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國法律對於貞操問題的規定。
依我個人的意思看來,這三種規定都沒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婦再嫁問題。這全是一個個人問題。婦人若是對她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斷的情義,她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紀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實,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婦人處於這種境地,自然守節不嫁。還有一些婦人,對她丈夫,或有怨心,或無恩意,年紀又輕,不肯拋棄人生正當的家庭快樂;或是沒有兒女,家又貧苦,不能度日——婦人處於這種境遇沒有守節的理由,為個人計,為社會計,為人道計,都該勸她改嫁。貞操乃是夫婦相待的一種態度。夫婦之間愛情深了,恩誼厚了,無論誰生誰死,無論生時死後,都不忍把這愛情移於別人,這便是貞操。夫妻之間若沒有愛情恩意,即沒有貞操可說。若不問夫婦之間有無可以永久不變的愛情,若不問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貞操,隻曉得主張做妻子的總該替她丈夫守節,這是一偏的貞操論,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倫理。再者,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體質的不同,有時能守,”有時不能守;“在甲能守,在乙不能守”(用與謝野晶子的話)。若不問個人的境遇體質,隻曉得說“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隻曉得說“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用程子語),這是忍心害理,男子專製的貞操論。——以上所說,大旨隻要指出寡婦應否再嫁全是個人問題,有個人恩情上、體質上、家計上種種不同的理由,不可偏於一方麵主張不近情理的守節。因此,故我極端反對國家用法律的規定來褒揚守節不嫁的寡婦。褒揚守節的寡婦,即是說寡婦再嫁為不道德,即是主張一偏的貞操論。法律既不能斷定寡婦再嫁為不道德,就不該褒揚不嫁的寡婦。
第二,烈婦殉夫問題。寡婦守節最正當的理由是夫婦間的愛情。婦人殉夫最正當的理由也是夫婦間的愛情。愛情深了,生離尚且不能堪,何況死別?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為死後可以夫婦團圓。因此有許多婦人,夫死之後,情願殺身從夫於地下。這個不屬於貞操問題。但我以為無論如何,這也是個人恩愛問題,應由個人自由意誌去決定。無論如何,法律總不該正式褒揚婦人自殺殉夫的舉動。一來呢,殉夫既由於個人的恩愛,何須用法律來褒揚鼓勵?二來呢,殉夫若由於死後團圓的迷信,更不該有法律的褒揚了。三來呢,若用法律來褒揚殉夫的烈婦,有一些好名的婦人,便要借此博一個“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揚反而引發一種沽名釣譽、作偽不誠的行為了!
第三,貞女烈女問題。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貞不嫁的,是“貞女”,殺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說過,夫婦之間若沒有恩愛,即沒有貞操可說。依此看來,那麼未嫁的女子,對於她丈夫有何恩愛?既無恩愛,更有何貞操可守?我說到這裏,有個朋友駁我道:“這話別人說了還可,胡適之可不該說這話。為什麼呢?你自己曾做過一首詩,詩裏有一段道:
我不認得他,他不認得我,我卻常念他,這是為什麼?
豈不因我們,分定常相親?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識故裏,終有故鄉情,其理亦如此。
依你這詩的理論看來,豈不是已訂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為名分已定,也會有一種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發生貞操問題。你如今又說未婚嫁的男女沒有恩愛,故也沒有貞操可說,可不是自相矛盾嗎?”
我聽了這段駁論,幾乎開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詩所說名分上發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沒有那種名分上的情意,中國的舊式婚姻絕不能存在。如舊日女子聽人說她未婚夫的事,即麵紅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見她對她未婚夫實有這種名分上所發生的情誼。但這種情誼完全屬於理想的。這種理想的情誼往往因實際上的反證,遂完全消滅。如女子懸想一個可愛的丈夫,及到嫁時,隻見一個極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堅持那從前理想中的情誼呢?我承認名分可以發生一種情誼,我並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發生相當的情誼。但這種理想的情誼,依我看來實在不夠發生終身不嫁的貞操,更不夠發生殺身殉夫的節烈。即使我更讓一步,承認中國有些女子,例如吳趼人《根海》裏那個浪子的聘妻,深中了聖賢經傳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極濃摯的情誼,無論她未婚夫如何淫蕩,人格如何墮落,依舊貞一不變。試問我們在這個文明時代,是否應該讚成提倡這種盲從的貞操?這種盲從的貞操,隻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評論,卻不值得法律的褒揚。法律既許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該褒揚處女守貞。至於法律褒揚無辜女子自殺以殉不曾見麵的丈夫,那更是男子專製時代的風俗,不該存在於現今的世界。”
總而言之,我對於中國人的貞操問題,有三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