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3)(3 / 3)

⑤租、庸、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製統一起來,短期內曾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並且把征稅原則由按人丁轉為按貧富,擴大了征稅麵,也對無地少產的農民有好處。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確實不少。首先是長期不調整戶等。建中元年定兩稅時定戶已不嚴格,貞元四年(788)又詔令定戶等,並且規定三年一定,以為常式,但是許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後就長期沒有再定戶等,這樣就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其次是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由於政府征錢,市麵上錢幣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無形中增加了負擔,到後來比之定稅時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兩稅製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並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到後來無法交納,隻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這些弊病,它遭到當時很有影響的人物如陸讚等的強烈反對,但是他們拿不出更好的辦法代替它,隻是主張恢複租庸調,而租庸調已根本無法再實行,地主私有經濟的發展趨勢不可能逆轉,這種稅製也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製了。

折估

唐朝後期財政收支上市價和官價的相互折算。南朝宋、齊在征收賦稅時,往往把租折成綿絹。當絹布價廉時,又將折成綿絹的租和原來納布的調都折成錢征收。南齊時錢貴物賤,布價大跌,而官價仍照宋初舊估,百姓負擔加重若幹倍。唐朝從前期開始,市場上的貨物由政府估定牌價,按質好壞,分為上、中、下三等,是為官估。建中(780~783)以後,貨輕錢重,物價下跌,各地的實際物價被稱為時估,又稱實估。兩稅中的戶稅,以錢定稅。定稅數額,皆用緡錢計算,納稅之時,又折為綾絹。由於物價下跌幅度太大,四十年間,絹一疋由四千文降為八百文,米一鬥由二百文降到五十文以下,按原定稅錢數額折納實物,百姓負擔無形中增長四五倍,大大超出了農民的負擔能力。因此,中央政府又定出一個高於實估,接近建中元年初定兩稅時物價的價格,稱為虛估。因為是尚書省所定,所以又稱省估。尚書省戶部的度支司在接受各地的稅物和把物資發給各政府部門時,都要增長本價,即按虛估折算,稱為折估。官吏的俸祿,布帛部分也按虛估付給。地方官吏在把稅物送交中央時均按照省估,而留州和送交節度使或觀察使的稅物則按照實估即時價征收。元和三年(808)裴咱為相,奏準留州、送使的錢物,一切令依省估征收,由此唐後期財賦主要基地江淮一帶百姓的負擔有所減輕。其後,唐政府又規定,兩稅中折納的絹帛,按一定比例,一部分按虛估即省估征收,一部分按實估即實價征收。但事實上,各地官吏以實估征斂的情況一直沒有停止。

上供、送使、留州

唐朝後期逐步形成的朝廷和地方分割賦稅的製度。即將中央政府直接控製的各州的賦稅分為三:一部分上交給中央政府;一部分輸送於節度使、觀察使府,亦稱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

安史之亂以後,政府控製的戶口十亡八九,州縣多為藩鎮所據。當時軍國費用,依靠度支使、轉運使臨時籌措,各地軍鎮由節度使、團練使等就地自己籌款。駐有重兵的地方都截留大宗賦稅自行花費,輸入於朝廷的無幾。建中元年(780)初行兩稅法,派黜陟使到各地與觀察使、刺史確定各州府征稅總數,以及送使、留州的錢物和糧食數字,初步確定了中央和使、州各得賦稅的份額。但由於不久就爆發了對藩鎮的戰爭,各地節度使和州縣多違法聚斂,有的不僅自己不按規定上交,還截留度支使由他州取得的上供錢帛。朱泚之亂平定後,唐德宗專意聚斂,各地方長官投其所好,常賦之外,進奉給皇帝作為私收入的貢納不息。有的節度使即以常賦入貢,名曰“羨餘”,有的則以進奉為名,矯稱密旨,以便加斂百姓。所得大部分進入節度使、觀察使和刺史的私囊,進奉給皇帝的隻有十分之一二。

順宗、憲宗統治的一個短時期內曾罷除了進奉及兩稅外的征斂。憲宗時又正式分天下之賦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宰相裴咱還奏請諸道留使錢物,先以治所所在州賦稅充,不足再取給於屬州。各州剩餘的送使錢物與原應上供者皆輸於度支。

定戶

封建政府將編戶按貧富高下定戶等的製度。三國時,曹操為了表率群下,每年征調稅物前都令譙縣令評定他家的資產。譙縣令曾評定他家和曹洪家為同等,曹操說:我家的資產哪裏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見據資產評定戶等早已有之。北魏獻文帝時,根據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製,上三品戶輸入京師,中三品戶輸入他州要倉,下三品戶輸入本州。這是根據戶等高低定租糧送達的遠近。北齊文宣帝受禪,始立九等之屍,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按戶等的高低來決定稅錢或服役,可能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北齊河清三年(564)令規定,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賦稅常調的征收和送租的遠近,均與戶等有關。西魏蘇綽作《六條詔書》,其中有:“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起於正長,而係之於守令。”足見西魏賦稅徭役,也要參酌貧富等第。隋代高頰向隋文帝楊堅建議,由中央政府製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發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鄉村,以三黨、五黨(一黨為一百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

唐朝建立後,唐高祖李淵於武德六年(623)下令將民戶按資產定為三等。貞觀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為三等未盡升降,改為九等。按規定,戶等每三年審定一次,由縣注定,州複核,然後注入戶籍申報到尚書省,每定戶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醜、辰、未、戌)。定戶等是造戶籍的重要步驟之一。

在實行均田製的時期,租、調、徭役(庸)雖然是按丁征收和調發的,但受田先後,租調、地稅的蠲免,正役和雜徭征發的先後,衛士、征人的揀點,租調送交的遠近,則都是以戶等的高低為依據的。戶稅按戶等征發;地稅從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期間,也是按戶等高低征收的。因此,戶等高低與每丁租庸調的數量雖沒有關係,但與農民賦役負擔的輕重卻有著密切的關係。

安史之亂後,按戶等交納的戶稅數額提高,成為農民的主要負擔之一。特別是兩稅法實行後,按丁產定戶等,按戶等稅錢,按土地多少稅糧。戶等直接成為賦稅輕重的標準之一,與農民負擔的關係更為密切。但兩稅法實行後卻長期不調整戶等,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適詔天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此後,唐朝政府也不斷重申此令,然而由於戶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認真執行,三年一定的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

官戶

唐代隸屬官府的一種賤民。又稱番戶。唐律規定,謀反及大逆者,本人及父、子年十六以上皆處死刑,其餘依法相坐的男女及奴婢沒官,謂之官奴婢。官奴婢經一次赦免為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官奴婢初配沒時,刑部都官司將有技能的按所能分配諸司,諸如少府、將作監和諸州所屬的各種手工作坊;無技能的分配到司農。被免為官戶者,仍隸司農和諸司,專立籍賬,在州縣沒有戶籍。官戶在本司分番勞動,一年三番,每番一月。十六歲以上的都要當番;但也允許納資代役。其中長上服役的,則衣糧由官府供給。

官戶的法律地位和部曲一樣,比良人低一等,比奴婢高一等。量罪定刑時,比良人重一等,比奴婢輕一等。依戶令,官戶當色(同類)為婚,不能和其他等級的人通婚。所生子女亦為官產。年六十及廢疾者,免為雜戶;年七十則免為良人。

土戶

通常是指在本地戶籍上登記的國家編戶。在南北朝時,它相對於流民、僑民、城民,也稱為土著、土民;在唐代,相對於客戶,被稱為土戶(主戶)、居人。

南北朝時期,戰亂頻繁,流民往往在豪強大族的控製或影響下形成有勢力的集團向外流徙,本地的土民也在豪強大族的控製或影響下形成土民集團。因此,不斷發生所謂“客主勢異,競相淩侮”的土客矛盾。北朝時期,除“土客矛盾”之外,又有所謂“城土矛盾”。這是因為鮮卑拓跋貴族憑借其部落兵入主中原,在中原各地依城立鎮,士兵及其家屬城居,稱為“城民”。這種城民往往以征服者自居,“城民陵縱,為日已久,人人恨之,其氣甚盛”,從而爆發“城土矛盾”。它實際上是當時政府與地方勢力之間矛盾的表現。因此,這一時期土、客之間隻是在地域、戶籍上的區別。

隋唐統一之後,推行均田和租、調、徭役製,自耕農數量增加。這時所謂土戶,一般指在本土受田納租調和服役的均田民。隨著賦稅徭役的增加,土地兼並激化,大批均田農民破產,背井離鄉成為流民。到唐德宗時,杜佑指出全國土戶與客戶共三百餘萬戶,其中土產隻占五分之三。德宗說,“百姓有業懷土為居戶,失業則去鄉為客戶”,這是指客戶中的大多數,他們是喪失產業的貧苦農民。但是,當時也有不少官僚或一般地主,為了規避賦役,把產業轉移到他州外郡,成為寄住戶、寄莊戶,也是客戶的一部分。因此,唐中葉以前,土、客(或主、客)之間,仍然主要是戶籍和地域上的區別。

建中元年(780)兩稅法頒布,規定“戶無土(亦作“主”)客,以見(現)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土戶(或主戶)、客戶的含義又增加了一層新的內容。不論原先是土戶還是客戶,隻要擁有資產,均成兩稅戶,列入現居地的正式戶籍,而雇農、佃農等客戶,因為沒有資產,不是兩稅戶,則不列入國家正式戶籍。自此以後,列於正式戶籍的兩稅戶通常隻稱主戶,不再與土戶通稱。這種作為兩稅戶的主戶,雖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並非一個階級,但均屬“有產者”;而作為雇農、佃農的客戶,則明顯地屬於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經過唐末、五代,到宋代主戶與客戶的區別,成為地主及自耕農與佃農的區別。那種僅限於地域、籍貫不同的土、客戶雖仍在習慣中保留,但在史籍記載中土客含義已經發生了很深刻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