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森斯行動理論對領導研究的啟示
智庫
作者:李豔霞 富萍萍 於廣濤
美國作家托夫勒(Alvin Toffler)說:“我們在當代西方文明中得到最高發展的技巧之一就是拆零,即把問題分解成盡可能小的一些部分。我們非常擅長此技,以至我們竟時常忘記把這些細部重新裝到一起。”行動理論對管理研究的啟示正是如此
組織行為學是探討組織中人類行為的理解、預測和管理的一門學科。經過近一個世紀的努力,組織行為學中湧現出很多關注某一領域的“小理論”(如激勵理論、性格理論、衝突理論、團隊理論等)。但由於環境的不確定性,影響組織行為的因素在結構上呈現出複雜性的特點:什麼因素?在什麼樣的情形下?又是如何交織在一起共同影響組織行為與結果?至今眾說紛紜,很難達成共識。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應該關注眾多變量間的關係,加強對研究層次及背景的關注。循著這一思路進行探索,我們發現塔爾科特 · 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行動理論(action theory)能夠擔當這一角色。
行動理論的邏輯
行動理論是結構功能主義學派代表人物帕森斯早期重要的理論貢獻。1956年,帕森斯在《管理科學季刊》(ASQ)首刊上提出組織研究應該聚焦到三個方麵:組織與環境的關係、組織對所嵌入的廣泛的社會係統的影響,以及組織內部的結構和流程,換句話說,帕森斯認為,組織屬於“社會係統”的範疇,這一係統同時在更廣泛的係統(通常是社會)中承擔著某種功能。
帕森斯的理論體係可以簡單概括為:
1個“單位行動”、2個“規範性取向”、3個“行動係統”、4個“功能範式”、及5個“模式變量”。以“行動”(action)為核心和起點,帕森斯通過單位行動、行動係統、模式變量及功能範式四個核心概念,對社會係統的功能和結構進行了係統的梳理。
單位行動是行動理論的核心概念和起點,包含行動者、目標、情境和規範性取向。在社會係統中個體行動者以“角色”的方式采取行動並參與互動過程。情境和價值規範對行動者目標的選擇及實現目標的方法的選擇起到了調節作用,價值規範為選擇過程進行調節和指導,而情境則為行動提供了機會或障礙。帕森斯認為,社會行動係統就是由一個或多個行動者的單位行動互動而成。
行動係統由一係列行動的相互作用和關係構成。帕森斯將行動係統劃分為四個相互影響和製約的層次:生物有機體係統、人格係統、社會係統及文化係統。常見的組織形式均屬於社會係統的範疇,它受到文化係統的控製和人格係統的製約,其結構的形成依賴於角色的製度化。當行動係統中承擔角色的多個行動者共享某一價值規範時,便能夠實現角色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這種穩定的角色—地位關係便構成了社會係統。也就是說,一定的價值規範是社會結構的核心特征和穩定的基礎,當價值規範發生偏離時,角色間的權利義務會發生變化,從而引發社會結構中不同程度的變動。
模式變量分析框架是對行動係統的基本特征的抽象化概括。帕森斯和希爾斯提出,行動者在互動中麵臨情感、利益、評判、地位和義務五個方麵非此即彼的選擇,選擇結果的組合便構成了行動係統的基本特征。比如,行動所涉及的利益是傾向於自我,還是他人,或者集體,就產生了自我,還是集體,兩種不同取向,這一方法被稱為“二分法”。這五個變量的兩兩組合共構成32種價值取向,帕森斯在《關於行為的一般理論》(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中對這32種價值取向進行了詳細的描述,這也成為後續價值觀研究的重要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