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獨立監事是否起到了監督的作用?(3 / 3)

2.穩健性檢驗

在式(3)中,因變量Da_Dechow是上市公司用修正後的Jones模型計算出的操縱性應計項目的絕對值,在樣本中筆者取其操縱性應計項目為正(或為負)的數據進行分別回歸,結果不變。另外,公司自變量是上市公司獨立監事占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用來衡量該公司聘用獨立監事的程度。筆者創建了兩個新的變量:上市公司聘請獨立監事的人數、上市公司是否聘請了獨立監事的啞變量(聘請了變量值為1,否則為0),用來分別替換自變量MEANINDSUP,得出的結果依然支持本文的假說1,回歸分別在1%與5%的置信區間上顯著。另外,在式(4)中也按照以上方法進行自變量替換,SOE回歸係數均為負,在1%置信區間內顯著,POE回歸不顯著,結果也與之前的結論保持一致。

五、結語

考察假說1的結論,筆者認為獨立監事有效提高了監事會的獨立性,發揮了監督和檢查該公司的業務執行狀況以及財務狀況的作用。獨立監事製度已經體現了其緩解上市公司第一類以及第二類代理問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價值所在,政府相關機構應該予以推廣或強製要求。

同時注意到,假說2的結果顯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獨立監事更能有效地履行其監督職責,而民營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監事,全是自願聘請,其監督效果反而相對不突出,這與假說2中的預測恰恰相反。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可能是民營企業把獨立監事製度作為粉飾其公司治理能力的工具,其獨立監事缺乏相應的獨立性。為此給出以下建議:首先,相關部門要規範獨立監事的聘用流程,隻有獨立監事的選擇、任免、獎懲不受控於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才能保證其獨立性,從而充分行使職責。其次,在獨立監事人選的問題上,可以盡可能選擇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這樣獨立監事才具有監督的動力,如公司的主要債權人、供應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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