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亦以民戶丁糧多寡、事產厚薄為基準,分別編簽人丁從事不定期的各種力役。賦役黃冊定民戶為三等九級,凡遇徭役,發冊驗其輕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當差。此類雜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對象,可分為京役、府役、縣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質,可分為官廳差遣之役(如皂隸、門子、齋夫、膳等),征解稅糧之役(如解戶、貼解戶、巡攔、書手等),倉庫之役(如庫子、鬥級、倉夫等),驛遞之役(如館夫、水手、鋪司、鋪兵、渡夫等),刑獄之役(如弓兵、獄卒、禁子、防夫、民壯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閘夫、壩夫、淺夫等)。隨著統治機構的龐大,雜泛差役的征發日趨頻繁,正統年間出現了均徭法。定期編審,在賦役黃冊外另編均徭冊,以稅糧人丁多寡為基準均攤雜役。除部分雜役編入均徭者外,其他一切非經常性的使役科派,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等,多屬臨時編簽,名曰雜泛。一條鞭法實行後,雜役折銀,按丁地編派,隨秋糧帶征。
代田法
西漢趙過推行的一種適應北方旱作地區的耕作方法。由於在同一地塊上作物種植的田壟隔年代換,所以稱作代田法。
漢武帝劉徹末年,為了增加農業生產,任趙過為搜粟都尉。趙過把關中農民創造的代田法加以總結推廣,即把耕地分治成禸(同畎,田間小溝)和壟,禸壟相間,剛寬一尺(漢一尺約當今0694尺),深一尺,壟寬也是一尺。一畝定製寬六尺,適可容納三禸三壟。種子播在剛底不受風吹,可以保墒,幼苗長在禸中,也能得到和保持較多的水分,生長健壯。在每次中耕鋤草時,將壟上的土同草一起鋤入禸中,培壅苗根,到了暑天,壟上的土削平,禸壟相齊,這就使作物的根能紮得深,既可耐旱,也可抗風,防止倒伏。第二年耕作時變更過來,以原來的禸為壟,原來的壟為禸,使同一地塊的土地沿禸壟輪換利用,以恢複地力。
在代田法的推廣過程中,趙過首先令離宮卒在離宮外牆內側空地上試驗,結果較常法耕種的土地每漢畝(大畝,約合069市畝)一般增產粟一石(大石,合今二市鬥)以上,好的可增產二石。隨後,趙過令大司農組織工巧奴大量製作改良農具——耦犁、耬犁,又令關中地區的郡守督所屬縣令長、三老、力田和裏父老中懂農業技術的使用改良農具,學習代田法的耕作和養苗方法,以便推廣。在推廣過程中,發現有些農民因缺牛而無法趁雨水及時耕種,於是趙過又接受前平都令光的建議,令農民以換工或付工值的辦法組織起來用人力挽犁。采用這樣的辦法,人多的組一天可耕三十畝,人少的一天也可耕十三畝,較舊法用耒耜翻地,效率大有提高,使更多的土地得到墾辟。後來代田法不僅行於三輔地區,也推廣到河東、弘農、西北邊郡乃至居延等地,都收到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增產的效果。
服官
為皇室專門製作高級絲織服物的一種工官。西漢時,因齊、魯一帶絲織業發達,政府在齊郡臨淄(今山東淄博東北臨淄鎮北)和陳留郡襄邑(今河南睢縣)兩地設置服官,產品專供宮廷使用。襄邑服官刺繡好於機織,主作皇帝禮服。臨淄服官則機織比刺繡更好,主作宮廷所需的其他衣料;春獻冠幘肊(方目紗)為首服,紈素(絹)為冬服,輕綃(輕紗)為夏服,故臨淄服官又稱齊三服官。齊三服官主管有長及丞。織工主要用民間技術工匠和女工,產品質量較好。西漢前期進獻數量尚少,每年不過十笥。到元帝時,齊三服官作工各達數千人,每年費錢數億,浪費很大。經貢禹奏請,於元帝初元五年(前44)停罷。未幾,恢複。哀帝綏和二年(前7)又詔齊三服官止作勿輸,但未全罷。東漢初沿置。章帝建初二年(77)複詔罷之。
算賦
秦漢時政府向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創於商鞅。這種作為軍賦征收的人頭稅,在秦時或稱口賦。漢四年(前203)漢高祖劉邦下令,確定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歲出賦錢,每人一百二十錢為一算,是為算賦(東漢時也稱口算),從此成為定製。
漢代每年八月進行戶口調查,稱作“案比”,即於此時征收算賦,因此稱“八月算人”。算賦是漢政府財政收入中的一個主要項目,歸大農經管,“為治庫兵(兵器)車馬”,仍是軍賦性質。元帝時貢禹上書主張把算賦起納年歲從十五推遲到二十歲,但未被采納。算賦一律用貨幣繳納,除昭帝時因穀價過賤傷農,有兩次特詔暫用菽粟代錢外,幾乎沒有例外。算賦數額偶然有因特殊情況而減輕的,如文帝時曾減到四十錢,宣帝甘露二年(前52)曾暫減民算三十錢(收九十錢),成帝建始二年(前31)每人暫減四十錢(收八十錢)。算賦也有因各種原因而蠲免的,如武帝元封元年(前110)令巡行所經郡縣特詔免算,宣帝地節三年(前67)令流民欲還本土者免算;武帝初即位時(前140)免民八十以上家兩人算賦以示敬老;東漢章帝元和二年(85)免產子之家三年算賦,懷孕女子之夫一年算賦,以獎勵人口增殖;明帝永平九年(66)詔與徙朔方的罪犯同行之妻,若死而又無父兄的,複其母口算;章帝元和元年免無田而應募徙往他處的貧民三年算賦;安帝永初四年(110),桓帝永壽元年(155)暫免戰亂地區算賦;安帝元初元年(114)免受災的三輔地區三年口算等。另方麵,算賦也有偶然增加的,靈帝時南宮著火,即曾令斂天下口四十錢供修治宮室。
算賦數額一般為每人一年一算。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秦時曾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法令。惠帝六年(前189)為鼓勵戶口增殖,提倡早婚,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未嫁五算,即算賦五倍於常人。又,《漢書·惠帝紀》六年注引《漢律》,賈人與奴婢倍算,即為了抑商和限製蓄奴,商人與奴婢的算賦比常人加一倍。新莽時為限製私人占有奴婢,曾令上公以下要為其占有的奴婢每口出錢三千六百,即為常人的三十倍。令下未久,新莽就告敗亡。
算錢,還有口賦、更賦的征收貨幣,使農民不得不出售相當多的農產品來換錢交賦,從而加強了同市場的聯係。漢代商品經濟之所以比較活躍,賦稅的貨幣化也是其中的一個因素。
更賦
由更卒之役的代役錢轉化而來的一種賦稅。漢製,成年男子均須為政府服徭役,共有三種,即正卒、戍邊、更卒。更卒之役是每人(除享有免役特權者外)每年須在本地為地方官府服一個月的無償勞役,從事修路造橋、轉輸漕穀等等。因役人輪番服役,所以叫作“更”,役人叫作“更卒”。有不願或不能親身服役者,可出錢三百(一說兩千)交官府雇人代替,是謂“過更”,即把更卒之役過與他人;而所出之錢,即謂之更賦。實際上,尤其在漢武帝以後,人們都不大肯親踐更卒之役,而願意出錢了事,或是地方官府不願役人親身踐役而強令他出錢代役,於是這筆代役錢就逐漸轉變成為類似人丁稅的一種賦稅了。
口賦
漢代政府向十四歲及其以下的兒童征收的人頭稅。亦稱口錢、口賦錢。漢初是人二十錢,起征年齡是七歲,武帝時提前至三歲起征。元帝同意貢禹的主張,把起納年齡再推遲到七歲。武帝時為彌補抗匈奴戰爭的軍費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齡提前的同時,又在原口賦的二十錢外附加了三錢,以供軍馬糧芻的用費,故稱作“馬口錢”,以後遂成定製。漢代的算賦是政府的稅收,歸大司農;口賦是帝室的稅收,歸少府;據《漢儀注》,馬口錢是“以補車騎馬”,係特殊軍用的附加稅,不屬少府,而屬大司農,以供軍用(軍用車馬及兵器費用均由大司農開支)。口賦和馬口錢,在昭帝、宣帝以後以及東漢安帝、順帝時,也偶然酌減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見的措施。東漢末年政治混亂,口賦甚至嬰兒一歲即令起納。《零陵先賢傳》說“漢末產子一歲則出口錢,民多不舉產”,這是人民口賦負擔最重的記載。
傭作
秦漢時,雇傭勞動稱為傭、傭作。雇傭勞動戰國時已出現。秦末農民戰爭領袖陳勝少時就曾為人傭耕。漢代土地兼並加劇,破產農民多數淪為佃客。甚至一些沒落的貴族、官僚、地主及其子弟也有潦倒到為人傭作的,使用雇傭勞動的範圍也相當廣泛,農業、手工業、商業、運輸業、建築業中,都見有使用傭工的。西漢倪寬家貧為人傭耕;東漢第五訪少孤貧,常傭耕以養兄嫂;合浦太守孟嚐也曾身自耕傭。在手工業中,武帝官營鹽鐵之前,豪強大家采鐵煮鹽,往往役使大量流亡人民充當他們的傭工。鹽鐵官營之後,采鐵煮鹽,大抵使用卒、徒。但郡中卒輪到踐更時多有雇人以代的。私人采礦業如采黃金珠玉及東漢的冶家,使用傭工,亦見記載。司馬相如設酒肆,與傭保雜作;東漢李固幼子為避禍變姓名為酒家傭,則是商業特別是酒店中使用傭工的事例。此外,漆器製作、紡織、運輸、官府的治河、修陵等工程,以及官府、學校的烹炊、舂米、抄寫等,也都有使用傭工的,東漢班超投軍從戎之前,即曾為官傭書。傭工有的是短期出賣勞動力,有的是長期傭作為生。傭工一般由主人供給飲食及付工資,也有隻付工資或僅供飲食的。漢代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傭值各有差等。西漢政府參照市價規定的女工雇值為每月三瓦錢,一些記載中提到男子的雇值每月由一千至兩千錢。農民在農忙時也有雇工或按雇值換工的。東漢章帝元和元年(84)詔無田農民應募遷徙他鄉,官府賜與公田,為雇耕傭。傭作在兩漢農業生產中也占一定的比重。
傭工對主人的關係,可分兩種類型。一種是自願的雇傭,自來自去,有行動自由,其身份和雇值都較高,有些傭工還是士人出身,在受雇期間可以自己讀書。這類雇傭可稱為“賣傭”、“市傭”。另一種是依附性的雇傭,逃罪、逃債、逃稅、逃役的農民和其他人,流亡他鄉,“依倚大家”,受其雇傭,脫離名籍,失掉爵命(亡命),逃避了國家的賦役負擔,卻作為依附,對豪強大家有一定的人身隸屬關係,身份地位較低(近似農奴)。西漢前期私人鹽鐵主一家聚眾至千人的即為這種依附性的雇傭勞動。這類雇傭有“隸傭”、“仆賃”之稱。史書所說的“流庸”大都為隸傭。
依附性雇傭在手工業中較多,人數也比戰國時增加,但不是自由的雇傭關係,而帶有封建的依附關係,所以不成其為新的生產關係的萌芽。在農業中,自由身份的雇傭關係雖有不少記載,農忙時短工更是屬於自由的“市傭”,但畢竟還是一種零星現象、救急辦法,臨時外出傭耕者一般都有自己能借以糊口的幾畝土地。所以,秦漢時的傭作還是前資本主義時代的雇傭勞動,與資本主義社會中的雇工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