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局關於護士重新申請執業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衛醫字[2009]46號
(2009年3月19日)
各區縣衛生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為落實《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59號)的有關規定,現將北京市護士重新申請注冊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申請注冊的對象
(一)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後提出執業注冊申請的;
(二)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的;
(三)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期滿的;
(四)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
二、重新申請注冊的步驟
(一)申請人到北京護理學會登記,並選定一家北京市衛生局指定的培訓醫院。
(二)申請人到培訓醫院參加為期3個月的臨床護理培訓。培訓期滿後,申請人在培訓醫院接受考核,考核合格可獲得考核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備齊重新申請注冊的相關材料後到中環辦公樓窗口大廳遞交材料。
三、重新申請注冊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後提出執業注冊申請的護士提交如下材料:
1.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2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身份證正反麵印在一頁紙上);
3.申請人學曆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4.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1份;
5.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6.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醫院公章);
7.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8.正麵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張;
9.北京護理學會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明。
(二)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被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的護士、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護士提出重新注冊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
1.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1份;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3.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4.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醫院公章);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6.北京護理學會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明。
(三)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期滿的護士提出重新注冊申請需提交如下材料:
1.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1份;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3.一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4.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醫院公章);
5.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1份;
6.北京護理學會頒發的考核合格證明;
7.衛生行政部門下發的處罰決定書。
四、其他
(一)北京護理學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單三條甲7號。
(二)北京市衛生局窗口受理大廳辦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區棗林前街70號。
(三)谘詢電話:12320。
(四)有關表格和辦事須知可在北京衛生信息網許可大廳欄目內下載。
北京市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暫行)
京衛監字[2009]57號
(2009年3月26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單位,應按本規定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第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衛生部《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及其他有關衛生的規範、標準和規定要求。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的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及衛生部規定納入消毒產品管理的其他產品。
第五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應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如實提交下列材料兩份,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單位名稱預核準通知複印件;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及租賃協議);
(四)標注實際地址的生產場地地理方位圖、生產廠區及車間布局圖(包括更衣室、生產車間、檢驗場地及與生產有關的倉庫等輔助場地,按比例繪製,標示各功能區、麵積大小、人流物流方向);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產品配方和標簽說明書樣稿(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消毒與滅菌指示物、抗抑菌洗劑、隱形眼鏡護理液、濕巾等產品的企業提交);
(八)根據產品種類提交相應的檢測報告:(1)衛生用品生產企業提交生產環境衛生學檢測報告(手塗抹、生產車間空暴、操作台麵塗抹),(2)隱形眼鏡護理液提交10萬等級淨化車間檢測報告,(3)不具備產品檢驗能力的單位提交委托檢測協議書;
(九)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衛生製度;衛生質量保證體係及質量控製的相關文件;
(十)生產過程不使用及不產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的書麵說明,或安全管理行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十一)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衛生許可有關事項時提交)。
第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