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監事是否起到了監督的作用?
管理論壇
作者:郭放 韋小泉
【摘 要】 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著所謂的第一類、第二類代理問題,這就使負責監督董事會以及公司管理層的監事會的作用顯得尤為突出。因此,以提高監事會獨立性為目標的獨立監事製度成為了學術界與實務界討論的熱點問題。文章以盈餘質量為研究視角,通過對1999至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數據的分析,發現設立獨立監事公司的盈餘質量顯著高於沒有設立獨立監事的公司,且相對於民營企業,國有企業中的獨立監事會能更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能。這也首次通過實證的方法證實了獨立監事確實能增加監事會獨立性,繼而有效地履行了其監督職責。
【關鍵詞】 獨立監事; 獨立性; 監督職責
中圖分類號:F27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18-0029-05
一、引言
根據世界各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有兩種不同的監督機製:第一類以美、英等英美法係國家為代表,各個公司不設立監事會,公司的董事會除了對管理層履行決策以及谘詢建議的職能外,還承擔監督的職能,具體的形式是在公司董事會中設立一些由外部董事領導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公司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監督;第二類以德國、日本等大陸法係的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設立作為專門的監督機關的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和檢查該公司的業務執行狀況以及財務狀況。我國現采取了第二類的公司製度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明令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獨立監事(又稱外部監事、外部監察人、獨立監察人),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監事,他們可以對公司的監督事務進行獨立判斷。應該說,獨立監事由於不擔任公司內部職務,並且其選拔、任命、待遇、獎懲都不取決於監督者董事長或總經理,所以可以大大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繼而加大對公司高管決策、公司業務財務狀況的監督,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日本與我國的台灣地區已經相繼采用了獨立監事製度(日本稱為“外部監事人製度”)。
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效果一直被學術界所詬病(李溪等,2003;劉媛,2012)。事實上,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管理層對股東、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侵吞,也就是所謂的第一類、第二類代理問題,而有效的公司治理可以緩解這兩類代理問題(王亮龍,2013)。所以,負責監督董事會以及公司管理層的監事會的職責就顯得尤為突出,且如果監事會沒有較高的獨立性,也會淪為擺設。與我國台灣地區公司的監事會類似,我國上市公司大多數監事會的組成也多為公司內部人員(例如職工代表),他們也許可以代表大股東以及職工的利益,卻不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所以,作為可以提高監事會獨立性的獨立監事製度逐漸為人們所重視。
2002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2002〕第15號《股份製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以及《股份製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製度指引》。其中《股份製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事會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兩名”,第六十條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部監事製度。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係。外部監事在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商業銀行整體利益”。這從法律上規定了我國凡是上市的商業銀行必須聘用獨立監事。另外,從1999年起,我國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自願設立獨立監事。表1是我國滬深兩市自1999—2013年設立獨立監事公司的總體情況。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設立獨立監事公司的數量總體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然而獨立監事製度的引入是否增加了監事會的獨立性,繼而加強了對公司業務執行狀況以及財務狀況的監督呢?設立獨立監事的公司在花費了精力與財力的同時,是否提高了財務信息質量呢?
為了證實以上問題,本文根據1999—2013年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數據,采用修正後的Jones模型(Dechow et al.,1995)來計算公司的可操控性應計項目,並以之代表公司的盈餘質量。研究發現,獨立監事占監事會人數比例可以提高公司盈餘質量,這說明獨立監事可以有效地提高監事會獨立性,繼而監督公司的財務報告進程,履行了其監督職能。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在我國,學術界對設立獨立監事是否會有效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狀況與財務狀況的研究,側重於介紹我國上市公司設立獨立監事的現狀以及對獨立監事製度的構想和設計(張岑遙,2002;王力博等,2002)。其中大部分文章認為,設立獨立監事可以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但缺乏實證分析來證實這一結論。
王世權等(2011)以滬深股市公司為樣本,考察了具有什麼樣特質的上市公司傾向於設立獨立監事。文章發現大股東在選擇共享收益的時候,更傾向於設立獨立監事;公司的股權製衡度越低,為防止大股東謀取私利,越傾向於設立獨立監事;公司的整體業績水平越低,越傾向於設立獨立監事。
劉銀國(2004)則通過建立一個博弈模型來分析我國公司監事是否發揮有效的監督,博弈的雙方包括公司CEO以及董事會的公司高管與公司監事,研究從理論上得出結論:在我國現行的公司製度下,公司高管存在很大的機率違規繼而侵犯中小股東的利益,而學習日本、德國等國引入獨立監事製度使得監督與被監督方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本文首先要驗證這一觀點在中國市場是否成立。在此,提出如下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