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科技體製改革重要政策文件(十四)(1 / 3)

第三十五條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已加入外國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辦兩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簽證;短期來華不能按期離境的,可以申請簽證延期。確因時間緊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國外辦妥入境簽證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辦口岸簽證。

第三十六條

在境外取得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全部購買外彙,並按照規定攜帶出境或者彙出境外。

第三十七條

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留學人員出國前、在國外期間和回國後的工齡,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連續計算的,應當連續計算。到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工作的原事業單位人員,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在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三十八條

留學人員受聘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聘用單位指標的限製。留學人員在國外取得專業執業資格,其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辦理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第四節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軟件著作權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保護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網絡信息經營者對網絡信息的知識產權應當采取保護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網絡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營利;(二)利用網絡公開發布或者改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三)利用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禁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生產、複製、銷售盜版的軟件和電子出版物。禁止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盜版的軟件和電子出版物。

第四十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企業和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合同。企業員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後,對與本企業或者原所在企業有關的商業秘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承擔保密義務。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競業限製合同。競業限製條款或者競業限製合同應當明確競業限製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製的期限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最長不得超過3年。商業秘密進入公知領域後,競業限製條款或者競業限製合同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條

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履行競業限製合同的約定,在離開企業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企業有競爭的業務。企業應當依照競業限製合同的約定,向負有競業限製義務的原員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補償費,補償數額不得少於該員工在企業最後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五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中的兼職人員或者離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五節規劃和環境建設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根據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發展需要和各園的實際情況,統一規劃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道路交通、市容環境、社會治安和垃圾、汙水、噪聲以及其他危害環境的因素進行治理。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在規劃和建設階段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禁止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汙染環境以及其他有礙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和機構。

第四十八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土地一級開發,應當服從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的統一規劃。政府對其壟斷的土地資源向社會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投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實施。

第四十九條

鼓勵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建設市政基礎設施、信息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應當按照中關村科技園區總體規劃,依法采取招投標的方式實施。

第五十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符合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適應科技創新和網絡經濟發展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實現有線電視網、電信網、計算機網的融合,建設高速、寬帶多媒體信息傳輸網絡。中關村科技園區的商務區和新建居住區應當設置寬帶接入係統;新建商用、辦公建築應當滿足高速數據傳輸和信息服務便捷、安全的要求。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信息化建設應當建立和推行信息化標準和信息化指標體係,維護信息安全。

第六節其他規定

第五十一條

鼓勵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人才、技術以及其他生產要素市場,促進人才、技術、資本以及其他生產要素有序流動。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技術交易所和企業產權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製。實行會員製的技術交易所和企業產權交易所實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建立信用服務體係,為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提供信用服務。

第五十三條

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中關村科技園區的統計指標體係和方法,應當適合中關村科技園區特點,符合國際慣例。

第五十四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實驗室具備開放條件的,應當向社會開放。開放實驗室的單位可以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章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第五十五條

鼓勵中關村科技園區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在境外投資、融資,開展跨國經營和研究開發活動,進行國際經濟、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鼓勵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或者地區總部。所辦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地區總部在審批、登記、貸款、辦理海關手續、人員出入境、場地使用、公用設施、設立保稅工廠、倉庫以及稅收方麵,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六條

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合資、合作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辦合資、合作企業的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後,經外彙管理機關核準,可以在外彙指定銀行開立外彙賬戶。境外公司可以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十七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具備進出口經營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其他生產企業和科研機構,依法向外貿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可以從事自營進出口活動。

第五十八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人員因公出國或者邀請外國經貿科技人員來華的,可以由經授權的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機構審批。因公臨時出國的,實行一年內一次審批可以多次出入境製度。

第五十九條

境外經濟、科技、教育、文化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興建、租用和購買房屋或者租用場地。

第五章政府行為規範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維護中關村科技園區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實行執法責任製和過錯追究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