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文件和法規(一)(3 / 3)

第二十七條:對作出準予延續決定的換發新證,衛生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原件和原衛生許可證正、副本領取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被許可人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變更,並按照要求如實提供材料。

第三十條:被許可人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的路名路牌重新核定而實際生產地址沒有遷移的,應提交下列材料兩份:

(一)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二)衛生許可證複印件;

(三)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衛生許可有關事項時提交);

(五)變更單位名稱的,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或本企業的任職證明文件;

(七)生產地址的路名路牌重新核定而實際生產地址沒有遷移的,還應提供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經資料審查符合條件的,按照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批。

第三十一條:被許可人變更許可項目的,應提交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和本規定第六條第(二)至(十一)項所列材料兩份。市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前款的變更申請後,按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審查,按照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批。

第三十二條:被許可人遷移廠址或另設分廠(車間)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提交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和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材料。

第三十三條: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第三十二條的申請後,按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審查,按照第十一條進行審批。

對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製作新證,重新核定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對已遷移廠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收回原生產地址的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對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換發新證,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原件和原衛生許可證正、副本領取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準予延續或準予變更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三十七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延續或不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受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接收憑證原件領取不予延續或不予變更許可決定書。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出具的衛生監督文書應歸檔管理。

第三十九條:市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通知,公告取得和注銷消毒產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情況,並在“北京衛生信息網”上予以公示。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知道市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衛生許可證發放情況通知起,3個月內完成監督檢查,對被許可人執行《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情況予以記錄,檢查結果上傳“北京衛生監督工作平台”。

第四十條:對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涉及本轄區外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協查。

第四十一條: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糾正。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撤銷衛生行政許可:

(一)市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同時依法給予警告,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的衛生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衛生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四十三條: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其衛生許可證手續: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衛生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衛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企業書麵提出注銷申請的;

(六)被許可人遷移生產地址或因安全事故、拆遷等原因,已不符合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

第四十四條:被許可人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在“北京衛生信息網”上公示。

第四十五條:被許可人符合第四十三條第(二)至第(六)項的,由審查人員製作《注銷審批表》,報請上一級人員核對相關信息,上一級人員簽署意見後報監督機構主管領導進行審批,並簽署審批意見。市衛生行政部門注銷衛生許可證,應當及時告知被注銷人,收回衛生許可證正、副本。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中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涉及的文書使用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和北京市衛生行政許可文書。

第四十九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發放,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條:以往規定與此規定不一致的按此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