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製的施行與作用
均田令,一方麵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後)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但限製他們占田過限。一方麵又規定授田時先貧後富,以及限製民戶出賣應受份額的土地,以期農民也能擁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製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於政甘肅嘉峪關出土魏晉畫像磚牧牛圖府對農民的控製,以及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總的說來,農民所擁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牧畜圖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隻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隻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實、計賬、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無疑是施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盡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學術界對均田製實施的範圍一直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認為,北魏至唐,均田製始終僅施行於北中國,江南沒有推行。一種認為,隋滅陳統一南北後,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牧馬圖均田製已推行於江南地區。均田製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於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複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均田製的實施,和與之相聯係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製,有利於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製,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製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製主義中央集權製。均田製是在鮮卑拓跋部由遊牧、畜牧經濟向農業經濟轉變,鮮卑及其他少數民族與漢族融合的過程中產生的,它的實施加速了上述轉變過程。隋朝所以能夠統一南北以及唐王朝的強大,均田製的實施是一個重要原因。
均田製的性質學術界看法不一。主要有兩種說法:①均田製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製。但此說對均田製是否包括社會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分學者認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製內。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私有土地存在於均田製之外,與均田製同時並存。②均田製具有兩重性,既包括封建國家土地所有製,又包括土地私有製。北魏實施均田製時,中國北方一方麵存在著大量無主土地和荒地,按照傳統,屬國家所有;一方麵存在著以宗主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勢力甘肅嘉峪關出土畫像磚塢壁圖耕織圖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製。實施均田製並沒有改變私有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均田製的兩重性,正是客觀存在著的兩種不同性質的土地所有製在法令上的反映。實施均田令,不僅把國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請受登記,原有的私地在不變動所有權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規定進行了登記,充抵應受額。這一原則貫徹於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終未變。均田製範圍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職分田、公廨田等,屬國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園宅地、桑田(麻田、世業田、永業田)、官人永業田、勳田、賜田等,屬私人所有。這兩種封建所有製性質不同的土地,並存於均田製範圍內,互相影響,互相轉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製。
均田製雖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來授受的土地隻是無主土地和荒地,數量有限。因而均田農民受田,開始就普遍達不到應受額。口分田雖然規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實際上能還官的很少。隨著人口的增多和貴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據為己有,能夠還授的土地就越來越少。均田令雖然限製土地買賣、占田過限,但均田農民土地不足,經濟力量脆弱,賦役負擔沉重,稍遇天災人禍,就被迫出賣土地,破產逃亡。地主兼並土地是必然要發生的。正因為如此,均田製在北魏實施以後不久即被破壞。經過北魏末年的戰亂,無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繼起的東西魏、北齊、北周、隋,施行之後又破壞。隋末農民起義後,人口大減,土地荒蕪,新建立起來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顯著。唐高宗以後,均田製又逐漸被破壞。隨著大地主土地所有製的發展,國有土地通過各種方式不斷轉化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土地還授實際上已不能實行。唐德宗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均田製終於廢弛。
職田
中國古代按官職品級授予官吏作為俸祿的土地。施行於西晉至明初,其間亦曾稱為菜田、祿田、職公田、職分田等。職田是國家掌握的公田,不屬官吏私人所有,隻以收獲物或部分收獲物充作俸祿的一部分,官吏離任時要把職田移交給下一任。這種土地嚴禁買賣,也不得換易。
東漢獻帝時,曾將京畿三輔地區(今陝西中部)的公田按原俸祿等級給予百官,讓他們自己收取租稅,是職田製的萌芽。兩晉時期,職田逐步形成固定的製度。西晉元康元年(291)正式規定中央官吏按一、二、三品授予菜田十、八、六頃。菜田的授受辦法是:以每年立夏為斷,立夏前到任的官吏,可收取當年的田租為俸祿;立夏後到任的,田租歸前任,繼任者另外領取一年的食俸。東晉時,始授予外官祿田,其數量大體上是都督二十頃,刺史十頃,郡守五頃,縣令三頃。南朝劉宋各級官員所得祿田數量比西晉有所增加,祿田的授受也改以芒種為斷。元嘉末年又一度改變為按官吏到職之月起,計月數而分其田祿。齊、梁、陳各代也都有祿田。北魏太和五年(481)對州刺史、郡太守等地方官依官品等差給以公田,是為北朝授職田之始,至太和九年頒布均田令時予以重申。隋給職分田,一品五頃,至五品則為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唐代武德元年(618)詔令內外官各給職分田,數量亦以秩品高下為差。唐代的職田隻授給職事官。未補正的內供奉和裏行官不給職田,隻從太倉領取相當職田地租最低量的“地子”;員外官則既無職田也不給“地子”。
職田形成製度以後,曆代政府都十分注意職田的管理,以保障百官的經濟利益。唐代職田由尚書省工部屯田郎中主管,具體事務由朝廷委派使職官和州縣長官處理。州縣每年六月要勘造一次職田籍帳,申報尚書省。這種籍帳記載職田四至、田租標準等,稱之為“白簿”。當年十月依據白簿征收地租,給付本官。在白簿的基礎上,又有三年一造的職田“黃籍”,供長期保存。唐代前期,基本上實行了此種造籍製度,但也有例外。由於職田常常是侵奪農民的熟田,嚴重妨礙均田製的施行,以致政府不得不承認職田“侵漁百姓”,在貞觀十一年(637)和開元十年(722)兩次暫時停給職田,改給倉粟(每畝折合二鬥)。唐代後期,職田管理日漸混亂,職田籍帳多不能按規定勘造,貪官汙吏和地方豪強常常乘機用各種手段兼並職田,使之成為“形勢莊園”;與此同時,又換易荒閑薄地充作職田,照舊征取高額地租。
從兩晉至唐,職田的經營及其直接勞動者的身份都有所變化。兩晉南北朝時期,祿田由官府使役騶卒、文武吏及僮耕種。這些勞動者往往是全家服役,世代相襲,人身依附極強,其身份十分卑微。他們在祿田上受到分成製的地租剝削,每年至少要將收獲物的五成或六成交給官吏。所以此時期祿田上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農奴。唐代授予職田,不再同時授予田騶、吏、僮等作為勞動力,而由職田的管理當局“借民佃植”或受職田的本官“自佃”。法令規定職田租佃“並取情願,不得抑配”。因此,唐代的職田一般是分成小塊,由國家編戶即普通稱之為“百姓”的人(主要是自耕農)佃種。這些職田勞動者同兩晉南北朝的騶卒等相比,有較“自由”的身份,對受職田的官員一般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但他們同樣承受殘酷的剝削。唐代職田實行定額租製,其租額通常限定在二鬥至六鬥,實際上職田佃農所受的剝削遠不止此數。他們在交租之外要另交職田草,又要變米雇車搬送(或交納腳錢),甚至還要交納另立名目的桑課等。職田差稅如此苛重,農民不願耕種,唐後期不得不在局部地區臨時將職田田租分攤在兩稅地畝上,使之成為兩稅的附加稅,由兩稅戶交納。此法並未久行,更通常的辦法是州縣逐年將職田強行攤派給百姓租佃,甚至強令身居城鎮的人虛額出稅,給百姓造成極大的苦難。當時有人就指出“疲人患苦,無過於斯”。其結果是造成職田佃農相繼逃亡,而官府又變本加厲,捕係親鄰,征賠地租,把負擔攤配在其他農戶身上,從而加速了更多的農民破產、逃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