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發展科技拓展工作(1)(1 / 3)

綜效有利同化

我們必須時常提醒自己,發表意見要注意切實可行,這並不是提出夢想、幻想或希望的滿足。為了強調這一點,我們不僅在發表建議時必須說明我們心目中良好社會的特征,而且還必須提出一些明細的規定,說明達到它應采取的方法。

接下來要討論心理學問題,這就要強調經驗態度,它意味著我們將依據程度、百分數、證據的可靠性、需要得到的資料、必要的調查和研究、可能性等討論問題。我們將不會在二歧化、黑或白、非此即彼、絕對完善、不能達到或不可避免等方麵浪費時間。

當然,沒有什麼是不可避免的。我們認為,改革是可能的,進步、改善也是可能的。但不可避免的進步,在某一未來時刻達到一種完善的理想境地,並不一定有可能,我們也不願費心討論這樣的問題(退化或災難也是有可能的)。

一般地說,僅僅反對什麼事是不夠的,較好的選擇應該同時提出來。我們將對這個問題進行整體論的研究,改善員工的人,改革整個社會,然後使之革命化。而且,我們設想,兩者的改變並不一定非要有一先一後的順序,即或人在先或社會在先,我們假設兩者能同時改變。

除非我們有某種關於個人目標的想法——成為怎樣的人,並據此判別某一社會是否合理,否則,任何關於規範的社會思想都是不可能的。在此前提下,我們進一步設想,在好的社會,任何試圖改善自身的社會的直接目標是所有個人的自我實現或某種相近的標準或目標。超越自我——在存在水平上的生活——據認為對於那種個性堅強而自由的人或自我實現的人最有可能。這裏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有關於健康的、合乎需要的、超越的、理想的人的一種可信的、可靠的概念?這一規範的想法本身也是有爭論的和可以辯論的。難道我們有可能去改善社會而不抱有關於人的改善的某種想法嗎?

我們必須有關於自主的社會需要的某種想法,不依賴於心靈內部或個人心理健康或成熟。我認為,關於人一個又一個好的改善想法,不是一種解決社會改革問題的可行辦法。因為最好的個人處於不好的社會環境下也會有不當的行為。既然能樹立一種社會製度使人與人相互攻擊,也能樹立另一種社會製度鼓勵人與人彼此協作。換句話說,你能創造一些社會條件,使一個人的有利條件能成為另一個人的有利條件,而不僅僅是自身的有利條件。這是一個基本的假設,是可以辯論的,也是可以證明的。

標準或規範是普遍的(對全人類都適用),還是民族國家的(有政治、軍事的統治權),或亞文化的(民族或國家內的較小群體),或家族的和機構的?我認為,隻要存在分立主權的國家就不可能有普遍的和平,因為有可能發生這種戰爭。隻要我們有國家統治權,我認為這就是不可避免的。從長遠來看,任何規範的社會哲學家必須接受有限製的國家主權,例如像全球統一的聯邦製擁護者所建議的那樣。

在各個時代,規範的社會思想家都會自動地為達到這樣的目標而奮鬥。但這一點一旦被采納,接著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改善現存的民族國家、地區的再劃分,像美國國內各州的劃分或美國的亞文化群體的劃分,如猶太人群體或華人群體等等。最後,還有把各個家庭協調成真正美滿的問題。這甚至也不排除單個的人怎樣能使自己的生活和自己的環境更優美的問題。我想這一切是同時可能的,它們在理論上或實踐上並不是彼此排斥的。

馬斯洛的優美心靈組織定義是很明確的,即指精選的亞文化,僅僅由心理上健康的或成熟的或自我實現的人和他們的家庭組成的。在理想國學說史中,這個問題有時受到正視,有時又被忽略。我們必須經常有意識地對此作出決斷。在談論這一問題時,必須詳盡說明談論的是非精選的全人類,還是精選出的一個較小的群體,附帶有特定的入選條件。

假如你心目中確有一個精選的理想群體,你還必須回答是驅逐還是同化破壞者的問題。一旦他們被選入或誕生於這樣的社會中,是否也必須保留在社會中?或者,你是否認為需要規定一些條款,必要時實行放逐或監禁,等等。對罪犯,對作惡者,等等,需要進行管製嗎?

依據心理病理和心理治療的知識,關於社會病理和理想國嚐試的曆史知識,任何非選擇的群體都可能受到有病的或不成熟的個人所破壞。但是,由於我們的選擇技術還很貧乏,我們的意見是,任何力求成為理想的或優美心靈的組織必須能夠開除那些選擇漏網的不良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