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關於擴大指導性計劃管理問埋。經濟體製改革決定指出:對其它大量產品和經濟活動,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指導性計劃或完全由市場調節。”“指導性計劃主要依靠經濟杠杆的作用來實現。”幾年來,指導性計劃由於沒有一套與之配套的有效的具體管理辦法,基本上是徒有其名,有的是混同於指令性計劃,更多的是放任自流,實際成了市場調節。今後應從以下兩個方麵改進:一是劃分和確定指導性計劃的範圍:二是切實指導性計劃的實施辦法,關鍵是如何正確地綜合運用經濟杠杆,引導計劃的實現。不解決好這個問題,就難以實現我國計劃管理的重大突破。
(三)關於固定,投資計劃管理體製改進和適當調整
現行的理體製,適當上收一部分項目的審批權是必要的。除此之外,還應當從以下幾方麵研究改進措施:一是必須認真清理和減少中央和省(直轄市)級投資決策部門,原則上集中在同級計劃部門。一些地方實行分部門審批計劃、多頭決策的做法,弊端不少,是投資失控的重要原因。北京市堅持簡政放權“不摘橫向轉移”,對有效地控製投資規模起了重要作用。實踐已經證明,如果決策部門過多,隻向計劃部門備案,那麼“接受計劃部門的統一指導和規劃”就會變成一句空話。二是要加強對預算外自籌資金建設的引導和管理。除了必須納入計劃規模以外,還必須研究建立一套引導預算外資金投入國家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建設項目的管理辦法,三是要盡快對基本建設計劃和更新改造計劃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安排,過去勉強把兩者劃分開,人為地製造了管理上的漏洞,弊多利少,不宜長此拖下去。四是對於“逐步將一些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任務轉由地方承擔”,要慎重研究。近年來,地方財力雖有所增加,但各項事業費連年遞增,物價補貼急劇擴大,地方財政實際已成了“吃飯財政”,用於建設投資的比重日益下降。北京市每年財政收入由50多億元增加到70億元,而財政預算安排的投資卻在11億元水平上徘徊。而且農業、教育、科技、衛生、政法等許多部門都是增加投資的重點,目前已經捉襟見肘,難以維持,實在無力承擔更多的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投資。同時,團家計劃投資的安排,明顯地忽視地方(尤其是大城市)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這個問題如何妥善解決,宜充分聽取地方計劃部門的意見。
(四)關於建立和健全合理的社會收人分配管理體製。這是計劃體製改革的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既迫切需要解決,又確實難度很大。理順工資管理體製,改進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推行個人應稅收入申報製度等都需要著力做好。當前在國民收入增長有限、勞動生產率提高不快、物價上漲一時還不可能壓縮到合理程度的條件下,如何做到消費基金的增長低於國民收入和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又使城鎮居民(首先是職工的收入保持適度,是我們麵臨的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也是關係到社會安定和政治穩定的大事。對此各方麵的認識很不一致。必須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加以研究,取得共識,否則既下不了決心,也很難製定出各方能夠接受的切實可行的方案。
(五)關於中央和省(直轄市、自治區)級計劃管理的權限與責任。筆者讚同這個原則:既要有利於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權力和實力,有利於實行全國統一政令、統一計劃、統一市場,又要有利於繼續發揮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的正當積極性,要合理劃分事權,並在此基礎上正確劃分計劃決策權、財權和調控權,逐步建立以中央為主導的分層次的調控體係。在此,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在過去的改革中,由於曆史的原因,有的也由於個別決策不當,少數省市享有特殊的優惠政策和擴大的調控權。在今後的改革中應逐步地適當地縮小這些地區同其它省市在政策、權力方麵的差別,使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在大體相同(而不是完全相同)的條件下,貫徹執行中央的政令和計劃。二是對少數地方擅自越中央授權、各行其是的錯誤行為,應有一套切實可行且嚴肅有效的製裁管理辦法,決不能姑息遷就。這兩個問題如果解決得好,合理擴大省市一級的計劃權、決策權和調控權就不至於出大問題。
(六)關於理曬計劃與財政、銀行以及其它綜合部門。應當探索使計劃部門發揮其最髙層次的綜合經濟部門的“龍頭”作用,形成真正能夠綜合協調運用各種經濟杠杆的組織形式。如大委員會製,其成員是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他們往往容易從本部門的角度提出問埋和建議,而較少從全局角度、按照綜合平的原則來考車和處理問題,即使是由最高層次的領導人主持會議,也往往難於形成一致的意見。從已有的實踐經驗看,還不能說是一種成熟的形式,因此,可以繼續試行而不宜推。其它如由計劃部門牽頭組成“綜合口”,或由計劃部門負責日常協調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工作等形式,也正在探索中,不管采用什麼形式,關鍵在於各級敢府是否賦予計劃部門必要的裁決權,是否支持計劃部門的工作,這是問埋的實質所在。
改革計劃管理體製同整個經濟體製改革一樣,將賞穿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畢其功於—役,即使在治理整頓期間,改進計劃體製方麵也有許多重要課埋亟待深入研究。本文受篇所限,不能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