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操問題之中,第一無道理的,便是這個替未婚夫守節和殉節的風俗。在文明國裏,男女用自由意誌,由高尚的戀愛,訂了婚約,有時男的或女的不幸死了,剩下的那一個因為生時愛情太深,故情願不再婚嫁。這是合情理的事。若在婚姻不自由之國,男女訂婚以後,女的還不知男的麵長麵短,有何情愛可言?不料競有一種陋儒,用“青史上留名的事”來鼓勵無知女兒做烈女,“為倫紀生色”,“風化所關,猗歟盛矣!”我以為我們今日若要作具體的貞操論,第一步就該反對這種忍心害理的烈女論,要漸漸養成一種輿論,不但永不把這種行為看作“猗歟盛矣”可旌表褒揚的事,還要公認這是不合人情、不合天理的罪惡,還要公認勸人做烈女,罪等於故意殺人。
這不過是貞操問題的一方麵。這個問題的真相,謝野晶子已經說得很明白了。
她提出幾個疑問,內中有一條是:“貞操是否單是女子必要的道德,還是男女都必要的呢?”這個疑問,在中國更為重要。中國的男子要他們的妻子替他們守貞守節,他們自己卻公然嫖妓,公然納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婦人在社會上幾乎沒有社交的資格,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卻一毫不損失他們的身份。這不是最不平等的事嗎?怪不得古人要請“周婆製禮”來補救“周公製禮”的不平等了。
我不是說,因為男子嫖妓,女子便該偷漢,也不是說,因為老爺有姨太太,太太便該有姨老爺。我說的是,男子嫖妓,與婦人偷漢,犯的是同等的罪惡;老爺納妾,與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惡。
為什麼呢?因為貞操不是個人的事,乃是人對人的事;不是一方麵的事,乃是雙方麵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愛情,心思專一,不肯再愛別人,這就是貞操。貞操是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一種態度。因為如此,男子對於女子,也該有同等的態度。若男子不能照樣還敬,他就是不配受這種貞操的待遇。這並不是外國進口的妖言,這乃是孔丘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孔丘說:
“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孔丘五倫之中,隻說了四倫,未免有點欠缺。他理該加上一句道:“所求乎吾婦,先施之,未能也。”這才是大公無私的聖人之道!
我這篇文字剛才做完,又在上海報上看見陳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記此事大略如下:
陳烈女名宛珍,紹興縣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與王遠甫之子菁士訂婚。菁士於本年三月廿三日病死,年十八歲。陳女聞死耗,即沐浴更衣,潛自仰藥。其家人覺察,倉皇施救。已無及。女乃泫然日:“兒誌早決,生雖未獲見夫,歿或相從地下……”言訖,遂死,死時距其未婚夫之死僅三時而已。(此據上海紹興同鄉會所出征文啟)
過了兩天,又見上海縣知事呈江蘇省長請予褒揚的呈文,中說:
“呈為陳烈女行實可風,造冊具書證明,請予按例褒揚事。……(事實略)
……茲據呈稱……並開具事實,附送褒揚費銀六元前來。……知事複查無異。除先給予貞烈可風,匾額,以資旌表外,謹援《褒揚條例》……之規定,造具清冊,並附證明書,連同褒揚費,一並備文呈送,仰祈鑒核,俯賜谘行內務部將陳烈女按例褒揚,實為德便事。”
我讀了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們中華民國居然還有什麼《褒揚條例》,於是我把那些條例尋來一看,隻見第一條九種可褒揚的行誼的第二款便是“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第七款是“著述書籍,製造器用,於學術技藝或發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歲者”!一個人偶然活到了一百歲,居然也可以與學術技藝上的著作發明享受同等的褒揚!這已是不倫不類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條例《施行細則》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婦女節烈貞操可以風世者”如下:
第二條:《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之“節”婦,其守節年限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條:同條款所稱之“烈”婦“烈”女,凡遇強暴不從致死,或羞憤自盡,及夫亡殉節者,屬之。
第四條:同條款所稱之“貞”女,守貞年限與節婦同。其在夫家守貞身故,及未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屬之。
以上各條乃是中國貞操問題的中心點。第二條褒揚“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的節婦,是中國法律明明認三十歲以下的寡婦不該再嫁,再嫁為不道德。
第三條褒揚“夫亡殉節”的烈婦烈女,是中國法律明明鼓勵婦人自殺以殉夫,明明鼓勵未嫁女子自殺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條褒揚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貞二十年以上,是中國法律明明說未嫁而喪夫的女子不該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