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直徑半導體矽晶片及大規模集成電路產業化工程
目標:充分發揮技術和生產能力優勢,結合北京北方微電子基地的建設,通過技術升級和資產重組,提高大直徑半導體矽晶片及大規模集成電路的生產技術水平,加快產業化進程。主要工作:以有研半導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8英寸矽單晶片生產線;3年內建設一條能生產1.5億平方英寸的矽單晶拋光片生產線;完成6英寸0.35微米集成電路生產線的改造;完成首鋼日電第三期技術升級,達到生產0.35微米集成電路的水平;在2000年底前,三菱四通公司0.35微米至0.48微米基本係統半導體集成電路的生產能力達到月產1850萬個。
十、能源結構調整及清潔燃燒技術產業化工程目標:以能源結構調整為中心,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新能源,嚴格控製並逐步減少燃煤總量,加快新技術推廣應用,改造傳統能源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過發展清潔燃燒技術,研製清潔能源汽車,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廣節能技術等,到2005年,在能源科技產業化領域實現年產值25億元。主要工作:開發液化天然氣成套運輸技術,增加天然氣供應量及使用量,擴大液化氣和電力代替煤炭技術的應用;推廣應用清潔燃燒技術並加快產業化進程,進一步改造窯爐,推廣應用脫硫、脫氮技術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太陽能及地熱,開發新的儲能技術;發展集中供熱,推廣建築節能技術、變頻調速技術、能量轉換技術,研製高效先進馬達。
十一、現代醫藥生物技術產品產業化工程目標:通過大力推進人血液代用品、基因工程藥物等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帶動北京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產業的快速發展。主要工作:建設人血液代用品原料和製品生產基地,完成人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的產業化建設及巨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和計劃生育用藥的規模化生產。
十二、綠色食品及良種工程目標:發展無汙染、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加速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在建設6個工廠化高效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的基礎上,到2001年6月,建成0.33至0.66萬公頃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無公害蔬菜上市總產量達到3至5億公斤,2002年底前,全麵規範4萬公頃無公害菜田;建設0.56萬公頃製種基地,年繁育良種能力達到2820萬公斤,實現年提供父母代種豬15萬頭,父母代種雞800萬隻,提供健康母雛800萬隻以上,使北京在綠色農副產品生產和優質籽種產業方麵居國內領先地位。主要工作:製定無公害蔬菜生產的有關質量標準,建立檢測技術體係;建立農產品栽培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程和采後加工處理體係;開展動植物新品種選育和高效種養技術研究,健全市場檢測監督機製;積極開拓市場。
十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工程目標:集中力量完成一批北京水資源研究、開發、利用工程項目,使城區硬化地麵的雨洪可利用量達到1.17億立方米;通過一係列措施使密雲水庫及下遊水體水質保持國家Ⅱ類標準;通過水利部協調河北省等周邊地區對汙水排放的控製和治理,使官廳水庫水質逐步達到飲用水源標準,緩解本市所麵臨的城市發展和可利用水資源的矛盾,實現北京雙水源供水目標,提高城市供水保證率,保障首都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主要工作:建成北京城市雨洪控製與利用技術研究與示範工程、北京市水體水質自動監測與評價係統,通過采用高新技術對飲用水進行深度處理,對城市汙水和工業廢水進行處理及回用,以及對密雲、官廳水庫庫區及下遊水體水質的改善開展研究,確保高標準、安全和經濟的城市供水。
十四、北京保護臭氧層工程目標:按照《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的要求,製定本市提前實現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動方案,確保2003年年底前實現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主要工作:製定有關規定和提前替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動方案;在製冷、發泡、清洗、消防、汽車用空調、家電等F行業開展臭氧層消耗物質的替代工作,推動相關技術的研究和設備生產;開展重點行業替代示範工程建設,發展示範小區和示範產業;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媒體進行保護臭氧層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環保意識。為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首都二四八重大創新工程”實施協調會議製度,研究、製定工作計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科委負責協調會議的召集和日常工作。將各單項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分別納入已有的組織協調機構。數字北京工程由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北京生物醫藥基地和現代醫藥生物技術產品產業化工程由市生物工程和新醫藥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北京保護臭氧層工程由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建立北京微電子基地建設協調會議製度,負責北京北方微電子基地和高清晰度數字電視產業化工程;建立北京軟件產業基地建設協調會議製度和北京新材料基地建設協調會議製度。
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0年12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包括海澱園、豐台園、昌平園、電子城科技園、亦莊科技園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複劃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組織和個人。中關村科技園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是推動科教興國戰略、發展市場經濟的綜合改革試驗區;是國家科技創新示範、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創新人才培養的基地。
第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以海澱園為核心,以科技創新為基礎,將中關村地區密集的智力資源轉化為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成果,通過孵化創業和規模化生產經營,向全市和全國輻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
第七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的資產、收益等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實施其他侵害行為。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可以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活動,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除外。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為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建設有利於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二章市場主體和競爭秩序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企業,凡具備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直接核準登記;需要依法辦理前置審批的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除法律、法規規定限製經營的項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營範圍不作具體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