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製改革的決定》,根據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新型科技體製需要,市政府決定按照“穩住一頭,放開一片”的方針,組建和完善一批有優勢和特色的高技術實驗室(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實驗室)。作為新型科技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與之密切相關的基礎性研究、應用研究、高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研究和重大科技攻關活動。實驗室以“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為指導思想,以“創新(科技創新)、育種(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新經濟增長點)、樹人(培養優秀人才)”為宗旨;按照科研、開發、生產、市場緊密結合的原則,為首都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和提高競爭能力,為解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重點、難點問題,為發展首都的高科技產業,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不斷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新的科技動力。實驗室的主要研究領域是:電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醫藥、光機電一體化、新材料、新能源、生態環境、農業、醫學、城市建設和城市安全等。
第二條
北京地區擁有全國獨一無二的科技優勢,充分依靠中央在京的科技力量,加強科技工作的聯合攻關和有效集成,是組建實驗室的重要戰略思想。主要通過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方麵的投入,組建和完善實驗室:——擇優在一部分市屬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等單獨或通過聯合建立一批實驗室;——改革、加強和完善一批已建立的實驗室;——與中央有關部門共建一批國家級重點實驗室。
第三條
實驗室采取“開放、流動、競爭、協作”運行機製,實行理事會決策製,實驗室主任負責製、首席專家責任製、項目(課題)合同製、人員聘用製。實驗室要建立起有效的競爭激勵機製,始終保持一支精幹、高效、高水平的科技隊伍。
第二章申請立項
第四條
凡申請組建實驗室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有雄厚的科技實力;承擔並出色完成了國家及部市重點科研項目;出色地解決過本市經濟建設或社會發展中重大或關鍵性科技問;是國內同行公認的學術或技術領先單位;在國際上有一定影響。有較好的科研開發基礎和條件。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和切實可行的研究計劃。有一支高水平的、結構合理的科技隊伍,有高水平的學科或技術帶頭人,有實質性的國內外科技合作項目和較廣泛的科技合作與交流。
3.具備開展研究開發所必需的基本儀器、設備、設施和工作基礎,對擬建立的實驗室能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後勤保障。有必要的檢測分析和測試手段。
4.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有自籌匹配建設實驗室資金的能力,匹配額不得少於實驗室全部建設資金的30%,並能按要求及時匹配資金。
5.有良好的改革基礎,用人製度和分配製度的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學術(技術)帶頭人及科技骨幹有較高的積極性,已基本形成良性循環的運行機製。
6.領導班子團結一致,艱苦奮鬥,銳意改革,積極進取,胸懷寬廣,作風紮實,積極支持和幫助擬組建的實驗室探索建立新的運行機製和新的管理體製。
第五條
申報組建程序:
1.申報組建實驗室的單位,應認真填報《北京高技術實驗室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嚴格審查後,向市科委提出申請。2.申請組建實驗室的申請書由市科委科研機構管理處受理,進行初步審查和篩選後,報市科委主管副主任。3.通過初審的單位,需填報《北京高技術實驗室可行性報告》(格式見附件二),由市科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4.市科委科研機構管理處負責歸納專家論證意見向主管副主任提交包括申請書、可行性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全部資料,提出是否立項的建議。5.對於通過可行性論證並建議立項的申請,經市科委主管副主任審核同意後,由市科委主任審定。6.承擔組建實驗室的單位根據市科委的有關批複意見,填寫《北京高技術實驗室計劃任務書》(格式見附件三),經各有關方簽字蓋章後,組建實驗室工作正式啟動。7.《北京高技術實驗室計劃任務書》是實驗室組建、執行並據以考核、驗收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約束力。
第六條
實驗室采取邊建設、邊運行的工作方式,其組建時間一般為五年左右。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七條
實驗室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製、首席專家責任製。實驗室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1-2人。實驗室主任及首席專家由依托單位(即承擔組建的單位)提名,理事會聘任,聘期五年。實驗室主任全麵負責實驗室的工作。實驗室首席專家負責製定並組織實施實驗室的研究計劃及研究方案,對科技成果水平、科技創新和培養高素質的人才負責。實驗室主任和首席專家,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更換,出國半年以上,需經理事會批準。實驗室副主任等由實驗室主任聘任。
第八條
理事會是實驗室決策機構,受市科委領導並對其負責,其主要職責是領導實驗室全麵地執行實驗室計劃任務書。理事會成員由市科委、依托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及依托單位等各方協商產生,由市科委聘任,聘期五年。理事會一般由7-9名成員組成,其中:市科委2-3人,依托單位2人,依托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1人,外聘專家2人,重要的用戶單位1-2人。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3人。理事長由市科委指定人員擔任,副理事長一般由依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實驗室主任擔任。
第九條
理事會職責是:
1.製定理事會章程。2.聘任、解聘實驗室的主任和首席專家。根據實驗室主任和首席專家的貢獻和失誤,決定對其進行獎勵和處罰。3.根據實驗室計劃任務書,審定實驗室的研究開發方向、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審定年度計劃任務完成情況、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4.審定實驗室的主要規章製度、重點改革措施及執行情況。5.審核實驗室變更計劃任務書的申請,例如:申請變更科研項目、變更應購置的儀器設備、變更考核指標等。理事會對實驗室提出的申請在進行認真討論的基礎上,向市科委提出有關建議。6.定期向市科委報告實驗室的工作,並承辦市科委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麵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並在委托書中載明授權範圍。理事會應就會議內容及所作出的決定等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實驗室的學術谘詢機構,由7-9名高水平的專家組成:其中實驗室及依托單位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的主任可以聘請國內同行知名專家擔任,也可由實驗室的主任或首席專家兼任,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協助理事會把握實驗室研究開發方向、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重點項目(課題)評價科研、學術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