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京科管字[1996]第94號文件和1990年發布的“北京市高技術實驗室管理規定”停止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關於市屬技術開發型科研院所轉製的意見
(京政辦發[1999]76號1999年11月3日)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推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目標,深化科技體製改革,加速以企業為主的技術創新體係的建設,推動科研院所由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促進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更好地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實施方案
(一)科研所可以實際情況出發,自主選擇轉製為企業、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或轉為中介機構等方式。鼓勵科研院所轉製為科技型企業。經批準繼續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少數轉為技術服務機構或中介機構的科研院所,也要引進企業運行機製。
(二)科研院所轉製時,其現有全部國有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轉作企業資產;全部資產減去負債,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國資局、國家科委有關於印發科研機構整建製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資事發[1997]11號)和《市國資局、市科委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屬科研院所企業化過程中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國資農[1998]250號)的有關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轉製為企業和科研院所,需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法人注冊登記;有條件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製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名稱可用原科研機構名稱(去掉主管部門)。符合本市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四)科研院所轉製後,在經營、管理方麵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其主管部門不得經營其國有資產,變動其資產產權,不得擅自撤銷、合並、搬遷轉製的科研院所。轉製後的科研院所要加強研究開發工作,保持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後,可作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繼續以原名稱從事科技開發等業務活動。進入國有獨資企業的,其國有資產劃轉所進入的企業;進入其他企業的,其資產經評估作為國有資產投資,由其主管部門對投入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六)技術認證和質量監督檢驗等科研機構轉製後,要保持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穩定。其中,經政府有關部門重新審核認定的,可繼續承擔國家和本市的有關任務,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確保開展相關業務的公正性。
(七)在轉製期間,科研院所現有的領導班子要保持相對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科研院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手續。
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業經費繼續予以撥付,主要用於轉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
(二)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辦法執行: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不變,離退休金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對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自200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000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邊疆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2000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繳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轉製的參加工作,轉製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規定執行。如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低於原事業單位標準,采用發放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製定。
2005年1月1日後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金執行企業計發辦法。轉製後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視並保證科技人員退休後應的的生活待遇,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轉製後參加工作人員,按照規定執行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三)自1999年起5年內,對轉製為企業的科研院所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片技術轉讓收入的營業稅,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後仍從事科技開發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同樣享有上述免稅政策。
(四)原擁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科研院所,整建製轉為科技型企業的,繼續享有自營進出口權。
(五)繼續支持轉製後的科研院所建設高技術實驗室、科研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為高新技術產業培植新生長點的工業性試驗基地。
(六)轉製後的科研院所,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融資擔保資金和風險投資基金。
(七)轉製後的科研院所,已經有關部批準的科研課題和基礎上繼續按原計劃實施;在參加國家和本市科研課題和項目的申請、競標時,享有與本市其他科研機構同等的權利。
組織實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隸屬關係向其主管部門提交轉製方案和有關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精心組織,協助科研院所製訂轉製方案。在轉製過渡期內,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轉製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市科委、市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研院所轉製方案的協調和審核工作,監督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轉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轉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四)由市科委牽頭,市體改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參加,組成轉製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五)轉製工作的進度安排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關市屬科研院所將轉製方案報市科委,由市轉製工作辦公室彙總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2.轉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由轉製科研院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於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轉製工作。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體製運行。社會公益型科研院所轉製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意見
(京發[1999]27號1999年12月2日)
全國技術創新大會的召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以下簡稱《決定》)的發表,是我國麵向新世紀,著眼於進一步增強綜合國力,實現生產力跨越式發展,確保中華民族立於不敗之地的重大戰略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