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關於北京市計劃體製改革的回顧與思考(二)(2 / 3)

(五)必須在計劃工作中努力學習運用價值規律。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決定》強調指出“要建立自覺運用價值規律的計劃體製”,“指導性計劃主要依靠運用經濟杠杆的作用來實現,指令性計劃則是必須執行的,但也必須運用價值規律”。在計劃體製改革的實踐中,無論是編製年度計劃、五年計劃,還是執行計劃,我們都花了很大精力去研究政策措施,運用財政、信貸、價格、稅收、獎勵等多種經濟杠杆,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證計劃的實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前麵提到的26種基本生活日用工業品必保計劃,就是一個例子。實踐證明,隻有努力學習和注意運用價值規律,把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才能充分調動積極性,更好地完成各項計劃任務。

(六)必須堅持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的各種法規、製度,不斷加強法製建設。改革,絕不是“全盤否定一切”,也不能搞“不破不立”、“先破後立”,不能把計劃體製改革同堅持執行國家的有關法規、製度對立起來。建國以來,國家不斷總結經驗,在計劃管理方麵製訂了一係列法規、規章。當然,隨著經濟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必然會有某些內容已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當前的實際,應該區別情況,予以修改、補充、完善或者廢止。改革以來,國家計委在計劁管理方麵正是這樣做的。但是這決不意味著過去製訂的所有法規都可以因此棄之於不頤,可以“為所欲為”了。有的同誌錯誤地把基本建設程序當作“束縛手腳”的東西,他們不按規定程序辦事,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熱衷於找領導人拍板,搞“三邊”(邊設計、邊施工、邊投產)工程,造成投資的巨大浪費。當前有必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計劃管理的法規,計劃部門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組織力量集中一段時間認真進行一次清理,進行必要的補充和修訂,並根據需要,盡快製定計劃法、經濟穩定增長法等,逐步建立比較完整的計劃管理法規體係。

(七)必須強調和發揮計劃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的牽頭協調作用。我國經濟體製改革的核心問題在於逐步建立計劃經濟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機製。盡管計劃經濟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程度、方式和範圍,要根據實際情況經常進行調整和改進,但是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必須處於主導地位是沒有疑問的。各級計劃部門在政府中所處的位置,各級政府授予計劃部門的職權,決定了計劃部門在諸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中是統籌全局、層次較高的部門。國務院於1984年曾明確規定:為了使各種經濟杠杆相互協調,更好地實現計劃目標,由國家計委牽頭,綜合運用經濟調節手段,十三屆五中全會的決定更進一步要求,“進一步理順計劃、財政、銀行三個部門的關係,發揮計劃部門進行平衡、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綜合協調經濟杠杆的作用。”中共北京市委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定)的意見》也再次強調,要進一步發揮計劃的“龍頭”作用,計委要加強對包括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在內的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所有這些規定,是正確進行計劃體製改革乃至整個經濟體製改革的織織保證,要認真落實這些要求,還需要我們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八)必須實行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兩級調控的體製,充分發揮省(直轄市、自治區)級計劃部門的作用,我國地

域遼闊,地區之間經濟、文化的差異很大,信息的傳遞和反饋遲緩,國家統一製定的方針、政策、計劃、措施如果不同當地的實際情況結合,很容易出現“一刀切”,往往不能達到宏觀調控的預期目的,在前幾年的經濟體製改革中,對發揮省(直轄市、自治區)級調控職能注意不夠,地方政府(包括計委)綜合運用經濟杠杆的職權很小,不利於及時解決國民經濟中的問題。在治理整頓期間,中央在強調加強集中的同時,需要認真研究並適當擴大地方必要的宏觀調控權力,防止“一統就死”。這隻會有利於全國的宏現調控,而不致造成新的失控。當然,這種宏觀調控權力不能層層下放,更不準地方借口“情況特殊”、“變通執行”而越權妄為,各行其是。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的決定,更好地把計劃體製改革推向前進,國家主管部門已經著手研究,並且提出了治理整頓期間改進計劃體製的若幹設想,正在泛征求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一點個人看法,供有誌於研究計劃體製改革的同誌參考。

(一)關於指令性計劃的範圍和比霣。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製改的決定》規定了“要有步驟地適當縮小指令性計劃的減範圍”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對關係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實行指令性計劃”。幾年來的計劃體製改革貫徹了這一原則,但在具體執行中也確實存在指令性計劃縮減過猛的問題。今後應從以下幾個方麵研究改進:一是適當增加一些指令性計劃,包括適當提髙由國家統一分配的重要和緊缺物資的比重;適當提高某些重要農副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以及人民華本生活日用工業品計劃調撥部分占社會資源的比重對重的外貿出口商品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或視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這些都要由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製定具體目錄。二是運用價值規律,加強和改進指令性計劃管理辦法,包括強化備+性計劃的嚴肅性,對指令性計劃的製定、下達、執行、檢查、監督和獎懲辦法等都要以法規形式做出規定,實行“雙向雙保—辦法,即企業保證完成指令性計劃,計劃主管部門保證主要原材料、燃料、動力、運輸條件。三是對固定資產投資,模實行全社會控製,但隻對全民所有製單位的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實行指令性計劃,對城鄉集體投資實行指導性計劃,對個人投資建設不實行計劃管理(可以通過審批建房用地等辦法加以控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