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女性權益的基本內容(3 / 3)

辛亥革命後,資產階級積極推動了爭取婦女權利的革命運動,隨著西方人權理論和婦女人權理論在中國的發展,一些知識分子進一步探索中國的婦女問題,部分婦女運動的先驅提出了婦女權利的要求,開展了以爭取女性受教育權、參政權、參加革命的權利為主的鬥爭。

1919年,五四運動把中國婦女爭取權利的要求進一步推向高潮。此後,男女平等、婦女解放的呼聲高漲,國民政府的一些法令中也開始出現保護女性權利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提高女性地位、反對封建禮教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它並沒有對封建的婚姻製度進行根本的改革,沒有動搖封建婚姻製度的根本。

中國共產黨成立後,積極地把爭取女性權利的婦女運動納入階級和民族解放的鬥爭之中,不僅倡導男女平等、婦女解放的思想,還通過製定《關於婦女運動的決議》《婚姻法》《婚姻問題決議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等一係列政策、法令,進一步使女性在政治、經濟、文化和婚姻家庭等領域獲得了解放,為新中國成立後的婦女立法奠定了基礎。

總之,近代中國的先驅們為中國婦女解放、婦女權益保護所做的努力,使中國婦女的法律地位有了提高,同時也獲得了一定的法定權利,但由於時代的限製和社會條件的製約,這一時期女性享有的權利並不全麵,實施效果也不理想。

(三)新中國女性立法的不斷完善

新中國成立後,爭取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推動婦女解放一直是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點內容,也是黨和政府長期奮鬥的目標。從新中國對婦女權益保障的立法來看,突顯了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立法層次多元化。一是通過修訂、完善憲法規定,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二是通過製定《婚姻法》《繼承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十餘部基本法律對女性的權益進行保護。三是通過製定《婚姻登記條例》《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形式,對女性的權益進行規定。四是通過簽署《兒童權利公約》《男女同工同酬公約》《反就業歧視公約》等各類國際公約與世界接軌,著力維護女性權益。

第二,立法內容全麵化。相較於舊中國,新中國對女性權益的保護起了根本性的變化,不僅在法律結構上不斷完善、數量上不斷增多,其內容也是多方麵的,它包含了女性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人身及婚姻家庭權益等各個方麵的內容。

第三,法律規定逐漸具體化,操作性增強。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法律對女性的保護主要在於確立女性的法律地位,廢除不合理的法律、製度。這一時期的女性權益保護主要是通過宣言性的權利確認來實現的,缺乏具體的操作性。改革開放以後,女性法律保護逐步具體化,除法律措施、責任更加具體明確外,還建立了專門的維權幹預機製,通過加強信訪、婦聯、司法部門、各級人大對婦女的法律幫助、法律服務和法律監督,從而使女性權益保障立法的落實更為實際和有效。

第四,法律的性別意識增強。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法律,在男女平等的大原則下,強調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但僅限於權利的確認,而沒有過多考慮權利實現的可能性。隨著對中國國情的進一步深入考察以及性別意識在我國的傳播、性別主流化進程在我國的推進,我們在法律的修改、製定中增強了性別意識,開始有意識地針對女性製定一些專門條款或規定。例如,在繼承權方麵,198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提出繼承權男女平等、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勞動保護方麵,1988年7月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93年衛生部《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0年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1994年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200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均從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方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綜上所述,中國女性權益保障的立法,經曆了一個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相對完善的漫長曆程。這個過程,是隨著女性意識的覺醒、女權運動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完善的,而法律製度的完善又強化了女性主體意識,二者相互推動,相互促進,為進一步提高女性權益保障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