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身權利
女性的人身權是指女性依法享有的、與自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其他權利。《婦女權益保障法》在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外,還專門用六個禁止性條款,加強了對婦女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針對社會上比較突出的侵害女性人身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又專門針對女性的拐賣、綁架、收買行為、性騷擾行為、賣淫嫖娼行為等作了禁止性規定。此外,為了體現婦女人身權利的完整性,該法第42條專門對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的保護作了規定,尤其是明確了對女性隱私權的保護,並突出了在信息時代對女性人格尊嚴、女性肖像權的保護。大學時期的女性群體,涉世未深,心思純潔,往往會成為一些違法犯罪分子的目標,因此,這一時期的女性,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尤其要注重自身隱私權的保護,防止不慎的網絡行為或言行導致個人信息泄漏,從而給自己帶來安全隱患。
(六)婚姻家庭權益
婚姻家庭權是基於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收養關係或其他親緣關係而發生的親屬間的權利,這種權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女性婚姻家庭權益主要包括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財產權利在“財產權益”部分已作論述,在此不再贅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利及其他權利主要包括:婚姻自主權,即女性享有結婚、離婚的自由;獨立的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生育權;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充分認識自身的婚姻家庭權利,有助於培養大學時期女性的“四自”精神和自我保護意識,並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二、中國女性權益保障的法製進程
女性的法律地位是國家文明的標誌之一,也是考察一個社會是否和諧發展的標準。不同曆史時期,女性權益保障的廣度、寬度存在顯著的差異。
(一)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女性的法律地位
縱觀曆史,運用法律將女性置於男性從屬的地位是一個普遍現象。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中國女性始終處於與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在政治上,女性幾乎不享受任何受法律保護的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既不能受封和繼承爵位,也無法通過參加科舉考試等方式步入仕途。在經濟上,女性的地位極其低下,即使是生活在官宦之家的女性,其分得生產資料、繼承財產等的權利也幾乎被剝奪殆盡。此外,女性又受社會習俗的製約,無法與男性一樣參加社會經濟活動,因此,女性在經濟上基本依附於男性而存在。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實行一夫多妻製,奉行“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原則,女性喪失了獨立的人格和地位,從一出生便成為男性的附庸。在文化教育權利上,絕大多數官辦學校不招收女學生,並且堅持“女子無才便是德”“三從四德”的信條,限製女性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強調女性對男性的絕對服從。在這樣一個經濟附從、政治權利與文化教育權利缺失、入仕之路斷絕、男性規範稱霸的環境中,女性受到的法律保護極其微小,從而幾乎失去了成才的可能性。
(二)近代中國女性的法律地位及保護
19世紀60年代起,一些資產階級維新人士在倡導變法時,認識到了婦女所處的悲慘境地,提出了解放婦女的一些主張,並通過上書、興女學等方式,試圖從人身權利、教育權利、經濟權利等方麵改善女性的生存環境。清末,政府迫於形勢壓力,也開始在政治和法律上實行一些應變措施。上述主張和措施,客觀上促進了女性意識的覺醒,但在法製層麵上並未產生實質的變化,它們仍然沿襲了封建舊製,推行男尊女卑,漠視女性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