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製篇
要全麵、科學、準確和係統地將博大精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好,絕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不但需要借鑒以往國際上搶救、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多種經驗,也需要密切結合本國國情、當地實際,發展創新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搶救和保護工作機製,采取一係列的措施,有力改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條件和社會環境,逐步健全動態的、持續發展的保護體係。
一、建立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綜合決策機製
各級政府對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負有重要責任。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通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製度等形式,統籌協調保護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健全省、市、縣三級責任明確、運轉協調的保護工作機製,按照分級負責,以縣為主的工作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民族民間藝術的保護工作,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搞好綜合協調。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經貿、建設、教育、旅遊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會同做好民族民間藝術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措施、落實任務,齊抓共管、發揮合力,共同推進工程的實施。
進一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決策谘詢機製,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化、民主化。
二、建立政府為主,社會參與的多元投入機製
各級財政要統籌規劃,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要堅持政府保護與民間保護相結合,財政投入與社會資金投入相結合,調動社會各方麵的積極性。
各級政府要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浙江省政府安排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掘、保護和發展的專項資金,“十一五”期間將有較大的增幅。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民族民間藝術資源普查和普查成果的編纂,搶救瀕危的民族民間藝術,對民族民間藝術傳承人的培養和補助,對民族民間藝術傳承單位、民間藝術生態保護區和民族民間藝術之鄉的資助,舉辦民族民間藝術活動,開展民族民間藝術項目的保護和研究,民族民間藝術珍貴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支持保護試點工作的開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其他事項。專項資金應當加強管理,專款專用。
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鼓勵社會上的各類投資主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投資。
三、建立法規完善、程序規範的依法保護機製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正在論證和完善之中。浙江省將結合本省實際,結合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踐和探索,加快地方立法工作,加快立法進程,抓緊製定出台《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並根據本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狀況和先行保護經驗,積極研究出台相應的政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各種政策性、規範性文件相配套的比較完備的、有浙江特色的保障製度。
要根據《浙江省民族民間藝術保護工程》規劃,並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類別研究製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管理、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團體)認定和傳習、民族民間藝術之鄉和民族民間藝術生態保護區等重點保護項目的申報、審核、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等製度。省、市、縣三級都應結合實際,抓緊建立和完善各項有關的製度,形成科學有效的機製。
四、建立長遠規劃、科學實施的宏觀管理機製
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根據民族民間藝術保護的需要,省、市、縣三級分別製定本轄區保護工作專項規劃,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目標,納入各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十一五”期間,著重做好普查和普查成果編纂;建立代表作名錄,搶救瀕危民族民間藝術;舉辦民族民間藝術活動,打造保護品牌;開展保護試點,逐步建立健全保護機製;研究製定法規和有關政策等;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本省民族民間藝術保護製度,有力促進全省優秀的民族民間藝術的搶救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