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新預算法對地方財政管理的挑戰與對策分析(2 / 3)

地方債務的形成與擴張,既有政府財力與事權不對稱的原因,更有地方政府考核機製不健全的原因。考核機製不健全致使地方政府拚命追求政績,推高地方GDP規模及相關麵子工程;而財力與事權的不對稱則導致地方政府缺乏充足且穩定的財源來實現其政績工程,為此被迫轉向土地財政及舉債財政。地方債務規模的膨脹威脅到地方財政的安全運行,甚而可能傳導到金融領域並威脅國民經濟發展的穩定運行。為此,新預算法要求按照“疏堵結合、借用還統一”思路,“開正門、堵偏門、築圍牆”,構建從嚴從緊的地方政府債務監管製度,其目標在於消減龐大的地方債務規模並弱化其負麵影響。

(三)新預算法要求不斷增加預算公開透明度

預算的公開透明是推進建立現代化財政製度的基礎,關係到財政資金的有效合理運用。盡管我國近年來不斷努力實現預算公開透明,但卻難以滿足社會公眾的要求。預算公開透明不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麵:第一,預算編製、執行的社會參與度不夠。長期以來,預算編製和執行主要是財政部門與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大機關與普通民眾的參與較少。其中,人大對預算的審批和監督權僅有象征性意義,存在明顯的軟約束;普通民眾則難以有效參與預算的編製和執行。第二,預算公開的範圍有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需要重點公開財政預算、決算報告;同時,國務院還要求公開部門預算、三公經費等項目。實際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公開的僅是一般公共預算,而其他預算並沒有在公開的範圍內。第三,預算報告的可讀性較差。預算報告的可讀性相對較差,無論是人大代表還是普通民眾均難以獲取有效信息。為此,新預算法要求不斷增加預算的公開透明度,顯然,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尚難以滿足相關要求。

(四)新預算法要求建立完善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

自1994年分稅製之後,我國逐步建立起轉移支付製度,其對於緩解上下級政府間的財力差異矛盾、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現實看,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尚存在不少問題。第一,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較小,而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繁雜等問題突出,難以達到均等化公共服務的目的。第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配套要求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資金壓力,致使資金相對寬裕的地區反而容易獲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第三,轉移支付資金下達時間較遲,造成地方無法將其列入年初預算,還造成地方財政年終突擊花錢。在新預算法框架下,地方財政如何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構建地方自主財力體係,對地方財政而言是一個不小的挑戰。

三、新預算法框架下加強地方財政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擴展財政資金管理範圍

地方財政資金的分散化管理不僅肢解了政府可用財力,削弱了資金的規模效應和集聚效應,還容易滋生設租尋租空間,影響公共資金安全,特別是國務院三番五次強調要激活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為此,地方財政必須按照新預算法的要求,將全部政府性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建立全口徑預算管理框架。第一,各級地方政府要樹立法治觀念,為全口徑預算管理提供良好氛圍。認真學習預算法,牢固樹立依法理財的觀念,將全部政府性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對地方主要官員而言是新預算法背景下需要邁過的第一道檻。第二,要逐漸消除各主要領導分割財政資金統一管理權的現象。近年來隨著財政資金規模的不斷攀升,地方政府開始為主要領導劃一片自留地,或曰“某某發展基金”,其使用基本上由主管領導說了算;由於缺乏財政部門的有效監督管理,其績效水平自然無可名狀。加強全口徑預算管理必須消除上述財政資金分散化管理的現象,為上述“發展基金”建立有效的管理辦法或條例,納入財政資金管理的總盤子。第三,要建立“四本預算”之間的合理聯係,提高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效率。目前,我國“四本預算”基本呈封閉式運行,相互間的聯係相對較少。財政管理的實踐表明,一般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大多存在一定的缺口,而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大多存在一定的盈餘。因此,必須將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盈餘收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渠道轉移到一般公共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形成各本預算之間暢通的資金流動。特別要注意的是,政府性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中的部分項目指向基本相同,可以通過有效的整合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完善地方債務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地方債務風險

在經濟新常態格局下,地方政府收支矛盾較大,若按照過去的方式尚可以通過舉借債務加以緩解。但新預算法和地方債新政對此進行了嚴格的約束,並要求地方政府不斷加大還債力度,進一步加劇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矛盾。顯然,要想回到2008年金融危機後寬鬆的借貸環境是不現實的,故而地方政府必須清醒地認識地方債管理新政與新預算法的客觀環境,切實完善地方債務管理模式,有效管控地方債務風險。第一,要嚴格甄別存量債務,有效控製債務增量的產生。控製地方債務風險,必須摸清存量債務的規模。盡管審計署已經進行了三次全國性的存量債務甄別和審計,但其統計的債務規模仍遭到了相關方麵的質疑。因此,甄別存量債務的任務還很重。同時,按照新預算法的規定,中央賦予各省級政府舉借債務的資格,否定了市縣政府的舉債權,市縣政府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委托省級政府代為舉借債務。因此,地方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舉借新債,控製新增債務的增加。第二,剝離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資格,將其轉變為實體性公司參與地方社會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要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基礎設施建設,並與融資平台轉型後公司進行適度競爭和合作,既為政府基礎設施建設獲取一定的資金支持,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的效率。第三,完善激勵約束機製,切實轉變地方政府的發展觀。其重點是切勿將有限的資金耗費在麵子工程或政績工程上,而是改善基礎性公共服務的供給,切實提高社會民眾的福利水準,消除地方政府對債務性資金的過度依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