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發展科技拓展工作(1)(3 / 3)

如何對待侵犯,敵意,戰鬥,衝突?這些能廢止嗎?

侵犯和故意是否在某種意義上來自本能?哪些社會製度孕育著衝突?哪些能使衝突盡可能減少?假定在人類分割成主權國家的條件下戰爭是不可避免的,那麼在一個統一的世界中是否可以設想武力是不需要的?這樣的世界,政府需要武警或軍隊嗎?

至此,得出一般結論:侵犯、敵意、爭鬥、衝突、殘忍、虐待狂在精神分析上存在,即在幻想中、夢中等等都一般地並也許普遍地存在。而且,侵犯行為作為一種真實性或可能性能在每一個人身上發現。一旦侵犯性也看不見的地方,很可能會找到壓抑、壓製或自我控製。因此,當一個人由心理發展不成熟或神經症向自我實現或成熟過渡時,侵犯的性質會有所改變,因為施虐狂的或殘忍的或卑鄙的行為是在未發展的或神經症的或不成熟的人中發現的侵犯性。而當一個人向人格成熟和自由前進時,侵犯的性質會變為反抗的或正直的憤怒,變為自我肯定,變為對剝削和統治的抵抗,變為擁護正義的激情,等等。並且我認為,成功的心理治療能使侵犯的性質沿著第二種方向改變,使它從殘忍變為健康的自我肯定。

毫無疑問,侵犯的文字發表能使實際的侵犯行為減少。如此一來,如果能設法建立某種社會製度,那麼,任何性質的侵犯更有可能或更少可能發生。而且,某種暴力的排遣對於男性青年比對於女性青年更需要。有什麼辦法教導青年人如何明智地處理和表現他們的侵犯,在一種使人滿意的而不是對他人有害的方式中表現?

生活應該簡單到怎樣的程度?什麼是生活複雜化的適宜限度?

社會容許個人、兒童、家庭有多少私下活動?多少在一起的活動,社群活動,友誼,社交,公共生活?多少獨處,“放任”,不幹擾?

社會能寬容到怎樣的程度?每一件事都能被原諒嗎?

什麼是不能容忍的?什麼必須受懲罰?社會對愚蠢、虛偽、殘忍、心理病態、犯罪行為等等能寬容到怎樣的程度?社會安置方麵對於智力有缺陷的人,對於衰老、無知、殘疾等等必須有多少保護?這個問題有必要指出一點,因為它除了過度保護的問題,這對於那些不需要保護的人是否有妨礙?這是否有可能導致對思想、討論、實驗、愛好等自由的妨礙?它也提出無菌氣氛的危險問題,提出理想國作者中的傾向性問題,他們往往既排除了一切惡,也排除了一切危險。

必須接納的公眾趣味幅度有多寬闊?對於你不讚同的東西必須有怎樣的容忍?對於墮落、價值貶損、“低級趣味”的容忍如何?對於吸毒成癮、酗酒、服用麻醉藥、吸煙又如何?對看電影、電視、報紙的趣味又如何?據說這是公眾想要的東西,這很可能有統計資料的支持。你將幹擾(統計說明的)公眾需要到怎樣的程度?對於優秀者、天才、能手、創造者、勝任者和低能者雙方,你是否準備投相等的票?你將如何對待英國廣播企業?能讓它總是說教嗎?它應該反映尼爾遜(1869~1946年,美國教育家及作家)評級法到怎樣的程度?對於不同的人是否需要有3個頻道?5個頻道?電影、電視劇等等的製作者是否有教育和提高公眾趣味的責任?這些事業是否應該引起公眾的關心?

例如,對同性戀者、雞奸者、裸露狂者、性施虐者、性受虐者應該做些什麼?能容許同性戀者引誘兒童嗎?假定一對同性戀者在完全隱蔽的場所進行他們的性生活,社會應該幹預嗎?假如一個性施虐狂者和一個性受虐狂者私下彼此得到滿足,公眾有抗議的理由嗎?能允許他們公開登廣告彼此相求嗎?能容許愛穿異性服裝的人在公開場合顯示自己嗎?裸露者應該受到懲罰或限製或監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