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4)
雜戶
屬賤民階層。產生於南北朝時期。鮮卑拓跋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往往把俘虜作為官府役使的各種特殊戶口,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因為名色繁多,故稱為百雜之戶,即雜戶。他們的名籍寫在赤紙上,子孫相襲。北魏不僅將俘虜配給官府作為雜役入戶,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戶配沒為雜戶。因為俘虜和囚犯同被賤視,同樣具有奴隸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見以雜戶充作賞賜的記載。
北魏末,東西魏分立。東魏都鄴,洛陽官府所屬隸戶(即雜戶)隨之轉移到鄴,經曆北齊,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滅北齊,下詔“凡諸雜戶,悉放為民”,從北魏洛陽官府遺留下來的雜戶到這時被放免了。但這並不意味全部雜戶的放免和雜戶名目的消失,實際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雜戶存在。北朝雜戶不屬州縣,因而也不承擔租調徭役。他們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自由經營,不準與良人通婚。史籍記載,雜戶是與奴婢有區別的,但他們仍然是低於良人的賤民。
唐代的雜戶,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戶。唐朝法律對雜戶的經濟權益、身份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戶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戶的身份高於官奴婢及番戶,其籍附州縣,而番戶卻屬本司。番戶、雜戶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戶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戶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家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戶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戶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了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戶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戶隻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戶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戶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戶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雜戶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戶,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戶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戶是北朝雜戶製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戶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戶。封建國家對雜戶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雜戶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戶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隻不過部曲隸屬私人,而雜戶隸屬國家,可以說這類人戶的身份接近於農奴,或者說是農奴化的人口。
括戶
通過檢查戶口,將隱漏不報和逃亡人口搜括出來,遣送還鄉或就地入籍。又稱括客。這種清查浮客的活動,曆代均有。東魏末,高隆之為河北括戶大使,是以括戶名使的第一次見於史籍。隋朝的租調徭役和唐朝的租庸調都以人丁作為征發對象,因此封建國家十分重視對戶口的控製,嚴禁百姓逃亡。隋朝建立後,在山東地區檢括戶口,乞伏慧在曹州檢括得戶數萬,令狐熙在滄州令隱戶自歸首,至者萬戶。開皇三年(583)大索貌閱,其後又實行輸籍之法,大業五年(609)又進行貌閱(也有學者認為大索貌閱實隻大業五年一次),也都是為了把隱漏、逃亡的農民變成國家控製的編戶。
唐朝建立後,高祖武德四年(621)、太宗貞觀十六年(642)都曾下詔檢括戶口。高宗、武則天以後,土地兼並發展,農民土地日益減少,無力負擔賦稅徭役,被迫棄家離鄉。特別是武則天晚年,賦役繁重,迫使大量農民逃亡,出現了“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的形勢,於是武則天遣十道使括天下逃戶。敦煌發現的唐代文書中,有武則天長安三年(703)關於檢括甘、涼、瓜、肅等州所居停的沙州逃戶的牒一件。《吐魯番考古記》中也著錄了武則天時期的上括浮逃使狀一件。說明這次括戶確是在廣大地區實行了的。
唐代最大的一次括戶是玄宗開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由宇文融主持的。開元初年,農民逃亡的情況繼續發展,他們有的逃入山林或到他鄉開墾土地耕種,有的逃入城市充當雇傭,更多的則成為地主隱匿的佃客和傭保(在逃亡隊伍中也存在著極少數地主),還有許多人製造偽勳和充當色役以逃避徭役。為了增加封建國家的財賦收入,擴大徭役、兵役的來源,開元九年宇文融建議檢查色役偽濫,搜括逃戶。二月,唐玄宗下令州縣逃戶限百日內自首,並令宇文融充使推勾。由於逃亡農民隻有準令式合附者,才能“所在附籍”,其餘的一律要“牒還故鄉”,因此受到農民的抵製。唐朝政府被迫改變逃戶自首的條件。開元十二年,玄宗在《置勸農使安撫戶口詔》中明確規定:“先是逋逃,並容自首。如能服勤壟畝,肆力耕耘,所在閑田,勸其開墾。”允許農民所在附籍,不再提牒還故鄉。唐玄宗再次任命宇文融兼充勸農使。宇文融奏置勸農判官二十九人並攝禦史,分往全國各地,檢括逃戶和籍外田,對新附客戶免除他們六年的租調徭役,隻收輕稅。這次檢括,效果很大,諸道括得客戶八十餘萬戶和相應的田畝。開元十八年,裴耀卿建議以括出客戶營田,大約未被采納。開元天寶年間,曾以括出客戶置縣,足見各地客戶數量之多。此後,由於土地兼並規模更加發展,農民失去土地更加嚴重,賦役日益繁重,農民逃亡的情況越來越多,唐王朝不斷下令檢括逃戶,但逃戶問題始終沒有能夠解決。
沿納
宋兩稅附加稅名。源自唐末五代,是在兩稅以外臨時加派的各項稅目錢物逐漸固定下來而形成的。計有農具錢、橋道錢、鹽錢(綢絹、綿、米)、曲錢、加耗、鬥麵、腳錢、率分紙筆錢、鋪襯蘆茇、析生望戶錢、軍須錢、牛皮錢、甲料絲、鞋錢、公用錢米等等,各地名品煩細,其類不一,隨夏秋兩稅送納。宋朝統一後,廢去一些,絕大多數沿襲下來,統稱沿納,又稱沿征或雜變。明道二年(1033),曾下詔將沿納物以類並合為一,悉除諸稅名。可是直至宋末,有些稅名仍然存留。唐末五代,江東西釀酒才納曲錢,食鹽才輸鹽米,宋代則江南榷酒仍收曲錢,民不得鹽而入鹽米,某些沿納的征斂,比五代還要苛刻。
支移
宋代賦稅輸納方式之一,實際上是賦稅與勞役相結合的又一種兩稅加稅名目。賦稅輸納有固定的地點、倉庫;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支移始行於河北、河東和陝西等路,以便充實邊境軍儲。有些地區的支移,則是一州一縣的“遞趲”。如廣南西路欽(今廣西靈山)、橫(今廣西橫縣)二州每年支移苗米,納於邕州(今廣西南寧)太平寨諸寨,廉州(今廣西合浦)再支移於欽州;白州(今廣西博白)複支移於廉州。元豐七年(1084)規定,陝西沿邊支移毋過三百裏;元祐二年(1087)又規定,以戶等高下區分支移的遠近,第一、二等戶主百裏,第三、四等戶二百裏,第五等戶一百裏;不願支移而願納道裏腳錢的,也按三等折收。起初,稅戶因路遠物重,多攜現錢至支移所在糴糧米輸納,沿途稅務要根據攜帶現錢多少征收過稅。道裏腳錢的辦法頒布之後,對稅戶相當普遍地實行了這項辦法,於是,腳錢演變成為一項固定的附加稅。元祐初,陝西鬥輸腳錢十八文;至崇寧中,一向不支移的京西路,所輸腳錢每鬥竟至五十六文,幾乎相當於元豐年間所輸正稅之數。廣德軍(今安徽廣德)苗稅一石,貼納腳錢為三鬥七升,在建中靖國元年(1101)以前已隨正稅繳納。腳錢也反複折變,不斷加碼。
職役
宋代役法之一。也稱吏役。封建國家按照戶等高下,輪流征調鄉村主戶擔任州縣公吏和鄉村基層組織某些職務,稱差役。這些職務如由封建國家出錢雇人擔任,則稱“雇役”。差役、雇役、保役及義役都是實行職役的方法。
宋代官府按照稅錢、物力等的多寡,將鄉村民戶劃分為五等,再按戶等的高下及丁口多少輪差相應的色役。差役分為鄉役、州縣役兩大類:①鄉役,是指在鄉村基層組織“鄉”、“管”或“耆”中擔任頭目和一般辦事人員。包括裏正、耆長、戶長、壯丁等。裏正為一“鄉”之長,負責催督賦稅,在鄉村第一等戶中輪差,役滿後,勾集去州衙擔任衙前。鄉書手隸屬於裏正,為文書會計,輪差第三或第四等戶。耆長和戶長是一“耆”或一“管”之長。耆長負責督捕盜賊和防止煙火,輪差第一、二等戶。戶長承受官府的符帖催稅,輪差第二等戶。壯丁隸屬於譽長,輪差第四、五等戶。②州縣役,是指在州縣官府中擔任公吏,包括衙前、人吏、承符、散從、步奏官、弓手、手力、院虞候等,還有雜職、鬥子、揀子、掏子、秤子、倉子、解子、攔頭、醫人、所由等。衙前在州衙管理府庫,運輸上供官物,籌辦時節宴會,送迎官吏,管理館驛;衙前有軍將至左右押衙、都知兵馬使等階,任職日久,一般升到都知兵馬使,可出職補官。人吏或吏人,主管文書等,州衙的人吏在雇募不足時,選差中、下戶任職;縣衙的人吏,有押司、錄事等,選差有田產並諳熟公事的鄉戶任職。承符、散從、步奏官,分屬州衙各曹,負責追催公事,選差鄉村第三等以上戶或坊郭戶(有的地區實行雇募)。其下有人力當差。弓手,隸屬於縣尉,“專捉盜賊”,輪差第三等戶。手力,在縣衙負責追催公事和在城賦稅,輪差第二、三等戶。院虞候、雜職,依承符、散從官例,選差鄉戶。鬥子、庫子、秤子、揀子、掏子、倉子等,是州縣倉庫的下級管理人員,選差下戶或中戶“有行止人”充當。攔頭在村店要津設卡收商稅,差第五等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