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衛生部製定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製度》是全國統一的衛生統計標準,其內容包括統計分類目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統計範圍、機構代碼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嚴格執行《全國衛生統計報表製度》的前提下,製定補充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製度。衛生統計報表製度未經製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與本部門其他機構的統計調查必須分工明確,相互協調,不得交叉重複。
第二十三條衛生統計調查的方式除全麵統計報表外,還應積極開展各種類型的專項調查。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專項調查,須由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超出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專項調查,須由衛生行政部門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後實施。專項調查能夠滿足的不用全麵統計調查,一次性調查能夠滿足的不用經常性調查,專項調查的內容原則上不能和全麵統計報表的內容重複。
第二十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有權拒絕填報違反《統計法》與本《辦法》所頒發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第六章衛生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分別統一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衛生統計資料,統計數字不得數出多門,各行其是。同一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內的其他機構必須向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提供各項業務統計數據。各級衛生部門統計機構或未設統計機構的衛生部門編輯和提供衛生統計資料,須由本機構領導或本部門的主管領導審批。代表國家、地區或單位的衛生綜合統計數字,必須由各自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對外公布,並以此為準。衛生行政部門、衛生事業單位內其他機構公布業務統計數字,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或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登記表、台賬和統計資料檔案製度,確保統計數字數出有據,準確無誤。
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建立統計資料審核、查詢、訂正製度。上報的統計調查表,由製表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本單位領導審核、簽名或蓋章後,加蓋本單位公章。單位領導和統計人員要對統計數字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搞好統計服務,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衛生統計資料為社會和公眾服務。提供衛生統計數據,編輯、出版和發行衛生統計資料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對下列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
(一)在衛生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堅持依法統計,抵製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表現的。
第三十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
(二)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
(三)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
(四)對拒絕、抵製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統計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2年6月20日衛生部發布的《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衛生部保健食品申報與受理規定(1999年4月13日衛生部發布)
第一條為規範保健食品申報與受理工作,保證審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健食品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審批的進口保健食品和國產保健食品。
第三條凡向衛生部申報的保健食品須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檢驗。
第四條保健食品檢驗和申報應當嚴格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送檢產品時,送檢單位應同時向檢驗機構提交樣品配方及與檢驗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六條申報產品時,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向審評機構提交申報資料及產品樣品。每個產品的資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使用明顯的標誌區分,並裝訂成冊。
一、國產保健食品(原件1份,複印件13份):
國產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申請表
產品配方及依據
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檢驗方法
生產工藝及簡圖
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產品說明書樣稿
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如國內外有關資料)
另附未啟封的完整產品樣品小包裝3件
二、進口保健食品(原件1份,複印件13份):
1.進口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申請表
2.產品配方及依據
3.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檢驗方法
4.生產工藝及簡圖
5.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6.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7.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
8.產品說明書
9.受委托單位應提交委托的委托書
10.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11.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如國內外有關資料)另附未啟封的完整產品樣品小包裝3件.
第七條申報資料中的檢驗報告應按下列順序排列: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保健功能評價報告功效成份鑒定報告穩定性試驗報告衛生學檢驗報告
第八條同一申報單位同時申報多個產品時,每個產品應當有一個配方,並按產品逐一申報。
第九條申報資料中除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所有資料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印章(可以是騎縫章)
第十條申報資料均應使用從規格紙張打印(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申報的各項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第十一條申報資料的複印件應由原件複製,複印件應當清晰並與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二條申報資料中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不得前後矛盾。
第十三條申報資料中出現的產品名稱應包括產品品牌。
第十四條申報資料中所有外文(包括產品、生產企業和申報單位的名稱)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資料之後,但外國地址等除外。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提交檢驗報告時,應同時提交“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和“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
第十六條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載明樣品送檢單位、產品生產單位、產品名稱、樣品數量、收樣日期、報告日期、最終審核日期、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
報告格式規範,不得塗改;
檢驗數據及結論明確;
有檢驗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檢驗單位公章;
檢驗報告除在檢驗結論處加蓋檢驗單位公章外,一頁以上的檢驗報告必須加蓋騎縫章。
第十七條進口產品受委托申報單位提交的委托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每個產品一份委托書原件;
委托書應載明委托書出具單位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申報產品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書出具日期;
委托書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委托書載明的出具單位應與申報產品生產企業完全~"致;
委托書載明的受委托單位應與申報單位完全一致;
委托書載明的產品名稱應與申報產品名稱完全一致;
委托書凡載明有效期的,申報產品的時間應在有效期內;
受委托單位再次委托其它單位申報產品時,應出具產品生產企業的認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