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4)(3 / 3)

坊郭戶

唐代以來即稱城市居民為坊郭戶。宋代坊郭戶包括居住在州、府、縣城和鎮市的人戶,以及部分居住在州、縣近郊新的居民區——草市的人戶。宋朝依據有無房產,將坊郭戶分成主戶和客戶,又依據財產或房產的多少,將坊郭戶分成十等。坊郭上戶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產主等,坊郭下戶中有小商小販、手工業者、貧苦秀才等。按宋朝法律規定,坊郭戶須承擔勞役,繳納屋稅、地稅等賦稅。由於統治中心設在城市,官府對坊郭戶的臨時攤派“科配”,也往往比鄉村戶為多。

形勢戶

唐五代,已出現“形勢”一詞,用以指地方上有勢力的豪富之家。宋朝的形勢戶包括官戶和充當州縣衙門的公吏、鄉裏基層政權頭目的上戶。其中官戶占少數,吏戶占多數。與形勢戶相對稱的平戶,則包括形勢戶以外的全部人戶。形勢戶是宋朝封建統治的基礎,宋皇朝依靠形勢戶管理國家,統治人民。在法律上,形勢戶中的吏戶沒有特定的權利。但是,形勢戶依仗當官做吏的權勢,為非作惡,卻是史不絕書。宋朝對形勢戶在納稅、租佃官田、向官倉出售糧食等方麵定有禁約。北宋初,在各州府專設“形勢版簿”,南宋時又改為在稅租簿上用朱筆標明“形勢”兩字。規定形勢戶比平戶須早半月納稅,如拒不納稅,要加重刑罰。

通檢推排

金代清查人戶的人口、驅奴、土地、車馬、資財,核定其財產總額的製度。據以征收物力錢(財產稅),並排定戶等,征發差役。金初對人戶三年一籍。金世宗完顏雍大定四年(1164),以貧富變更,賦役不均,始行通檢,分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一說二十四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由於標準不一,一些官吏又以苛酷多取為功,因而出現諸路不均,百姓無法承受的弊害。金世宗在次年發布了“通檢地土等第稅法”,使輕重不均的現象有所改善。十五年,世宗又命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推排在手續上較通檢簡化。二十年底,在猛安謀克人戶內也開始進行推排,先自中都路起,然後於二十二年八月在外路推行,辦法是“集耆老推貧富,驗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為上、中、下三等”。大定二十六年又分路推排,總計全國物力錢約為三百餘萬貫。其後,金章宗完顏壕泰和八年(1208)又進行過全國性的推排。此外,在一些受水災和兵荒的地區又往往隨時遣官推排,以濟貧乏。這一製度的實行,雖不免有官吏苛增物力,為害百姓的事,但對均平賦役仍然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科差

元朝賦稅名目之一。包括三項:①絲料。窩闊台汗滅金後,在1236年將北方原金統治區居民分封給諸王、貴族和功臣,規定居民每二戶出絲一斤輸於官,每五戶出絲一斤輸於本投下。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後,改為每二戶出絲二斤輸於官,每五戶出絲二斤輸於本投下,合計每戶每年出絲料一斤六兩四錢(按一斤十六兩計算),稱二五戶絲,其中交給各投下的稱為五戶絲。凡不曾分撥與各投下的居民,也要交一斤六兩四錢絲,全數歸官府收受。諸投下應得五戶絲,原來可以直接派人去分封地征取,流弊極大。忽必烈即位後,下令二五戶絲全部上繳國庫,每歲令各投下差人到中書省驗數關支。②包銀。金朝滅亡前後,河北、山東軍閥林立,對人民肆意掠奪,賦稅名目極多,毫無限製。真定軍閥史氏對此加以改革,將各項賦稅合而為一,統一征收,稱為包銀,以後其他各地軍閥也相繼施行。1251年,蒙古國定漢地包銀額為每戶六兩,各地地方長官提出異議,改為四兩,並許一半折輸他物。忽必烈即位後,推行鈔法。包銀改為以鈔輸納,每戶鈔四兩。當時發行的中統鈔二兩(貫)同白銀一兩,所以實際上比原額減低了一半。元代紙幣不斷貶值,政府根據白銀與紙幣比值的變化而對包銀額加以調整。延祐七年(1320),又在江南征收包銀,對象是商人和回回人戶,每戶銀二兩,折合至元鈔十貫(等於中統鈔五十貫),可以推知北方包銀也應改為同樣數額。江南包銀在至治二年(1322)即停征。③俸鈔。蒙古政權統治下各級官吏並無俸祿,都以克剝人民為事。忽必烈即位後,始定官吏俸祿。至元四年(1267),令繳納包銀的民戶每四兩增納中統鈔一兩,稱為俸鈔,專作官吏俸祿之用。俸鈔實際上是包銀的一部分,所以一般記載隻說科差包括絲料、包銀兩項。

負擔科差的主要是民戶,還有醫戶、獵戶等,軍、站、僧、道、儒等戶均免征。民戶中根據交納科差種類、數量的區別和隸屬關係的不同,又有各種不同的名目。在各類戶中,包銀、絲料“俱各驗貧富品答均科”。也就是說,每戶的定額隻是一個平均數,實際上則是按各戶貧富不等、戶等高低而分別攤派不同的數額。據至元四年統計,科差所入絲一百零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一錠五十兩)。

窩闊台汗在1236年曾宣布“依仿唐租庸調之法”,來製定賦稅製度。元代有人說:“包銀,謂民納鈔,包以充差發,即古之庸也。絲線,亦差發,古之調也。”元代北方的賦稅製度與前代的租庸調製是有密切關係的,科差(包銀、絲料)就是庸調的繼續。但唐代租庸調以人丁為本,元代的科差則以戶為本(稅糧仍以人丁為本),而且收絲不收布,反映了北方家庭養蠶業的發達,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稅糧

元朝主要賦稅項目之一。以征收糧食為主,故得此名。其征收辦法,南、北不同。北方的稅糧分為丁稅、地稅,因戶而異。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工匠、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都是“驗地”(按占有的地畝數)繳納地稅,每畝三升。②軍戶、站戶占有土地四頃以內的可以免稅,四頃以上要按畝納地稅。③民戶、官吏、商賈等“驗丁”納丁稅。成丁的年齡估計是十五歲。丁稅每丁粟兩石,驅丁(即驅口)減半。凡當丁稅者不納地稅,反之,當地稅者也不納丁稅。但是,由於前兩類戶與後一類戶之間,互相買賣土地,以致發生納稅混亂。常常有一戶同時負擔丁稅和地稅的情形。南方的稅糧分為夏、秋兩稅。秋稅按畝征糧,稅額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地區差別很大,同一地區內也因土地好壞分很多等級,有的低至一兩升,有的高達兩三鬥。夏稅征收的辦法各地不一,有的地方征收糧食和絲、綿、布等實物,有的地區則征收貨幣(鈔)。據某些地區資料估算,夏稅約當秋糧的一半。元朝統一江南之初,隻在江東、浙西征收夏稅。元貞二年(1296)起,在浙東、福建、湖廣等地征收夏稅,後來江西也征收夏稅。元代江南夏、秋兩稅的稅額是沿襲宋代的,但在延礻右七年(1320)政府下令每鬥添加兩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

在征收稅糧時,無論南北,都要加收鼠耗、分例。按規定,每石稅糧加征七升。各級官吏還常與地方上豪強地主相互勾結,巧立名目,進行剝削,因此,一般百姓的稅糧負擔要比法定數額大得多。有的每石外加五鬥,有時甚至一石稅糧實際要交三石之多。

站戶

元朝戶籍名稱之一。因政府簽發部分人戶專門承擔站役,故得此名。元朝為了“通達邊情,布宣政令”,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周密的站赤係統。站有水、陸之分,水道用船,陸道以馬、牛、狗等作交通工具,故又有船站戶、馬站戶、牛站戶、狗站戶等名稱。各種站中以馬站為最普通,馬站戶的數量也最多。據統計,全國驛站共有一千五百餘處,以每站平均二百戶計,站戶約達三十餘萬戶,實際數字可能更高。

站戶承擔的站役主要包括三個方麵:①陸站站戶養馬、牛、狗等,水站站戶則備船;②馬站出馬夫,稱為兀剌赤,水站出船夫;③部分站戶需向過往人員供應首思(原意為湯汁,元代以此指驛站過往人員的飲食分例)。江淮以北農業區的站戶,大致平均四戶養馬一匹,每戶可免四頃土地的地稅,江淮以南對養馬戶數沒有限製,但規定同養一匹馬的諸戶總共可免稅糧七十石。站馬來源不一,有的由國家出錢購買,發給站戶飼養應役;有的由驛站所在地區諸色戶計共同出資購買,發給站戶;有的則由站戶自行購置。不管來源如何,一旦倒斃,都由站戶賠補。站戶除可以免稅的田畝稅糧之外,其餘部分仍須納稅。供應首思的站戶可以免除和雇、和買、雜泛差役,有一部分地區的站赤由官府供應首思,這些站赤的站戶與民戶一樣承當和雇、和買、雜泛差役。牛站戶、狗站戶和船站戶的情況與馬站戶差不多。

站赤是當時最便利的交通體係。元朝政府規定,隻有軍政事務才許乘驛,而且必須持有鋪馬聖旨或圓牌,作為憑證。但是王公貴族、上層僧侶和各級官吏紛紛巧立名目,乞求鋪馬聖旨和圓牌,任意乘驛。站道上往來人員日益增多,站馬因使用過度不斷倒斃,馬夫疲於奔命,首思供應不斷加多,站戶的負擔愈來愈重。牛、狗、船等各站戶的負擔也是一樣。再加上站官多方勒索,站戶中的富戶又與官吏相互勾結,逃避站役,把負擔轉嫁給一般站戶,因而站戶日益貧困化,許多人被迫逃亡。為了防止站赤製度廢弛,元朝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發放救濟物資,限製鋪馬聖旨和圓牌的使用,重新簽發站戶進行補充等,但是效果都很有限。元代後期,站戶消乏和逃亡已成嚴重問題,站赤的運行受到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