高校信息公開監督機製和激勵機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