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文件和法規(一)(1 / 3)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1999年2月25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的組織和指導,保障衛生統計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充分發揮衛生統計在多層次決策和管理中的信息、谘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適應我國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采集衛生資源投入、分配與利用,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與統計監督。

第三條各部門、各級各類衛生事業單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私人開業機構和個體開業人員,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衛生統計數據。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要把統計工作列人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定期檢查並監督統計工作法規、計劃和統計報表製度的執行情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開展統計工作中應與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事業單位應按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加強統計力量,充實統計人員,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將統計工作經費列人衛生經費計劃,從經費上保證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加快推廣和應用現代計算與信息傳輸技術,建立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提高衛生統計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條為了完善統計法製建設,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製定統計工作製度。

第二章衛生統計機構

第十條衛生部設立統計機構,各司(局)根據本司(局)統計業務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第十—條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設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各處(室)配備兼職統計人員。省(區、市)轄市(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地(市、州、盟)、縣衛生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第十二條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一)縣及縣以上醫院設立統計機構,充實專職統計人員。鄉(鎮)衛生院配備與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統計人員。

(二)省(區、市)衛生防疫、防治、婦幼保健等機構設立統計科(室地(市、州、盟人縣預防保健機構,門診部、專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統計人員。

第三章衛生統計機構職責

第十三條衛生部統計機構是衛生部統計行政工作的執行機構,直接負責綜合統計任務,指導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為製定全國衛生方針政策和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實行宏觀調控與科學管理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衛生部領導、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草擬全國衛生統計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社會統計調查的原則,草擬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和衛生統計報表製度,組織並執行全國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三)負責全國衛生綜合統計年報、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針對全國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部各司(局)的業務統計工作;

(四)負責公布全國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全國衛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製發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部各司(局)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歸口管理全國衛生統計分類標準及其代碼的製訂工作;

(五)組織建立全國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六)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谘詢與監督;

(七)組織並指導全國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八)開展衛生統計信息的國際交流;

(九)協調中國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四條各省(區、市)衛生廳(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處(室)執行本廳(局)統計行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衛生廳(局)領導、衛生部統計機構和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按照全國衛生統計法規、規劃和統計報表製度的指導原則以及有關規定,草擬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製度、規劃和統計報表製度,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組織並執行本地區衛生部門統計法規執行情況檢查;

(二)負責本地區衛生綜合統計年報、衛生服務調查,針對本地區衛生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開展有關專項調查,管理和協調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工作;

(三)負責公布本地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本地區衛生統計資料,審核和管理本廳(局)其他處(室)的業務統計報表、調查方案,審核本廳(局)其他處(室)發布的業務統計數據;

(四)組織建立本地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係統,並對此實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實行統計谘詢與監督;

(六)組織並指導本地區衛生統計人員和各級衛生統計機構計算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配合本地區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本部門統計、計算機人員的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七)開展衛生統計工作的對外交流;

(八)協調本地區衛生統計學會的業務工作。

第十五條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執行單位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衛生統計規章和衛生統計報表製度;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統計工作製度;

(三)填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統計調查表,收集、整理和統一提供本單位衛生統計資料,管理和協調本單位其他科(室)的統計工作;

(四)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谘詢和統計監督;

(五)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各項基本統計資料和數據庫。

第四章衛生統計人員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事業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評定統計幹部技術職稱,逐步實行統計專業技術職稱聘任製度。增加或補充專職衛生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從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中考核錄用。對現有不完全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的專職衛生統計人員,應由所在部門或單位進行培訓,衛生事業單位統計人員並要參加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技術職稱資格考試。

第十七條衛生部、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舉辦在職衛生統計幹部或師資培訓班、講習班,委托部分中等衛生學校開辦衛生統計專業班,還可根據全國或本地區衛生統計工作發展的需要,委托有條件的高等醫學院校開辦衛生統計專業後期分化班,培養高級衛生統計專業人員。衛生事業單位應在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下,組織本單位統計人員參加統計培訓班、講習班學習,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為統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以保證統計人員搞好本職工作。

第五章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製度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衛生部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部批準頒發,並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範圍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須由衛生部統計機構審核,經衛生部報國家統計局批準後頒發。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頒發,並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範圍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須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報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後頒發。

第二十條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經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或批準的衛生統計報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製表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文號。衛生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岱按照統計調查程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報告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