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是指人們在社會中享有的權利和應受到保護的合法權益。女性權益是指女性依照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以及擁有這些權利所產生的利益,它既包括女性享有的權利,也包括由權利產生的利益。女性要維權,必須先了解自身應享有的權利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才能有明確的維權目標。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從未中斷過對女性利益保護的法製進程,以保護女性權益的立法不斷完善,女性權利的內容不斷充實。
一、女性的六大基本權益
我國女性享有的法定權益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基礎,具體可概括為: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六個方麵。
(一)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女性的政治權利是指女性公民通過各種法定的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權利。它的具體內容包括:①選舉權與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③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和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婦女政治權利享有的程度及婦女政治參與的狀況,不僅體現了婦女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也是檢驗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標誌,是衡量婦女發展的重要尺度。大學時期的女性因為年齡小、社會閱曆淺、關注時事少等因素,參政意識相對薄弱,往往認為政治權利的實現離自己很遙遠。其實,參政議政的實踐就在她們身邊,比如參與學校所在地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活動、對時事評述的自由表達、參與社團的管理等,都是大學時期女性行使政治權利的表現,也是鍛煉其參政能力的良好體驗。
(二)文化教育權益
文化教育權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各類文化活動權利的統稱。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則是婦女在文化教育方麵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文化教育權益的內涵非常非富。就文化方麵而言,女性的文化教育權益包括從事各個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從教育角度看,它包括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麵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①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②接受掃盲的權利;③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④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麵的權利;⑤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大學時期的女性能正常入學,在學校接受專業教育和培訓,參與各類考試,進行科研和創作活動,都是享受文化教育權益的表現。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婦女的勞動權利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賦予婦女在勞動關係方麵的基本權利”。它包括:①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②取得勞動報酬和福利的權利;③休息休假的權利;④職業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⑤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⑦與男子同工同酬的權利;⑧與男性平等的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權利;⑨獲得女性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
婦女的社會保障權利是指“婦女在遭受年老、疾病、傷殘、失業風險以及遭遇自然災害等其他風險時,和男子同樣享有從國家、社會和他人獲得物質幫助、解決生活困難的權利和婦女因自身的生理特征而享有的不同於男子的社會保障權利”。它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一般社會保障權利和女性因生理特點而享有的在特殊生理期的特別保護及生育保護等特殊社會保障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這是“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大學時期的女性,從學校畢業後麵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就業,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和自由的擇業權,是這一時期女性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的第一步,也是其他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有效實現的前提。
(四)財產權益
財產權益是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女性財產權益是女性所具有的與男性平等的具有直接物質、經濟內容的民事權利,它主要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債權、財產繼承權、知識產權等內容。整體而言,女性的財產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財產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二是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權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與男子享有平等的財產權益,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尤其是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婦女,對公婆的財產享有繼承權;已婚婦女與丈夫享有平等的對共同財產的控製權,即已婚婦女有權同丈夫平等掌握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數量、價值、存放地點,有權平等利用,對於非法侵害共同財產的行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恢複原狀或提起訴訟。此外,法律對女性財產權益作出了特殊保護規定,即在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如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大學時期的女性,在走出象牙塔後很快就會麵臨婚姻與家庭問題,在財產方麵也會有很多的困擾,這就更加需要這一時期的女性及早明確自身合法的財產權益,以便在生活中能理性地處理財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