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文件和法規(二)(2 / 3)

(一)免疫預防門診應配備紫外燈用於接種室消毒,並有使用記錄。

(二)不具備統一消毒設備的免疫預防門診,至少配備1個壓力蒸汽滅菌器用於接種器材的消毒,不得使用煮沸消毒方法消毒。

(三)免疫預防門診應配備足夠的含氯消毒藥品用於接種器材、接種工作人員手等的消毒。

(四)預診室必須配備體溫計、聽診器、壓舌板、血壓計和體重計。

(五)接種室必須配備治療盤、醫用酒精、消毒棉簽、口服用杯、匙或勺、汙物桶和適當型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接種器材;同時備有急救箱(內裝1∶1000腎上腺素、地塞米鬆和呼吸興奮劑等藥品)和氧氣袋。

(六)常規免疫門診接種日所使用的消耗性接種器材(如一次性注射器、醫用酒精、消毒棉簽等)應按預期接種人次數的1.2倍配備。

(七)用於預防接種的一次性用品,其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證必須齊全。

(八)對接種室及接種器材的消毒必須做好記錄,內容應包括所用消毒設備或藥品、被消毒物品或場所、消毒日期與時間、記錄人等。

(九)接種器材及藥品領取、使用必須做好登記,內容應包括領取單位、領取或使用日期、物品名稱、數量、經手人等。

六、免疫預防服務

(一)免疫預防門診應合理安排工作周期,常規免疫接種日至少每旬一次。

(二)為城區及流動人口聚集地提供服務的免疫預防門診,其最大服務半徑不超過2公裏;城鄉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4公裏;邊遠農村地區服務半徑不超過8公裏。

(三)免疫預防門診應及時為接種對象建立預防接種卡(簿)與接種證。

(四)接種工作人員接種時必須按要求統一著裝,佩戴帽子、口罩和手套等。

(五)兒童接種前,免疫預防門診必須與其監護人簽訂疫苗知情同意書,並告知所接種疫苗作用、禁忌症、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六)接種時,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三查七對製度,即檢查接種卡、接種證、接種禁忌症,核對接種對象姓名、性別、年齡、疫苗名稱、接種劑次、接種劑量和接種部位。

(七)接種後一次性注射器和其他廢棄物處理按北京市醫療廢棄物的管理規定進行,並做好相關記錄。

七、接種監測

(一)免疫預防門診應於接種日結束後5天內將疫苗接種信息上報區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

(二)免疫預防門診應按要求定期對接種對象進行分類統計;至少每半年一次對第一類疫苗接種率進行評價。

(三)免疫預防門診每半年應開展一次常規查漏補種活動,做好查驗記錄保存與數據彙總,及時上報。

(四)免疫預防門診應建立預防接種不良反應管理製度,對疫苗接種後的不良反應要及時登記、上報,並進行調查、處理。

(五)免疫預防門診應建立預防接種差錯與事故管理製度,一旦發生預防接種差錯與事故,應立即向區縣衛生局和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報告,並協助調查處理。

八、疫苗可預防疾病管理

(一)免疫預防門診應按要求建立傳染病登記報告製度,發現傳染病及時上報上級單位或區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同時配合疾病預防控製中心開展病例的調查、采樣及控製措施的落實工作。

(二)免疫預防門診應按要求開展傳染病主動監測工作,做好訪視記錄,及時將結果上報區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定期對監測信息進行分類統計。

九、宣傳培訓、檢查考核與檔案管理

(一)免疫預防門診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免疫規劃知識宣傳,做好宣傳記錄。

(二)免疫預防門診應每月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免疫規劃業務培訓,並定期進行考核。

(三)免疫預防門診應設專人管理免疫規劃檔案。

十、工作指標

(一)完成區縣疾控中心下達的各項免疫接種工作指標。

(二)轄區內不發生脊髓灰質炎野毒株病例。有效應對轄區內出現的傳染病疫情,通過采取控製措施,不出現相應疾病的續發病例。

(三)按時完成區縣疾病預防控製中心下達的疫苗免疫成功率和健康人群抗體水平監測等常規血清學監測的標本采集任務。

北京市現場製、售飲用水衛生管理辦法

京衛監字[2009]143號

(2009年8月13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現場製、售飲用水的衛生管理,保證現場製、售飲用水的衛生安全,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訂本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