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方麵,宋元時代為宮廷燒造瓷器的著名窯場——定、磁、鈞、龍泉和景德鎮等窯,入明以後大多仍繼續燒遣。宣德和嘉靖年間,河南鈞、磁二州,北直隸真定府曲陽縣每年燒造供光祿寺使用的瓷缸瓷壇多達五萬一千餘件;儀真、瓜州二廠也負擔有年造酒缸十萬個的派遣任務。明代龍泉青瓷稱處瓷,明初與景德鎮幾乎處於同等重要的地位。南北各地官窯中,以景德鎮禦窯最負盛名。宋應星在《天工開物·陶埏》中寫道:“若夫中華四裔,馳名獵取者,皆饒郡浮梁景德鎮之產也。”
裏甲
明代社會基層組織。城市中的裏又稱坊,近城者則稱廂。每裏人戶為一百一十戶。洪武三年(1370)始在江南個別地區實行。十四年,經戶部尚書範敏倡議,推行於全國城鄉。
一裏之中多推丁糧較多的十戶為裏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甲設甲首。裏長對上級官府負責,管束所屬人戶,統計本裏人戶丁產的消長變化,監督人戶生產事宜,調理裏內民刑糾紛,並以丁糧和財產多寡為序,按賦役黃冊排年應役。初期裏甲不可挪移。正統六年(1441)規定:排年裏長“設有消乏,許於一百十戶推丁多糧多者補充”;如裏內有死亡絕戶,本裏又無帶管分析人戶補充,可從鄰裏多餘人戶中撥補。如鄰裏亦無多餘人戶,準許同人戶至少的裏合並。
以裏甲為單位編派的徭役稱裏役或甲役,有正役和雜泛差役兩種。裏甲正役是裏甲人戶應當的重要差役。裏長和甲首為十年輪役製。每年由裏長一名偕同甲首督率一甲十戶應役,稱“見年”或“當年”。其餘九裏長及九甲人戶在此後九年內輪流應役,稱“排年”。裏甲正役主要項目是:①征收稅糧。稅糧包括夏稅和秋糧,分別在夏秋兩季依地畝由裏甲負責催收。若裏甲有逃亡人戶,稅糧照征,由裏甲賠納。②辦運上貢物料。《禹貢》有所謂“任土作貢”,曆代沿襲,各地方以其物產上貢。明朝天子玉食,軍國所需等物料皆責之裏甲,科派民間。北方的府、州、縣上貢的比較少,南方,尤其是江南地區比較多。如遇派納的物料非本地所產,裏甲人戶必須出銀購買供辦。③支應官府的公用,一些地方衙門中的皂隸、禁子、庫子、鬥級等均出自裏甲,官員們的生活用具,學校生員的用項,鄉官的年例禮物、夫役,地方上的鄉飲酒禮費用,送生員赴考的路費,為進士和節婦建立牌坊,饋送過往官員,支應驛夫鋪陳酒食,甚至刑場上殺人用的木樁石灰,也由民人備辦。至於額外需索,以一科十,中飽私囊,更是到處皆是。而由於裏長“放富差貧”,導致徭役嚴重不均。明代中葉後,隨著一條鞭法的實行,裏甲正役逐漸攤入地畝,折銀征收,雇募應役,裏甲十年應役之法逐步廢棄,裏甲逐漸失去其原來對人民的控製作用。
一條鞭法
明代中葉後賦役方麵的一項重要改革。初名條編,又名類編法、明編法、總編法等。後“編”又作“鞭”,間或用“邊”。主要是總括一縣之賦役,悉並為一條,即先將賦和役分別合並;再通將一省丁銀均一省徭役,每糧一石編銀若幹,每丁審銀若幹;最後將役銀與賦銀合並征收。
一條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賦。明代徭役原有裏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裏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製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製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明中葉後,土地兼並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裏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這一變革創造了條件。
早在宣宗宣德年間(1426~1435)江南出現的征一法,英宗正統年間(1436~1449)江西出現的鼠尾冊,英宗天順(1457~1464)以後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至成化年間(1465~1487)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弘治年間(1488~1505)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但這些改革隻是在少數地區實行。推行全國的一條鞭法是從嘉靖九年(1530)開始的。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在今江蘇、安徽一帶)和浙江省,其次為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隻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萬曆初首輔張居正執政時期,經過大規模清丈,才在全國範圍推行,進展比較迅速。萬曆十年(1582)後,西南雲、貴和西北陝、甘等偏遠地區也相繼實行。但即在中原地區,有些州縣一直到崇禎年間(1628~1644)才開始實行。這一改革由嘉靖至崇禎,前後曆經百年。當時積極主張實行的,中央大吏除桂萼、張居正等人外,嘉靖間有大學士顧鼎臣、禦史傅漢臣、吏部尚書霍韜;地方官吏中,嘉靖年間有江南巡撫歐陽必進、應天巡撫歐陽鐸、蘇州知府王儀、江西巡撫蔡克廉、廣東巡撫潘季馴等,而以曆任廣東、南直隸、浙江等省高級地方官的龐尚鵬,曆任應天、江西巡撫的周如鬥,以及隆慶間江西巡撫劉克濟、應天巡撫海瑞、鳳陽巡撫王宗沐等人推行尤力。
一條鞭法的實行,在役銀編征方麵打破了過去的裏甲界限,改為以州縣為基本單位,將一州縣役銀均派於該州縣之丁糧。編征時並考慮民戶的土地財產及勞動力狀況,即所謂“量地計丁”。據隆慶四年(1570)戶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徭,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幹,照依丁糧兩項編派,有丁無糧者作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此經批準“著為定例”。可見“量地計丁”是當時編征役銀的基本原則。
一條鞭法執行過程中,各地僅具體做法有很大差異。有的固定丁糧編征的比例,如南直隸江寧、廬州、安慶等府,河南鄧州(今河南鄧縣)和新野等縣役銀按“丁一糧三”比例編征;陝西白水縣役銀按“丁六糧四”比例編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糧每石或地每畝攤征的銀額,如江蘇嘉定縣每丁攤征役銀一分、每畝攤征役銀七雇七毫,浙江餘姚縣每丁攤征役銀五分、每畝攤征役銀四雇,山東曹縣每丁攤征役銀七分二雇、每大畝攤征役銀七分一雇;也有將役銀全部攤派於地畝的,如廣東始興縣每糧一石帶征丁銀二錢六分,山東魚台縣將役銀均派於稅糧。就役銀由戶丁攤入地畝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數地區將役銀全部攤入地畝,戶丁不再負擔役銀者外,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類:①以丁為主,以田為輔,以州縣為單位,將役銀中的小部分攤人地畝,戶丁仍承擔大部分役銀。②按丁田平均分攤役銀,即將州縣役銀的一半攤入地畝,另一半由戶丁承擔。③以田為主,以丁為輔,即將州縣役銀中的大部分攤入地畝,其餘小部分由戶丁承擔。
差徭和田賦,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於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於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它不隻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製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
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一條鞭法的出現具有一定曆史意義。首先,明代中葉後,由於官紳地主的劇烈兼並,各裏之間的土地多寡日益懸殊,原以裏甲為編審單位的徭役製使民戶的負擔越來越不平均,不少農民破產逃徙。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裏甲擴大為州縣,對裏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其次,明初為保證賦役征發而製定的裏長製和裏甲製,對人戶實行嚴格控製,嚴重限製了人民的行動自由。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製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製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由於曆史條件的限製,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行。在已實行的地區,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複加秤頭;更嚴重的是借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有的加至一錢以上。
十段錦法
明代中葉在江南地區實行的賦役改革。全名為十段錦冊法,又名十段冊法、十段田法、十段丁田、十段糧米、十段均徭、均徭提編、均平提編或提編,名稱因地而異。始行於福建,有確切記載的是憲宗成化年間(1465~1487)邵武知府盛頤所進行的改革。嘉靖四十四年(1565)推行於江南。一條鞭法行後漸廢,惟雲南一直延續到萬曆朝。這一改革對穩定封建秩序,發展農業生產有一定影響。
明代中葉,江南地區土地兼並劇烈,裏甲之間戶等相同而貧富懸殊,兼以官紳優免,在賦役方麵出現丁糧多者役輕,丁糧少者役重的現象,貧苦民戶力不能支,每每破產逃亡。地方官府因此而推行十段錦法,以整頓役法,改革均徭,並清理田賦。其法仍保持明初輪役製,隻是在編審之時打破以戶為編審單位的界限,而將一州一縣應役丁糧分作十段(間有分為五段者),每段丁糧(田)大致相等。一州一縣之均徭裏甲等役,逐年按段編派,每十年一輪。各府、州、縣在具體執行上也有區別,福建按原額丁糧分作十段,江蘇常州府將一縣田地分作十段,浙江衙州將各縣糧米均作十段,雲南各州縣按丁田分作十段。編審之年,有的將田折丁,但更多的是將丁折田核算。應役之年,將全縣銀力兩差共需銀額,編派於一縣之丁田,以應力役。輪役之年,此段有餘則留供下段;此段不足則預從下段補足。
以此法編審徭役雖人田並計,丁糧兼派,但尤重於田糧,人丁之負擔較輕,已具有攤丁入地因素。因各地丁糧、丁田折率不同,人丁徭役負擔也有差異。如邵武府各縣每丁折糧一石,人丁負擔約占全部徭役的20%;武進縣(今江蘇常州)每丁折田一畝,人丁負擔占全部徭役的85%。在力差改折銀兩及按丁糧分別編征徭銀方麵,十段錦的編審方法與一條鞭法略同,隻是尚未與田賦合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