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文件和法規(一)(3 / 3)

委托書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

第十八條進口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每個產品一份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原件的,須由文件出具單位確認,或由我國生產品生產國使(領)館確認;

證明文件應載明文件出具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證明文件應是產品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政府主管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出具的;

證明文件應有出具單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證明文件所載明的產品生產企業名稱和產品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

證明文件凡載明有效期的,申報產品的時間應在有效期內;

證明文件中文譯文應有中國公證機關的公證。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應包括功效成份檢驗方法(放在標準的附錄八中)和原輔料要求。

第二十條凡經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的產品,申報時應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加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章(其它印章無效並附評審委員簽名的省級評審委員會初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審評機構受理申報之後,申報單位提交的修改補充資料,均應寫明出具資料的日期(年月日並加蓋與原申報單位一致的公章。

第二十二條已受理產品,要求更改申報內容的規定為:

檢驗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及其它可能涉及產品衛生安全或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進口產品全稱和生產企業全稱的外文原文不得變更;

要求更改其它申報內容的,申報單位應出具書麵申請並寫明理由。申請應寫明提交的日期,並加蓋與原申報單位一致的公章。申請應對涉及更改的內容重新提供完整的資料,如更改產品中文名稱時,應寫明更改後的產品名全稱。更改產品中文說明書時,應提交更改後的說明書全文;

審評機構向衛生部提交的報批資料,應以申報單位最終出具的補充確認資料為準;

更改申報內容涉及初審環節的,應經原初審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

報批資料提交衛生部後,審評機構不再受理申報單位要求更改申報內容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申報單位申請更改保健食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向衛生部提交書麵申請,並附原衛生許可批件原件,具體規定為:

一、生產企業名稱變更,包括自身變更、被收購或合並等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給予辦理更改生產企業名稱;

二、生產企業地址變更: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給予辦理更改生產企業地址;

三、產品名稱變更:生產企業在注冊商標時,已有同名產品注冊,但其已獲我部批準的產品名稱中包括了其商標名稱的,憑商標注冊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給予辦理更改產品名稱;由於生產企業被收購或合並,產品名稱與生產企業名稱相關,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生產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文件,給予辦理更改產品名稱;

四、一次性全權轉讓的產品,接受轉讓單位提供下列資料後給予辦理相關項目的變更:

轉讓和接受轉讓雙方簽訂的有效轉讓合同;

公證機關出具的轉讓合同的公證文件;

原衛生許可批件原件。

五、申報及審批過程中存在填寫或打印文字錯誤,要求更正的,給予辦理。

除上述情況外,衛生部不受理其它批件更改的申請。其中,要求更改國產保健食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有原初審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簽署的書麵意見,並加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第二十四條已受理產品,在衛生部做出審批結論之前,申報資料及樣品一律不退申報單位。

第二十五條未獲衛生部批準的產品,申報單位可書麵申請退回提交的受委托的委托書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其它資料及樣品一律不退申報單位,由審評機構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評審工作需要時,根據評審委員會建議,經衛生部同意,可以要求申報單位在評審會上解答技術性問題或作補充說明。申報單位可以回答評委提問和作必要的說明,但不參加評議。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實施,以往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規章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申報與受理規定(1999年4月13日衛生部發布)

第一條為規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申報與受理工作,保證審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稱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是指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由衛生部審批的國產和進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第三條凡向衛生部申報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須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檢驗。

第四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和申報應當嚴格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的規定進行。

第五條送檢產品時,送檢單位應同時向檢驗機構提交與檢驗有關的技術資料。

第六條申報產品時,申報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向審評機構提交申報資料及產品樣品。每個產品的資料應按下列順序排列,使用明顯的標誌區分,並裝訂成冊。

一、國產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原件1份,複印件13份):

國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申請表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產品材料及配方

生產工藝及簡圖

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衛生部認定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和銘牌)

產品說明書樣稿(含產品適用的水質範圍)

10.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的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II.可能有助於產品評審的其它資料另附完整產品樣品1件

二、進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原件1份,複印件13份):

進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申請表

產品材料及配方

產品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衛生部認定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產品包裝(含產品標簽和銘牌)

產品說明書(含產品適用的水質範圍)

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的材料衛生安全合格證明受委托申報單位應提交委托申報的委托書

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可能有助於產品評審的其它資料另附完整產品樣品1件

第七條同一申報單位同時申報多個產品時,應按產品逐一申報。每份申請表申報一個具體型號的產品,不受理係列產品的申報。

第八條申報資料中除申請表及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外,所有資料應逐頁加蓋申報單位印章。

第九條申報資料均應使用人4規格紙張打印(建議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宇)申報的各項內容應完整、清楚,不得塗改。

第十條申報資料的複印件應由原件複製,複印件應當清晰並與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條申報資料中對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不得前後矛盾。

第十二條申報資料中出現的產品名稱應包括產品品牌和型號。

第十三條申報資料中所有外文(包括產品、生產企業和申報單位的名稱)均應譯為規範的中文,並將譯文附在相關的外文資料之後,但本規定要求產品材料及配方中使用英文的成份名稱以及外國地址等除外。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提交檢驗報告時,應同時提交“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和“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載明樣品送檢單位、產品生產單位、產品名稱、樣品數量、收樣日期、報告日期、最終審核日期、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

報告格式規範,不得塗改;

檢驗數據及結論明確;

有檢驗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檢驗單位公章。

檢驗報告除在檢驗結論處加蓋檢驗單位公章外,一頁以上的檢驗報告必須加蓋騎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