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農業科技大視野1(5)
驅口
原意為“被俘獲驅使之人”,即戰爭中被俘強逼為奴、供人驅使的人。驅口一詞始見於金代。蒙古滅金過程中,掠民為奴的現象非常嚴重。據記載,窩闊台汗滅金後,貴族、將校所得驅口,約當原金統治區殘存人口的一半。在蒙古滅南宋的戰爭中,掠民為驅盡管程度有所減輕,但仍相當普遍。元朝統一全國後,以戰俘為驅口的現象顯著減少,在鎮壓人民起義過程中仍有掠民為驅的現象。後來,驅口成了奴婢的通稱。直至明代初期還有個別驅口的記載,但此後不久便逐漸消失。
元代驅口的總數缺乏統計,但從各種記載來看,為數是相當多的,北方更多。宮廷和官府都占有大批驅口,稱為官戶、監戶等。貴族、官僚占有驅口的數字是很驚人的,如忽必烈寵臣阿合馬擁有驅口七千。侍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祐家有驅口三千。驅口主要被用於家內服役,用於農牧業、手工業生產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許多使長(驅口所有者)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生產、家事完全由驅口經營。但是,無論在南、北方的農業中,主要勞動者還是農民(自耕農和佃農),驅口隻占次要地位。驅口在手工業中所占比重也不大。
元代法律規定,驅口屬於賤人,與錢、物同,是主人財產的一部分。使長對驅口有人身占有權利,可以任意轉賣,在大都和上都等城市中設有人市,買賣驅口。大都人市在元代中期廢止。驅口本人以及子女的婚配,都要由使長做主。有的驅口得到允許可以自立門戶,但使長可以用各種借口抄沒他們積蓄的財產。法律禁止良賤通婚,但使長強奸奴妻者無罪。蒙古統治北方之初,使長可以任意殺害驅口。元朝建立後,這種情況受到一定限製,使長殺死無罪驅奴要受到法律的一定製裁,但實際上這種限製所起作用不大。至於使長對驅口施加各種刑罰,更是很普通的事。驅口隻有通過贖身才能擺脫賤人的身份,成為良人。贖身的費用通常要相當於或大於該驅口終身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對於絕大多數驅口來說,贖身是根本不可能的。就是少數僥幸得以贖身的驅口,脫離奴籍之後,一般仍需與使長保持一定依附關係,如軍戶的驅口贖身後就成為該軍戶的貼戶,津助軍役。而且使長也總是千方百計設法將他們重新抑逼為奴。
驅口所受壓迫較之一般勞動者更加慘重,因而引起各種形式的反抗。金末山東紅襖軍起義,就有驅口參加。蒙古時期和元代經常發生驅口逃亡事件。14世紀初期,在一個下層僧侶鼓動下,北方許多從江南被擄而來的驅口,帶著妻子兒女,紛紛逃回故鄉,用船筏偷渡過黃河、長江。當使長趕來追捕時,他們群起抵抗,奪回被捉獲的其他驅口。這次聲勢浩大的驅口反抗事件,使元朝統治者大為震動。在元末農民戰爭中,許多驅口也紛紛參加起義,向他們的使長展開鬥爭。
斡脫
蒙古語的音譯,蒙古和元朝經營高利貸商業的官商。徐元瑞《習吏幼學指南》說:“斡脫,謂轉運官錢,散本求利之名也。”又稱斡脫為“見齎聖旨、令旨,隨處做買賣之人”。從成吉思汗時期起,蒙古貴族就提供本銀,委托中亞木速蠻商人經營商業,發放高利貸,從中坐收高額息銀。當時這種官商有“黃金繩纜”之稱。大汗以及諸王、公主、後妃,都各自設置斡脫,獲取巨利。斡脫經營的商品中很大一部分是金銀珠寶、名貴皮毛、金錦羅緞等供皇室和貴室享用的奢侈品。蒙古初期,高利貸的年息是百分之百,次年息轉為本,又複生息,一錠銀十年之後竟能本利共合一千零二十四錠。這種掠奪性盤剝當時稱為“羊羔息”。蒙古汗廷曾經規定,斡脫被偷盜或搶劫而一年之內不能破案,由當地居民代償,如不及時賠償,就作為債務,迫令納“羊羔息”。斡脫錢債使許多民戶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產,陷入典賣妻孥還不足以償債的境地,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1240年,窩闊台汗不得不下詔以官府錢物代還民戶和官吏欠下的斡脫錢債,總值達七萬六千錠。同時取消各地官民代償斡脫失盜損失的規定。根據耶律楚材的建議,規定錢債“子母相侔,更不生息”,即不論欠債多久,全部利息最終不得超過本銀的百分之百。蒙哥汗時期,曾令孛闌合剌孫專掌斡脫。
入元以後,皇室、妃主、諸王的斡脫不斷發展。政府為持有聖旨、令旨的官商專立戶籍,稱為斡脫戶。元世祖時,前後曾設諸位斡脫總管府(至元四年,1267)、斡脫所(至元九年)、斡脫總管府(至元二十年)等機構,掌管斡脫事務。盡管由於某些朝臣一再陳述斡脫擾民害政,曾經暫時廢止斡脫機構,但斡脫高利貸商業是元朝官府、皇室和諸王妃剝削收入的重要來源,不久便恢複,而且擴大了經營範圍和權限。斡脫貿易還發展到遠洋海外。在地方,元政府也前後設有斡脫局、斡脫府等官衙。
斡脫商人向元廷和諸王不斷貢獻奇珍異寶和大批錢物,從而得到特殊庇護。元政府為斡脫提供了種種特權。這些官商手持聖旨、令旨,可以使用驛站鋪馬,官給飲食。他們或攜帶軍器,或有官軍護衛。貨物可以減免課稅。行船鳴鑼擊鼓,不依河道開閘時間,強行通過,動輒毆打守閘人員。辦買鹽引,欺侮倉官。斡脫商人還假公濟私,夾帶私人資金,營運牟利,發額外橫財。斡脫戶常常不當差役,與僧、道、也裏可溫、答失蠻等神職人員享受同等或類似的優待。
追征斡脫錢債,對居民為害很大。如果負債人無力償還,便籍沒財產,甚至斷沒妻子兒女。大德六年(1302),劄忽兒真妃子、念不列大王派人在杭州路追征錢債,並無負債人花名和欠債錢數,隻指出三個債務人的名字,這三人轉而把一百四十餘戶人家都說成債戶,空口無憑,強行追索,造成很大騷擾。這類事屢次發生,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製止。由於斡脫錢債導致許多人戶破產,危及元朝統治秩序,元廷也曾下令免除某些居民的債務。但在有元一代,斡脫高利貸商業的盤剝始終是官府、皇室和諸王榨取人民膏血的手段之一,也是造成元代尖銳社會矛盾的根源之一。
由於譯音無定字,斡耳朵也間或譯寫成“斡脫”,突厥——蒙古語中敬酒套語(請用),也譯寫為“斡脫”。
勳貴莊田
明代因授爵而撥賜的莊田,時稱“給爵”。勳貴指勳臣(武將功臣)和貴戚(皇親國戚),即所謂異姓貴族。有明一代,除李善長和劉基因為在奠定朱明皇朝的基業中,具有特殊建樹而分別封公、伯外,其他文臣即使有大功勳也不封爵。貴戚中,皇後的父親一般封侯,兄弟一般封伯,凡有封爵的勳貴都享有皇帝賜給的田土和佃種人戶,但其爵位低於王爵,而且是異姓,故其莊田數量也少於王府莊田。
勳貴莊田的來源,除皇帝撥賜外,也有奏討的莊田、占奪的民田、霸佃的官田等。洪武三年(1370)大封功臣,賜勳臣田,受封功臣計有六公、二十八侯、二伯。賜給這些公侯的佃戶是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其中賜給李善長的即有一千五百家。以一戶佃種土地十畝計,賜田數量當在四萬頃左右。此外還有額外奏討、受納投獻和抑買占奪的土地。由於勳貴的家人奴仆多倚勢幹禁,侵奪田土。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五年六月鑄公侯鐵榜,申誡公侯:不得強占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場、鐵冶;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仆及其親屬,不得倚勢淩民,奪侵田產財物;不許收納為避差徭而欲私托門下者;不許虛錢實契侵奪民人房屋孽畜;不許受諸人田土及投獻的物業;不許管莊人等在鄉欺毆人民。二十三年又令禮部編《稽製錄》,嚴禁公侯潛奢逾製,有的公侯懼怕誅戮,交還給爵地。二十五年又盡收賜田歸官,公侯隻給歲祿。在胡惟庸案和藍玉案中,開國功臣被殺戮殆盡,尚未歸官的賜田,也都被籍沒。
洪武之後,欽賜功臣田土之事少見,輔佐明成祖朱棣取得天下的功臣淇國公丘福、成國公朱能都沒有賜田的記載。此後的勳貴莊田的來源多是占奪,名曰“自置者”。在內地多占奪民人納糧當差的田土;在北方九邊,則占奪軍屯土地和民田。宣宗而後,濫賜勳貴莊田,受恩眷的主要是外戚、公主、駙馬和太監。佃種勳貴莊田的農民,除欽賜者外,還有私自役占的官軍、隱占的逃亡人戶、投為門下的人戶、招募的人戶等,稱“佃戶”,也有“莊戶”或“莊民”等名稱。
王府莊田
明代各親王王府的莊田。明朝祖製,皇帝嫡長子例封皇太子,繼承皇位;其餘諸子封王,又稱親王。諸王享有祿米歲萬石(初為五萬石)。又給與護衛和牧馬草場,使其布列各地,尤其是北方及西南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屏藩皇室,故俗稱藩王。
明初無藩王之國沒有撥賜田土的記載,但他們可以役使人民開墾朝廷賜給的牧馬草場及廢壤河灘。開墾之地,即形成莊田,征收籽粒。朝廷給賜親王田園,作為莊田,始自宣宗。洪熙元年(1425)宣宗叔父、趙王高燧之國彰德府時,宣宗曾賜給田園八十頃。此後親王就藩,輒奏討莊田,且數量越來越多。明神宗朱翊鈞時,潞王翊鍔於萬曆十七年(1589)之國衛輝府,撥賜莊田多達四萬頃。萬曆四十二年福王朱常洵之國河南府,也如數乞請。河南田土不足,乃坐派山東湖廣協濟,且以“零蕪地”易良田以給之。王府莊田土地的來源除“欽賜”外,還有:①奏討,即指某處田土為荒閑地,具奏請乞,據為己有。洪武永樂間,北直隸、山東、河南等處多拋荒地,曾命人民開墾永不起科,永遠管業,但親王以“未稅地”、“無糧白地”名色奏討管業,皇帝也照例允準。由永不起科地,又至於奏討民人世業田地,福王的莊田“尺寸皆奪之民間”,是最突出的一例。②受納投獻。親王們受納投獻而獲得的田土有民田、民人起科地、租地、軍民祖業征糧地、民種淤地、湖地、空閑地、官地、民間公共祖墳山地等名目。投獻之人既有企圖借王府之力以自豐殖的奸詐之徒,也有為朝廷賦役所困而不得已獻出田地脫避差役的農民。③侵奪。民人因水旱饑荒、糧差繁重、勢要欺淩、錢債所迫等,往往被迫出賣田土,王府則乘人之危,抑價勒買,且拒絕過割差糧,奪田侵稅,名曰“買置”。佃種莊田者稱莊民,俗稱佃戶。其主要來源為欽賜和奏討土地的原田主,隨著自己的土地被賜與王府,他們也成為王府佃戶,此即“欽賜佃戶”或“原隸佃戶”。另外還有無以為生的貧民自動應募和民人為賦役所累逃亡投充而成為佃戶的。
明製,王府親王的嫡長子繼位為王,其他諸子則封郡王。洪武五年(1372)規定,郡王諸子年及十五,人賜田六十頃。二十八年撥賜的土地減為十六頃。此數雖較原額為少,但仍不失為一個大莊主。郡王之下的為鎮國將軍也有賜田。有明一代,皇諸子受封為王的有六十二人,建藩就國的有五十人。其莊田和莊民(佃戶)不隸有司冊籍,故莊田頃畝和莊民數量,不可確知。
燒造
專供官府和宮廷之用的磚瓦和陶瓷器皿的製造。明代官營燒造事務。磚瓦隸工部營繕司,陶瓷隸工部虞衡司。
磚瓦燒造,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凡南京營造需用磚瓦,每年於聚寶山置官窯燒造。永樂初,營建北京,工部設臨清磚廠、琉璃廠(在今北京市和平門外)、黑窯廠(在今北京市左安門外)等官窯,分別燒造城磚、琉璃瓦和一般磚瓦。臨清廠每年派遣白城磚一百萬塊,斧刃磚四十萬塊。每塊白城磚,工部發給價銀二分四厘,斧刃磚每塊一分二厘。此外,河南、山東以及北直隸河間諸府均於運河沿岸建窯燒磚。工部派管造官常駐臨清、直隸、山東、河南軍衛州縣有窯座處統轄。明中期以後,宮殿營建最繁。近京及南直隸蘇州等處皆建有磚廠。蘇州窯燒造二尺、一尺七寸兩種型號的細料方磚。應天、池州、太平、蘇州、鬆江、常州、鎮江各府,每逢派遣城磚,便派官於蘇州府地方立窯募夫,選拔技術熟練匠作燒造。嘉靖九年(1530),以大工緊急,所需磚除南直隸軍府照舊燒造外,又命河南、山東、北直隸等司府一律征收磚價。辟臨清有窯處所,召商燒造。萬曆二年,武清縣自立窯座,分造城磚,每年三十萬塊,每塊給價銀二分二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