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3)
占田課田製
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製度。戰國、秦漢以來“名田”製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占田畝數。名田製度導致土地兼並發展,於是西漢中葉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漢末年,大司空師丹曾主持製訂“限民名田”的具體措施,但未貫徹執行。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製度。隨著曹魏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自耕農經濟的複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末晉初宣布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並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製,限製土地兼並,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征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頒布占田、課田令。
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裏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製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製,原則上任何男女都有權按此標準占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予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占有足夠數量的土地。占田製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製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課田的意義,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征收田租。隻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鬥;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製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製頒布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麵。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製實行後,許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占田製的精神,一方麵是限製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麵則企圖使小農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製,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並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製依然存在。然而占田製對於官僚士族兼並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製作用,西晉土地兼並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占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占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征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幹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製在內的西晉典章製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製,以取代占田、課田製。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獲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獲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製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製度而是賦稅製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製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製,與前代製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製度的總結。
占田、課田製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製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製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製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製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佃客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僚貴族、地主豪強所蔭占的依附農民。亦稱田客。在漢代,原自由身份的賓客逐漸降為貴族、豪強的附從。東漢時期,賓客參加農業生產的漸多,對主人的依附性漸強,身份越來越卑微,以致有“奴客”、“僮客”之稱。自魏晉開始,不僅從法律上確認了客作為世族、豪強私屬的依附地位,而且數量也大大增加。佃客的來源主要有政府“賜客”、“複客”和“給客”,世族豪強私相招募、蔭庇以及放免奴婢為客等多種途徑。
世族豪強擁有占客的特權,是佃客的主要占有者。三國時,曹魏政府賜給公卿數目不等的客戶,以後農民為避課役,樂於投庇,以致貴勢之家動輒擁有佃客數百人。孫吳也通過複客方式,賞賜給世族豪強大量佃客,其中不僅有屯田客,也有編戶農民,呂蒙破皖城後獲賜的是尋陽屯田六百戶。陳表所得複客二百家則是編戶農民。複客屬於合法佃客,而非法蔭庇的佃客往往也被追認為合法。如孫權曾下令,故將軍周瑜、程普的所有人客,“皆不得問”。西晉也有賜客製度。太康元年(280),西晉政府頒布戶調式,規定貴族官僚得蔭人以為佃客,具體數量是:第一、二品官蔭庇佃客不超過五十戶(疑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第九品各一戶。此外,還可蔭人以為衣食客。又可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按官品蔭庇佃客數的公布,目的在於限製非法蔭庇。但實際上作用甚微,卻使更多的非法佃客獲得了合法地位。許多世族豪強在蔭庇親屬的名義下得以合法地占有大量超額佃客。東晉不得不再次頒布給客製度,規定第一、二品蔭庇佃客不超過四十戶,第三品三十五戶,第四品三十戶,第五品二十五戶,第六品二十戶,第七品十五戶,第八品十戶,第九品五戶。各品的給客數都比前大大增加。限額以外非法占有的佃客數,自然增加得更多。十六國和北朝世族豪強蔭占佃客的情況同樣存在。南燕時,百姓“迭相蔭冒,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公避課役”。這種現象在北方十分普遍,隻是蔭附常常是以宗族相聚,結塢自保的形式出現,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北魏初實行的宗主督護之製,則使世族豪強在宗族名義下蔭占的佃客取得了合法地位。此後,實行均田製,曾以減輕賦役和政治強製兼施的手段,在不同程度上使蔭戶恢複為國家編戶。但隨著賦役的加重和土地兼並的劇烈,均田農民浮逃越來越多,其中大部分又成為世族豪強所蔭占的非法佃客。
寺院是佃客的另一類占有者。北魏末有僧尼二百萬,寺院三萬餘所。南朝僅建康一地就有僧尼十餘萬,寺院五百餘所。遍布各地的寺院通過皇帝、官僚的施舍和侵奪民田,多數擁有大量土地。“假慕沙門,實避調役”的農民,在寺院的莊園裏從事耕作,負擔寺內各種雜役,受僧侶地主的剝削和奴役,實際上是變相的佃客。北朝屬僧曹管轄的僧祗戶,每年輸穀六十斛,可以說是寺院團體的合法佃客。從涼州趙荀子二百家僧祗戶“棄子傷生,自縊溺死五十餘人”來看,他們所受的剝削壓迫是很重的。
對主人處於依附關係的佃客,身份地位高於奴婢,奴婢經放免才得為客,而客身份地位又低於自耕農。國家所承認的佃客,也不能單獨立戶,隻能附注於主人的戶籍上。他們不屬國家編戶,“皆無課役”,不必向國家納租服役,但終年為主人耕種田地,從事雜役,以至荷戈作戰。按照法令規定,佃客所耕種土地的收獲物和主人對半分,剝削量是相當重的。他們通常都是世代相襲,隻有經過主人的放遣才能獲得自由。限額以外的大量非法佃客,國家並不承認他們的依附關係,並且常常采取檢括戶口的手段促使他們重新成為編戶農民。
色役
唐代把各種有名目(即色)的職役和徭役稱為色役。擔任某種色役的人可以免除課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雜徭,因此投充色役在某種程度上逐漸成為逃避正役、兵役及雜徭的一種手段。
色役的名稱當起於南北朝的後期,北齊天保二年(551)“詔免諸伎作、屯、牧、雜色役隸之徒為白戶”,所謂“雜色役隸”是色役一辭的始見。唐代色役一辭開元後始普遍使用。但天保詔書中的“雜色役隸之徒”身份低微,而唐代服色役的一般是良民及具有資蔭的人,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是由具有資蔭的五品以上官子孫及品子、勳官所承擔的色役。如三衛、親王執杖、執乘、親事、帳內等。三衛、執杖、執乘是侍衛皇帝、太子和親王的衛官,由五品以上官子孫和勳官二品子擔任。這種色役,同時也是一種出身,當番達一定年限以後考試合格即可參加職事官(實任官)的銓選;不上番的可以每番交一筆錢代役,叫作納資。品子是六品以下官的子孫和勳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子,他們主要充當王公和三品以上官的親事、帳內,定期上番;不上番的,納錢代役,叫做納課。品子也有被差經管公廨本錢的,稱為“捉錢品子”。此外,品子也和白丁一樣派充地方雜任,即縣史、渠頭、裏正等。勳官是以軍功授勳的人,每年分番在中央和地方各機構服役,不上番的可“納資”。品子當番或捉錢滿一定年限,勳官充任某些色役達一定期限以後,均由州解送兵部參加武選,合格者量文武授予散官。渠長、堰頭等雜任並無一定期限後可以選官的規定,隻有部分色役如充當諸司雜役的才得以選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