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1)
第一節古代農業製度
屯田
中國曆代封建政府組織勞動者在官地上進行開墾耕作的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因參加墾種者不同而有軍屯與民屯之分,以軍屯為主。
發展概況
漢武帝劉徹元狩四年(前119)擊敗匈奴後,在國土西陲進行大規模屯田,以浙江河姆渡遺址出土的稻穀給養邊防軍,這就是邊防屯田。自此經魏晉南北朝、隋唐以至兩宋,各代都推行過邊防屯田。當統一國家分裂為幾個封建政權時,出於軍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如魏、蜀、吳三國鼎立時,南北朝對立時,宋、金對峙時,都常在兩淮地區屯田(隻有三國時的蜀漢屯田在漢中和秦隴地區),東魏、北齊和西魏、北周並存時,雙方在黃河兩岸屯田。這些屯田雖多是設置在中原地區,但因列國分立,仍然是屬於邊防屯田。真正的內地屯田在東漢、曹魏、北魏和唐代曾經存在過,不過為時短暫,成績也不如邊防屯田那麼顯著。
金、元以來,屯田的地域分布發生了變化。女真族入主中原,為了穩定統治,駐軍內外各地。金政府於駐軍所在地分撥田土,兵士屯種自給,屯田由是遍及內地和邊陲。元朝幅員遼闊,“內而各衛,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繼承元代的軍戶製度,軍戶子孫世代為兵,作戰而外,平時屯種。明代的兵士大致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一薑寨黍粒及貯黍陶罐百一十二人為百戶所,軍屯組織是和衛所製度相適應,衛所屯田因此遍及全國。明代為了充實邊防力量,鼓勵商人運糧至邊地倉庫交納,由官給與鹽引;而鹽商憚於長途轉運糧食,乃在官府撥給的邊區荒地上招募遊民屯墾,以所獲糧食,換取鹽引,稱為商屯,它在整個屯田事業中所占比重很小。
原始石磨盤屯田有時又被稱為營田,原意是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實際上,曆代不少營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通常也多采用軍事編製,所生產的糧食主要也是用以供軍需。
規模
曆代屯田規模不一。漢武帝在黃河河套以至河西張掖、酒泉一帶屯墾戍卒六十萬人。唐代屯田主要在遼東至隴右的北方邊界,有五萬頃左右。宋代屯田不多,北宋真宗時有四千二百餘頃。元代在各行省普設屯田,不下十八萬頃。明代達於極盛,“東自遼左,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肅,南盡滇、蜀,極於交址,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約達六十四萬餘頃。清代除保留漕運屯田外,裁撤衛所屯軍,八旗和綠營諸兵都仰食於官府,隻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所在設有若幹屯田。屯田製度進入尾聲。
剝削形式
屯田是強製人們耕種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軍籍,世襲服役,地位比較卑下;漢、唐、宋的屯田兵隻是編入軍隊的民戶,身份與屯民及普通百姓無何差異。剝削形式大體有三種:半坡粟粒和貯粟陶罐
勞役地租。多是屯官給工具、種子,又常是集體勞作,收獲除供屯戶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的屯田多屬此類。明、清的漕運屯田,授給軍戶田五十畝,令其提供漕運徭役,也是一種勞役地租。
分成製實物地租。曹魏的許下屯田,用官牛的,其收獲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對半分。西晉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
定額實物租。西漢在西北的屯墾,“田六十五畝,租二十六石”(《居延漢簡甲編釋文》,1585簡),即每畝租四鬥。北魏民屯,一夫繳糧六十斛。南朝劉宋武吏屯田,每人繳米六十斛。明初,遼東每軍限田五十畝,租十五石;惠帝時,軍田五十畝,納正糧十二石,供軍士用,餘糧十二石為地租,後餘糧減為六石。清嘉慶間,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糧十三石。
作用
屯田保證了邊防軍的糧餉需要,對於邊疆可耕地的開拓和邊防的鞏固有積極作用。又因集中較多人力、物力,可以興修較大的水利工程,推廣一些先進的生產技術。但屯田的成績與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關。大致說來,凡是設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國初期,屯田成績比較顯著,隨著封建統治者日趨腐朽,剝削日益加重,屯田勞動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漸變質瓦解。屯田是一種強製勞動,明清以來,分租製日益普遍化,早期所設屯田,後期多召佃出租。
均田製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種土地製度。從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頒布均田令開始實施,經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廢弛,前後約三百年。
均田製的內容
骨耜北魏頒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實行的計口授田製度演變而來,是當時北方人口大量遷徙和死亡,土地荒蕪,勞動力與土地分離,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的產物。其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受露田二十畝。露田加倍或兩倍授給,以備休耕,是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將露田還官。桑田為世業田,不需還官,但要在三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榆、棗樹。不宜種桑的地方,則男夫給麻田十畝(相當於桑田),婦人給麻田五畝。家內原有的桑田,所有權不變,但要用來充抵應受倍田份額。達到應受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受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受額部分,可以買足。貴族官僚地主可以通過奴婢、耕牛受田,另外獲得土地。奴婢受田額與良民同。耕牛每頭受露田三十畝,一戶限四頭。凡是隻有老小癃殘者的戶,戶主按男夫應受額的半數授給。民田還受,每年正月進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處,有滿十五歲成丁應受田而無田可受時,以其家桑田充數;又不足,則從其家內受田口已受額中勻減出若幹畝給新受田者。地足之處,居民不準無故遷徙;地不足之處,可以向空荒處遷徙,但不許從賦役重處遷往輕處。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隨力所及借用國有荒地耕種。園宅田,良民每三口給一畝,奴婢五口給一畝。因犯罪流徙或戶絕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親。地方守宰按官職高低授給職分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各六頃,不許買賣,離職時移交於接任官。
均田製與賦役製密切聯係。均田令公布後,北魏又製定了新的租調製。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於一夫一婦的數量。
以上內容,各朝有過若幹變動。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應受額改為一夫一婦一百四十畝,單丁一百畝;受田年齡改為十八歲成丁受田,六十五歲年老退田。賦役負擔改為一夫一婦納調絹一匹、綿八兩(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單丁減半。十八至五十九歲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齊河清三年(564)重新頒布均田令,規定鄴城三十裏內土地全部作為公田,按等差授給洛陽剛遷來的(原來從代京遷洛陽的所謂“代遷戶”)鮮卑貴族官僚和羽林、虎賁;三十裏以外、一百裏以內土地按等差授給漢族官僚和兵士。一百裏以外和各州為一般地區,應受田額與受田、退田年齡大致與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數按官品限製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間。賦役負擔,一夫一婦之調與北周同,租為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奴婢則為良民之半。隋代開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業、露田受田額與北齊同。補充內容中突出的一點是官人永業田與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給一百頃,最小四十畝。此外,內外官按品級高下授給職分田(職田),最多五頃,最少一頃。內外官署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賦役負擔以一夫一婦為一床,納租粟三石,調絹一匹(第二年減為二丈),綿三兩。單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納租調。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減為二十日)。隋煬帝楊廣即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大概也同時廢除了他們受田的製度。
采桑(甘肅)唐代均田製,在隋代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及耕牛受田,土地買賣限製放寬,內容更為詳備。綜合武德七年(624)令、開元七年(719)令、開元二十五年令等記載,主要內容為: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見丁中),各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丁男和十八歲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戶主的,則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民戶原有的永業田,在不變動所有權的前提下,計算在已受田內,充抵應受的永業、口分額。有封爵的貴族和五品以上職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級請受永業田五頃至一百頃。勳官可以依照勳級請受勳田六十畝至三十頃。道士受口分田三十畝,女冠受口分田二十畝。僧尼受田與道士、女冠同。官戶(指官府所屬的一種賤口)受田按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耙地圖百姓口分之半請受。工商業者在寬鄉地區,可以請受永業、口分田,其數量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寬鄉,不足的叫狹鄉。狹鄉的口分田減半授給。狹鄉的人不準許在寬鄉遙受田畝。五品以上官人永業田和勳田隻能在寬鄉授給,但準許在狹鄉買蔭賜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鄉取還公田充。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再收還。口分田身死後入官,另行授受,但首先照顧本戶應受田者。庶民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準許出賣永業田;遷往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碓的,並準許出賣口分田。在職官依照內外官品和職務性質的不同,有八十畝至十二頃的職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祿的一部分,離職時須移交後任。內外官署各有一頃揚場(甘肅)至四十頃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辦公費用。均田農戶法定的賦役負擔,大致與隋同(見租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