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種新的政治設想產生的時候,我們自然會去討論最能作為其理論支撐的政治哲學是什麼。在貝爾看來,要成為支撐公眾家庭設想的理論支撐的哲學首先要具備完成關於社會的普遍理論任務的能力:即規定共同利益和滿足個人及群體不同的權益與要求。公眾家庭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完成這樣的任務。當今的社會裏,光靠個人的努力已經無法滿足人類的欲求以及對社會自由與平等機製的要求,現代的資本主義社會必須要通過政治手段來維持社會政治領域的基本特征,而這種政治手段是靠群體或者說是依靠公眾家庭的努力來實現的。
但是,僅具備達成任務的能力而不具備達成任務的條件是不行的。事實上,現代資本主義社會所體現出的現實不像是貝爾所說的社會共同體,倒像是一個雜亂的活動場所。怎樣才能保證公眾家庭可以按照貝爾所設想的方向順利地運行呢?貝爾自己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認為至少有一個基本概念的問題和三對關鍵的問題範疇之間的關係必須被解決。一個基本概念是與公眾家庭相對應的社會單位概念,三對範疇為: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效率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貝爾對這四個問題一一作了闡述。
一、社會單位
什麼是首要的社會單位?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在西方曆史上有很多,古希臘時期認為是城邦,中世紀時期教廷認為是家庭,自由主義社會時期認為是個人,而依據“現代的自由主義”(二戰後美國的自由主義)的說法,首要的社會單位則是代表多元化利益的團體和組織。在他們的活動範圍內,團體間互相排斥,每一種社會單位都曾強調過自己的優先地位或必要性而反對過其他單位的要求。
貝爾首先考察了以個人為單位的社會。按照邊沁、密爾式的“合成”理論來解釋,近代社會個人成為社會的主角,每個人都是社會的組成粒子,而所謂的公利則由私利合成。個人在社會中凸現出來,即便在群體中也體現出個人主義的傾向。貝爾批評此說“忽視了必然外在於個人的那些結構的現實存在”。貝爾認為,個人終究是生活在群體中的,所以無論是哪種文化群體形式,對人來說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它對於生存於其中的成員來說是忠誠的對象以及意義的象征。如果人類脫離了整體的歸屬感,他的一切追求活動將會變成一種人與人之“每一個人反對其他個人的戰爭”。然而如果人類的群體性太過強大的話,其後果也會非常的可怕,人類所有的意識都將趨於一致,就會形成一種社會的單向度思維獨裁。如此看來,說個人主義是一種社會文明高度發達的產物也是無可厚非的。因為隻有在現代的西方社會才可能出現這樣一種由個人根據自身的群體意識自覺組成的聯合準則。而相對不發達的國家幾乎都不知道自主群體聯合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狀態。但是須要強調的是,貝爾並不是盲目的推崇個人主義。他也看到個人主義的猖獗是生活於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們自私自利,不顧公益的根本源頭。可見,貝爾對極端的個人主義和極端的群體主義都提出了批評。
其次,貝爾考察了自治共同體,如公社、教會、民間組織等介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中間群體。因為這類群體在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而且從現狀來看,這類群體不僅很好地存在著,而且還有擴大規模的趨勢,不可忽視。為了方便研究,貝爾將這些群體劃分為五大類,第一類,經濟功能性團體,如工人團體、農民團體和商人團體等,第二類,文化表達性團體,如婦女協會、青年協會等;第三類,公民目的性團體,如消費者協會、環保協會等;第四類,文化特定目的團體,如大學、作家聯盟等;第五類,經濟特定目的團體,如納稅者聯盟等。他認為這些團體的激增代表著後工業社會利益多元化的趨勢,社會不再受某一特定領域支配,任何一個單獨的領域出現狀況都不會導致整個社會陷入崩潰境地,而社會對利益多元化的容納成為代表著當時的民主政治體係的最大特征。他強調,代表多元化的利益要求的社會團體存在有其合法的一麵,但是不能因此就強調群體利益高於個人或高於整個社會。
最後,現代社會文化的複雜性和多元性能夠決定每一個個體和群體都將向社會提出更多且更複雜的要求。貝爾作出結論:“沒有一種高於一切的利益,也沒有一種利益能自稱永遠處在優先地位——不管是個人(他的財產或權利),還是國家(它要求直接控製經濟和社會行為,或調節道德或私人行為)和多元群體(它要求補償和保護)。”
實際上,關於究竟個人、群體以及國家誰才是社會的首要單位的問題,貝爾並未給出明確的回答。他認為,不論讚同三者中的哪一個單獨成為社會的首要單位都有可能威脅到自由、公眾利益或者威脅到純正的追求抱負。他所向往的,是在國家的大屋簷下,獲得三者的協調。這也正是所謂“公眾家庭”的意思。因此他強調,在創立“公眾家庭的規範性政治哲學”時,特別是在考慮利益分配時,不應從個人、國家或特定群體出發,而應著眼於那些舍掉任何差別,適用於所有人的規則、權利和條件。另外還應顧及那些體現群眾之間在需求、補償和負擔等方麵的“相對差別”的規則、權利和條件。
那麼平衡各方麵利益的方法、原則是什麼呢?貝爾依據的方法是亞裏士多德的“算術平等”(它適用於一切)和“比例平等”(它立足於功過的差別之上)法,以“相應區別”原則作為衡量公平與否的尺度。
實際上,亞裏士多德的這種平等觀也是一種相對的平等觀。他認為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但又認為人與人之間還存在著相對的平等性。由此他把平等分為算術上的平等和比例上的平等。所謂比例上的平等,是指根據各人的真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平衡對應的事物。他認為按各人的價值進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義的。他的這一論斷是具有合理性的,反映了一種客觀的存在。貝爾對亞裏士多德的這種平等觀是持一種讚賞態度的,並作為他本人的公平原則的一個起點。
二、自由與平等
自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來,自由與平等就成為了西方自由主義者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兩個政治理念。自由是指隻要個人的思想與行動不侵害他人的權益,政府或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利對其思想與行為進行幹涉。個體自由包含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自由、人身及私有財產自由等內容。平等的理念則較為複雜,自由主義所提倡的平等是針對封建社會中人的不平等而言的。在封建社會中,人的地位、身份及階級大部分是由人的出身而定,人與人一生下來就不平等。自由主義者的平等就是要消滅這種由出生決定的不平等。具體地說,自由主義的平等是指政治權利上人與人之間沒有差異,大家都有同等的選擇權、被選擇權、受教育權等權利;在經濟權利上,則不允許有過度不平等的現象。然而,自由和平等中的任何一個都是很不容易實現的,甚至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社會能夠成功地同時實現這兩個理念。更棘手的問題是,這兩個理念之間可能存在一種衝突,即如果我們想要實現其中一個理念,那麼另一個理念一定會被犧牲或至少被消減。事實上,就理論層麵來看,自由主義的政治哲學主張在出發點上是要為“自由和平等”這兩個理念作理論支撐的。但是經過上百年的曆史演變,這兩種理念間的衝突,使自由主義的政治主張慢慢成為一種支撐資本主義社會政治與經濟發展的哲學依據。資本主義社會的領域分化導致自由主義政治哲學裂變成了兩個部分,平等的理念被嚴格地限製在了政治領域,成就了西方社會所推崇並且為之驕傲的政治權力平等和個體政治自由;然而在經濟領域裏,不平等卻成為一個被默認的潛規則,自由主義者們不但不去追求經濟上的平等,甚至下意識地去承認它,即便是在批判經濟領域的缺點與不足時,也會避開討論經濟製度的合理與否或經濟法規的公正與否這些根本問題,而去論證經濟領域為什麼不平等這樣的現象層麵的問題。就現實來講也的確是這樣:沿襲西方文明的較發達國家,實現自由這個政治理念的程度較高,在這些國家中,國民都可以擁有高度的自由,但是,經濟上的不平等仍舊存在於這些國家之中,其程度甚至是非常大的。
當然,自由主義者並沒有完全忽視平等這個理念。雖然他們認為經濟上的不平等是可以存在的,但他們仍極力追求能夠在出發點上做到平等,並且強調機會的平等這個重要的概念。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自由主義者都竭力讚成國家的福利主張以及這種福利社會所采取的一些政治措施。總之,在自由與平等的關係中,自由是平等要求得以提出的前提,平等是保障人們享有普遍自由的手段。
針對自由與平等的衝突關係,以及自由主義者的理論矛盾,貝爾提出了關於調和自由與平等衝突的新觀點,即自由是作為平等的相對麵而存在的。
首先,貝爾認為,自由和平等間確實存在著衝突與矛盾,而在二者間如何取舍也的確是必須要麵對的問題。並且這二者間不能用簡單的一方戰勝來評價,因為如果簡單地用一邊倒的方式來實踐這兩個理論最終都會導致過分的偏激。自由本身的最大價值在於它與政府集權統治的抗衡,運用自由主義來維持生存與交易的自由是它最大的目的。所以為了確保這種自由的事實,就必須運用到法律,即使法律有的時候會造成更大的不自由,但是它可以用一種適合於一切公民的方式來使人們自由的、平等的生活和行動。而平等也不代表社會要平均地對待每一個人,因為世界上的人多種多樣,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特質都是不同的,如果以所謂的“平等方式”對待每一個人的話,事實上才是最大的不平等。保持對人的不平等反而成了最大的平等。於是,貝爾才會無奈地說出,為了平衡,在諸價值之間作些妥協總是必要的。而問題在於人們如何在諸價值中得到平衡。於是,現在對平等的訴求成了核心。
其次,貝爾在邏輯角度上劃分了平等的三個層次,即條件、手段以及後果平等。
條件平等,是指“公共權力的平等”,它包含了選舉平等、政治生活平等、法律平等等公民權利。
手段平等,也就是機會平等,如工作權利平等、教育權利平等之類。它的目的就是要平等地賦予公民為了達成自身目標而獲得機會的權利。在貝爾看來,機會平等是平等觀念之中最重要的部分。因為機會平等源於這樣一個古典自由主義的基本的信條,那就是,每一個作為社會唯一單位的個人,有權利得到實現自己目的的自由,即個人可以通過自身的勞動獲得財產,通過交換活動來滿足自己需求,通過拚搏獲得與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地位。但是,由於無論在天資方麵,在精力和動力方麵,還是在對於愛好的看法方麵人與人之間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社會必須確立一套完整的公共體係來建立起人與人之間的這種交換與競爭的基本原則,從而保證各類型人實現願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