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由白丁充任的色役,這是最大量的一類。唐代規定,凡王公有親事、帳內,公主、郡主、縣主有邑士,一品至五品職事官有防閣,六品至九品職事官有庶仆,州縣官有白直、執衣,鎮戍官有仗身。親王府屬還有士力,每官(或王公、公主)所占有數量多達一百數十人,少的也有數人。這些供王公、貴主、官僚私人役使的色役,是作為他們俸祿待遇的一種而給予的,因此除少數實際上番以外,多數是由服役人交一筆錢(通常是二千五百文)作抵償,叫作納課(除親事由六品、七品官子孫充當,帳內由八品、九品子孫充當外,其餘都從普通百姓即由丁或中男中抽取。他們沒有“資蔭”,有服正役的義務,充當上述色役後得免正役,如不上番就納課代替,故稱納課)。此外,還有很多種類,如在殿中省衛尉寺張設帳幕的叫幕士,在閑廄使管養馬的叫掌閑,在驛站遞送文書的叫驛丁(或叫驛子),在內苑種植花木的叫內園丁,在屯田上勞動的叫屯丁,負責防護浮橋的叫橋丁,管理渠、堰的叫渠頭、堰頭,操駕官渡渡船的叫津子,以及掌烽火的烽子,管馬的馬子,等等,凡是下麵帶上個“子”字的諸色役人和地方機構的胥吏和鄉官,如佐、史、倉督、公廨白直、裏正、坊正,以及伺候宮府的白直、執衣等等,名目繁多,不可勝舉。其中除有少數是由品子、勳官充任外,絕大多數都是由白丁充任。有的則規定由殘疾或中男擔任,如州縣城門及倉庫看門的門夫即是。這種色役有的長期任職,如裏正、坊正;有的是必須上番的,如橋丁;有的則可以納課代替。這是百姓用以逃避正役或其他重役用得最多的一類。
三是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賤民充任的色役。唐代工匠雖算良民,但身份卻與農民不同,不許入普通戶籍,不得預於士伍。作為具有某種技藝的工匠是世代相傳,不準改業的,他們所服的番役也類似一種色役,除長上匠外,短番匠可以納課代役。屬於太常寺的音聲人是供皇室和官府宴樂的人,身份低於普通百姓,但由於享有免除正役、雜役和某些苛重色役,所以也有良民冒入的情況。此外有由官奴婢釋放和犯罪配役的官戶(番戶)、雜戶,依其所長的技藝而配於諸司,也是分番赴役。沒有技藝的則配給司農寺去作屯民。他們所承擔的某些色役如樂工、獸醫、騸馬、調馬、辟頭、栽接等,由於是賤民所業,普通良民一般不願意去冒充。
由於廣泛存在冒充色役以避正役、兵役和雜徭的情況,因此封建政府要設法製止。開元九年(721)宇文融“請急察色役偽濫”。玄宗命他為使檢查,結果“獲偽濫及諸免役甚眾”。但並不能阻止偽冒活動,政府又采取裁減最大量的色役的辦法。開元二十二年減諸司色役十二萬餘人。天寶五載(746)統計,全國單白直一項就一年損失十萬丁。於是下令停止郡縣給丁充當白直,官僚所應得的白直課錢,改由政府用征稅辦法發給料錢。即本應由白直承擔的課錢改為向全體課丁征收。其他類似性質的色役如防閣、庶仆、仗身等如何處理,不見明文,可能也改由政府征稅,發給官僚。安史之亂爆發,政府財政困難,停止發給百官料錢。代宗以後,百官料錢大體上是由按墾田麵積征收的青苗地頭錢中出。以上是作為百官俸料的色役,至於其他色役,如內園丁、幕士、掌閑、津子、驛子之類仍然存在,不過這類人的數量不是太大。唐後期的色役也叫做差役,實際上和雜徭混合,但京師的禁軍和各機構(所謂“諸軍諸使”),特別是宦官直接主管的禁軍和內諸司使仍然在投軍或充役名義下收納大量納課人產,許多富人為了借此逃避差役,大量投充這些機構所屬的兵士和色役,稱為“納課戶”。色役名目繁多,原先就輕重不一,苦樂不均,中葉以後,由色役、雜徭演變而來的差役十分苛重;同時另一部分如工匠、太常樂人、金吾角子、五坊色役戶、中書門下陪廚戶等等也是色役,但仍然是富人避役的隱庇場所。
關於色役的含義或特色,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凡是職役和有名目的徭役都統稱為色役;有的認為色役即律令上的雜任役;還有的學者認為色役必須具備番上服役和納資代役兩個特點,常役無番、不能納資代役的,不包括在色役範圍之內。
草市
宋代緊臨州縣城郭發展起來的新的商業市區。草市原來是鄉村定期集市,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到宋代,其中一部分發展成為居民點,個別的上升為縣、鎮;而緊臨州縣城郭的草市,則發展成為新的商業市區。這類市區,居民稠密,商鋪店肆林立,交易繁盛,與城郭以內的原有市區,並無區別。有的地方,甚至遠遠超過了城郭內的舊市區。如南宋年間鄂州的南草市,“沿江數萬家,廛閘甚盛,列肆如櫛”,“雖錢塘、建康不能過”,“蓋川廣荊襄淮浙貿遷之會,貨物之至者無不售”。這類草市,已經突破了原來鄉村集市的涵義,成為州縣城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這類草市,宋政府並不把它作為鄉村的一部分,而是作為城市的一部分加以管理。宋神宗熙寧年間,全國各地鄉村都編排保甲,按時教閱,而對“諸城外草市及鎮市”雖也編排保甲,但不把它們“附人鄉村都保”,亦不按時教閱,而是與城市坊郭戶一樣,受廂的管轄,而在沒有廂製的州縣,則直接受縣的管轄,同鄉村完全脫節。城郭草市的發展表明:宋代城市的商業貿易,不但打破了唐代坊市製度的限製,而且也打破了城郭的限製,進一步發展到城郭以外的地區。
兩稅法
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製的賦稅製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兩稅法的實行,是封建大土地所有製發展、均田製破壞的必然結果。唐初實行均田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每戶農民有一塊土地。憑借這些土地,可以承擔國家的租稅和徭役,並維持一家生計。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便是在這個基礎上實行的。但是在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並便在逐步發展。到武周時期,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已經很多,玄宗時宇文融的括戶,括出逃戶八十餘萬和相應的籍外田畝數,就反映了當時均田製度破壞的嚴重程度。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是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麵積征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征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到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稅粟(穀)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製戶口及田畝籍賬的能力,土地兼並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準,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製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莊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這就使得賦稅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在建中以前,已有多次試探性的或局部地區的改革。代宗廣德二年(764)詔令:天下戶口,由所在刺史、縣令據當時實在人戶,依貧富評定等級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稅),不準按舊籍賬的虛額(原來戶籍上的人丁、田畝、租庸調數字)去攤及鄰保。這實際上就是用戶稅的征收原則去代替租、庸、調的征稅原則。不過似乎沒有貫徹下去。永泰元年(765)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別有科率。”但是在同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請夏麥每十畝官稅一畝,企圖實行古代的十一稅製。實際上是加重地稅。到大曆四年(769)、五年又先後有幾次關於田畝征稅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規定是京兆府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分夏秋兩次並且按畝積和田地質量征稅,都是試行的新原則。與此同時,在廣德二年至永泰二年已開始征青苗地頭錢,按墾田地積,每畝征稅十五文,也是按占有土地的麵積科稅,不過是征錢而不是征租。
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八月以楊炎為宰相,決心把稅製改革進行下去。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正式以赦詔公布。
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是不再區分土戶(本貫戶)、客戶(外來戶),隻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征稅。這是為了解決一些官僚、富人在本鄉破除籍貫,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去購置田產,以寄莊戶、寄住戶或客戶的名義享受輕稅優待的問題。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征租、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製度史和賦稅製度史上的一大變化,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製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幹預的原則。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並限額(畔限)。同時征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具體辦法:
①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並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分兩種:一種是斛鬥(即穀物),按土地麵積攤征;一種是稅錢,按戶等高下攤征。元額雖規定以大曆十四年的數字為準,實際上是以大曆中各種稅額加起來最多的一年為準(但兩稅元額中不包括青苗地頭錢,青苗錢以後仍然單獨征收)。各州、縣都有自己的“元額”,也是以大曆中最高的一年為準。
②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麵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無論有什麼變化,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
③每年分夏、秋兩次征收,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因此被稱為兩稅(一說是因為它包括戶稅、地稅兩個內容)。
④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