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4)(2 / 3)

宋代的職役始終是差、雇兩法兼行,但各代比重有所不同。宋太祖趙匡胤至宋真宗趙恒時期,差役法逐漸確立。此法規定,官戶、坊郭戶、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寺觀戶免役,鄉村下戶的職役較少,上戶的職役較多較重。對於鄉村上戶,差役使他們完全控製農村基層政權,並占據部分州縣吏職,便於統治廣大農民,這是封建國家賦予他們的權利;同時,又使他們承擔官府規定的一些義務。對於鄉村下戶,差役是繼唐中葉以來封建徭役的新形式,是封建國家對下戶無償勞動的直接掠奪。

從宋仁宗趙禎朝起,差役法的弊病日益顯露。主要是許多鄉村上戶在擔任衙前期間,因丟失官物或為官吏敲詐等而傾家蕩產。因此,鄉村上戶普遍視衙前役為畏途,想方設法逃避。至和二年(1055),朝廷改行衙前“五則法”:廢除裏正衙前,隻差鄉戶衙前,將上戶按財力和衙前役按重難各分為五等,根據戶等的高低輪差相應的衙前。但是,直到宋神宗趙頊朝前,鄉戶衙前依然是鄉村上戶的沉重負擔。所以,從神宗熙寧四年(1071)開始,在全國範圍實行新役法,改差法為雇法,以前的當役人戶交納免役錢,坊郭戶、官戶等以前無役者交納助役錢。統稱新役法為雇役法或募役法。在雇役的同時,也保留部分差役,如開封府界仍舊輪差下戶充當壯丁,上戶充當耆長。又如自熙寧七年起,恢複了鄉役方麵的差法,並與保甲法相結合,形成了“保役法”。這時,既廢除戶長和坊正,又輪差城鄉保丁充當“甲頭”,使之催納賦稅、青苗錢和役錢。不久,又廢除壯丁、耆長,其職責歸於都副保正、大保長;裁減各地弓手名額,用保丁補充原額的人數。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除衙前外,恢複差法,按五等丁戶簿定差。接著,又逐步實行部分雇法。紹聖年間(1094~1097),改進免役法,同時兼行部分差役法:各地有不納役錢而輪差壯丁者,依舊;仍以保正、保長代替耆長,甲頭代替戶長,承帖人代替壯丁,後又以保長取代甲頭,負責催稅。南宋時,兼行差雇二法,免役錢照舊征收,而大量地差鄉戶應役。保正承行文書,保長催稅,不免賠累甚至破產,因而上戶多將此役轉嫁給中、下戶。宋高宗趙構時,婺州金華縣百姓結夥出田和米,幫助役戶輪充,稱為“義役”,各地陸續仿效。宋孝宗趙窨時,一度命官戶跟民戶一樣,輪差保正。宋寧宗朝直至南宋末年,不少地區實行兩浙路的義役,以保證差役的實行,但常遭猾胥奸吏的阻撓和破壞。

元代以後,職役通稱為“差役”。

夫役

宋代役法之一,又稱工役。宋官府按照坊郭、鄉村民戶丁口多寡或戶等高低,征調丁夫,從事勞役。宋初規定男子二十到五十九歲為丁,凡城鄉有一丁以上的民戶都須承擔夫役,但官戶享有免役特權。正在擔任職役的鄉村上民暫免夫役。客戶作為國家的編民,也要按丁應役。宋代夫役多用廂兵,故民戶夫役負擔比前代略有減輕。北宋時,每年春季征調丁男修築黃河堤岸,謂之“春夫”。一旦出現水患,則征調“急夫”。此外,夫役還用於築城、開河、蓋屋、修路、采礦、運糧等。北宋時還出現所謂免夫錢,如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允許距河七百裏以上的民戶交錢免差,謂之“免夫錢”,以雇民夫,但尚未成定製。宋哲宗元祐三年(1088),正式改變差夫舊製為雇夫新法。但此後也未全用雇法。元祐時曾規定,夫役不問戶等貧富,概以男丁科差,以至出現上戶偏輕、下戶偏重之患。五年,改為各地州縣可用丁口、也可用戶等科差夫役。宋徽宗大觀間,命修河春夫,皆納免夫錢,“定為永法”。宋徽宗末年,征調山東、河北民夫運糧到燕山府(今北京),民力告竭,紛紛起義。接著,又在全國範圍征收免夫錢,每稅錢一貫收免夫錢十貫,或按照戶等計口出錢,每夫二十到三十貫。南宋時,某些地區繼續征收免夫錢,但民戶並未免役。地方官府往往計算田畝,強征民夫築城,護送官員,運輸軍糧武器,修治橋道,建造館舍等,勞役仍然十分沉重。上戶富室出錢雇人或強迫客戶代役,夫役的實際負擔者是下戶和客戶。所以,夫役是封建國家強迫廣大農民負擔的無償勞役。

義役

宋代役法之一。南宋鄉村民戶為了減輕上戶輪差保正、保長的重役,自行結合,割田出糧,幫助當役戶,稱為“義役”。義役始於婺州(今浙江金華)、處州(今浙江麗水)等地。約在宋高宗趙構紹興年間(1131~1162),婺州金華縣長仙鄉的一些“大姓”,因輪派保正役而時起糾紛,乃倡議合夥捐田一百畝,幫助當役者應差;每年三月舊保正將田移交給新保正,作為應役之資。由此,“義役”便在民間實行,並於紹興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吳芾的稱讚。大約與婺州義役同時,處州民間也實行義役,宋孝宗乾道時(1165~1173),知處州範成大言於朝廷,於是義役遂從兩浙路擴展到江東、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戶紛紛實行。義役的實行有所謂“義役規約”,各地雖頗不相同,但其主要內容是:①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戶擔任役首,主持義役的實施,如收取役田租課,排定各戶服役順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設役首。②役戶按年月順序輪流充當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長或戶長,義役田均給保正、保長或戶長,收取租課,以供服役費用。③一都或一甲全體人戶按戶等高低割田或捐糧、錢,置義役田莊。有時地方官府亦買田支助。有的地區隻由鄉戶自行按戶等商定服役順序,不置義役田;有的地區則集資雇人代役。④有些地區在義役田租課有剩餘時,則另置新田,將舊田歸還原主,義役大都由鄉村上戶把持,實際上減輕了上戶的負擔。原來役輕或無役的中下戶,在上戶勒索敲詐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撓和破壞,負擔增重,以至破家蕩產,因而義役成為“不義之役”。

身丁錢

宋代賦稅名。男子年二十或二十一成丁,六十為老。人戶每歲按丁輸納錢米或絹,總稱身丁錢。在四川以外的南方各路征收,不分主戶、客戶,均須負擔。其中多數為五代割據政權在兩稅之外所創立。稅額各不相同,如宋初,睦州每丁納錢六百九十五文,處州五百九十四文,溫州、台州兩百五十文,蘇州兩百文,福州一百文;漳州納米八鬥八升八合,泉州、興化軍七鬥五升;兩廣納錢數百,輸米一石。

大中祥符四年(1011),兩浙、福建、荊湖、廣南六路諸州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零四百貫,詔悉除之。福州原有夏稅及身丁錢共兩萬九千七百四十四貫,經此蠲放,隻留下夏稅七千零六十九貫,身丁錢超過夏稅三倍以上。但如廣南東、西路多征丁米,福建路漳、泉州、興化軍(今福建莆田)丁錢先曾折米,仍然依前科納,如兩浙路身丁錢雖曾放免,而丁鹽錢繼續保留,幾經演變,又徑稱身丁錢;如湖北路,在宋金戰火之餘,竟有以丁定田稅的。故南宋一代,身丁錢仍極普遍。紹興十四年(1144),湖南路道州(今湖南道縣)、永州(今湖南零陵)、郴州(今湖南郴縣)、桂陽軍、衡州茶陵縣身丁錢絹米麥,盡予除放。建炎三年(1129),兩浙身丁錢額,歲為絹二十四萬匹,綿一百萬兩,錢二十萬緡。開禧二年(1206)以後,也永遠免除。廣南諸州田稅不足,賴身丁錢米以補常賦,往往年才十二三,身未成丁,便行科納,謂之掛丁錢。其身丁錢米,直至南宋末,未見有蠲放記載。

二稅戶

遼、金戶籍名稱之一。遼代頭下軍州所屬的人戶,具有既依附於領主,又從屬於國家的兩重性質。頭下人戶在繳納賦稅時,既“輸租於官,且納課給其主”,故稱為二稅戶。凡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賈之家,征稅務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遼代的皇帝、貴族迷信佛教,經常把民戶或所屬人戶作為施舍,大量賜送給寺院。這些民戶所應納的賦稅,一半輸寺,一半輸官。因此,他們也同稱為二稅戶或寺院二稅戶,兩種二稅戶的負擔各不相同。遼亡,頭下軍州製已不存在,頭下的二稅戶也隨之消失;唯寺院二稅戶的名目仍為金所繼承。在遼金之際的混亂局勢中,寺院多隱匿實情,把這些人戶抑為低賤的奴婢戶役使,以致訴訟屢起。金世宗大定二年(1162),政府規定將這種二稅戶之能提出證件者放免為民。二十九年,金章宗完顏璟即位,又遣使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民”。據記載,這次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一萬三千九百餘口。

主戶

宋代戶口中的一類。凡屬有常產的稅戶,都劃為主戶。其中一小部分居住於城鎮,稱為坊郭主戶,根據房產等的多少區分為十等。鄉村主戶根據常產的多少劃分為五等。第一、二、三等戶也稱上三等戶或上戶。一等戶一般占田三、四頃以上,多至數十、百頃,南宋晚期的民戶有的收租達到百萬斛。他們同部分官戶及坊郭戶中的大商人組成大地主階層。第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占田一般自一頃到三四頃之間,屬中小地主階層。在宋代,整個地主階級約占總人口不過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約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五十或六七十。而其中占總人口不過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達全部墾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稱為下戶的第四、五等戶和客戶,為農民階級。其中,第四等戶以及部分三等戶,一般占田三四十畝至五七十畝,屬於自耕農民階層,較為富裕的則屬於自耕農民上層或富農。第五等戶占田一二畝至二三十畝,所納稅錢在五百文以下,他們當中的大多數靠租佃部分土地為生,構成半自耕農民階層。在宋代,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約占總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僅占全部墾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占田多少、戶等高低承擔國家的賦役;占田越多,戶等越高,承擔的賦役也就越重。可是由於大地主隱田漏稅,規避差役,大部分賦役落在中下層地主,特別是廣大自耕農民、半自耕農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戶的產業日益縮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戶變成了沒有產業卻承擔賦稅的無產稅戶,而大地主階層則在土地兼並過程中更加膨脹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