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評價標準模糊。羅爾斯的最低與最高標準的界定是存在問題的。他的理論中反複出現“最不利者”和“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等需要明確評價的概念,但是對“最”的評價標準的界定卻很不明朗。而且即便是能夠確定“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什麼,其結果是社會成員可能因為人的差異而覺得社會仍然不公,從而影響社會效率,因為他沒有將人性考慮在內。該論據假定個人在看待正義與非正義問題時,總是討厭冒險,總想把自己受損失的概率降到最小值。然而,人對生命與財產的看法是不同的,人類在對待財富時不會像對待生命那樣保守,許多人寧可選擇在投資風險中衝浪也不願意平順的從商。
第三,強調政府幹預。羅爾斯的正義主張包含有加強政府幹預的傾向。按照他的理論,正義原則所具有的獨特長處正在於它能夠安撫最不利者。因為許多時候社會上的問題就是這樣由政府扮演主持分配的角色對一部分人做利益補償而解決掉的。例如,政府拆遷的時候不得不和釘子戶做利益上的討價還價,最終使居民得到政府能夠容忍的範圍內的利益賠償。但是,政府在執行這一職能的時候,隨意性是很大的。
第四,羅爾斯的正義原則不具有長遠效力。羅爾斯在論述自己的正義原則的時候,將重點放在“一段時間的再分配”上麵,用以完善自己的正義原則。但是,關於正義與效率之間的根本問題其實不在於再分配的平均力度,而在於“再分配和增長之間的平衡”。分配與經濟增長速度之間是一種相互製約相互作用的關係,如果分配規模過大的話長遠投資也必將受到影響。關於這點羅爾斯本人也注意到了,所以他指出他的原則“僅在幾代人之內適用”,而把長遠的、發展的問題忽略掉了。
但是,在貝爾看來,羅爾斯忽略掉的正是問題的關鍵,而對正義原則的考察是按照怎樣的時間尺度來進行才是無關緊要的。他認為,人類作為綿延不斷的種族,在執行分配的時候必須要去考慮未來的事情,即為我們的後輩預留出分配額度。而事實上,曾經我們的先輩們也是這樣做的,因為我們不可以花光子孫的資源,讓他們擁有貧窮的未來。當然他的意思不是要與羅爾斯對立,像蘇聯那樣緊縮現代人的開支來滿足下一代人,執行將分配的重點從現在轉向未來的方針,而是說試圖在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他認為現代的西方社會正是在耗費著下一代的資源來發展自身,他認為提倡節約資源、提高效率不僅僅是一個當代社會的分配與正義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他涉及人類的持續生存。所以,一種真正有效的正義分配原則必須要考慮到人類世代生存與可持續的發展才能夠成立。
如上所述,貝爾所提出來的關於公平問題,確實是人們不能不麵對的重要難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甚至是一個永恒的難題。事實上,這個難題至今仍然困擾著我們並將繼續困擾下去。
四、公域與私域
公域與私域的問題主要是國家應該對私人的經濟活動和道德決斷做多大程度上幹預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貝爾基本上讚同不幹涉主義原則,而他的分析首先要從法律與道德的關係開始。
在傳統自由主義那裏,法律與道德是截然不同的。法律的基礎強調規則與程序的形式合理,而道德的基礎則強調行為實質的內容合理。從社會評判的角度來說,人們可以通過強製手段去製止法律領域的犯罪行為,但是卻不能對道德領域的罪惡做出相應的強製措施。簡單來說,法律強調的是公義而道德規範的則是私人的品行。作為支持自由派的貝爾說,他曾經接受過自由主義對公私進行劃分的方式,因為他認為過度的講求公利會讓國家陷入一種普遍意誌的誤區,而過分的講求私利又會使個人主義泛濫。隻有將公私區分開來,讓二者分而治之,才能夠達到社會的平衡。但是自19世紀起,西方社會所奉行的自由主義開始因為人類私欲的膨脹而扭曲,人們在社會中行走時奉行雙重標準,既希望國家能夠執行有效的經濟政策來對經濟進行幹預,又不想讓自己的道德受到任何的約束;既要求社會對大眾公益做出積極反映又不想被社會約束而讓渡出任何私利。“他們希望國家對經濟事務進行積極的幹預,但又在隱私的旗幟下大聲反對對個人道德的任何幹涉”。
而經濟活動方麵,在新政盛行的時期,社會上曾經流行著一種觀點,即實行完全的產業國有製度,摒棄私有,讓國家通過統一生產向國民提供絕對平均的生存商品。對這種把問題簡單化的態度貝爾是不認同的,他指出,無論是哪個國家公有企業的運行都不如私營,因為人們不認為自己對共有財產具有所有權,所以在積極性方麵就要比對待私產弱。另外,每個人的需求是有差異的,人隻有在自己經營私產的時候,才能夠獲得追求自身滿足感的靈活反映,因此,所謂的計劃經濟非但不能解決私人問題反而會導致平均主義和集權政治的產生。由此,他認為,競爭性的經濟體製肯定要比壟斷性經濟體製有成效,他甚至主張把競爭導入福利領域,建議社會服務應由競爭公共財政的私人代理機構來提供。但是這不代表他反對為私人需要提供公共關懷,相反它讚成社會應該提供能夠滿足個人自尊所需要的社會條件。但他始終強調,取消公私界限是不可取的,最好的解決公司問題的方法是維持二者的平衡。
貝爾認為公私分界的主張不僅要應用於經濟領域,也可以應用於道德領域。因為“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分離仍然是某種市民化生活(a civilized life)的條件”。由此可見,貝爾也感到了界分的困難,雖然他也希望道德上的公私可以界分。盡管在道德上界分公私非常難,但他仍堅持認為,如不做界分,不把道德主要看作私人的事並適當地予以公共的限製,我們就會麵臨一種局勢:要麼是道德統治橫行,要麼是道德敗壞泛濫。
事實上,貝爾對公私問題的探討,正是他重建以“公眾家庭”為旗幟的古典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基石。“公眾家庭”一詞事實上即包含了“公”的含義也包含了“私”範疇。“公共”為“公”,“家庭”為“私”,而公眾家庭則是允公允私。不同的是,“公”與“私”的內涵在貝爾那裏有了不同的界定,公眾家庭中的公,突出的是公共需求,而私則更強調以個人為核心的市場運行機製。如此看來,公眾家庭事實上是類似於放大了的古典城邦或者是高度發達的人民公社,它在運用個人市場競爭機製的同時又為公民提供了生存的公共目標;通過規定生活於其中的人們應盡的社會義務來約束公民的過度自由,同時又給公民提供了充足且自由的私人空間。所以,貝爾的“公眾家庭”成為他解決資本主義文化矛盾的最終方法。
若用一句話來總括上述四個問題的論述,貝爾強調,他的政治哲學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在摒棄資產階級對功利主義和享樂主義的強調的同時保留關切個人差異的政治自由主義。雖然自由主義曆來都被視為資產階級社會不可或缺的原則,並經濟領域的自由主義被認為是其他領域自由的前提基礎。但是,經濟自由主義在資本主義社會早已在公司結構內演變為多頭經濟壟斷,同時由於資本主義社會提倡對私人欲求的滿足,經濟自由主義又變成了破壞社會需要的享樂主義。然而,經濟自由主義和享樂主義其實是可以分開的。一方麵擯棄對缺乏一種社會道德基礎的資產階級要求的追求,另一方麵堅持社會提供公眾商品的必要性,同時為了避免個人受到強權的壓製而堅持政治自由主義,並在適當的領域內,確保個人能夠因其努力和德行獲得與其相匹配的酬勞。但是,誰才能保障這兩方麵可以真正地得到執行?在貝爾看來無疑是公眾家庭。
通過對“公眾家庭”理論的係統闡述 ,貝爾得出結論: 要建立人與社會的和諧關係賴以維係的基礎 ,就“應當將如下三種行動結合起來: 重新肯定過去 ,唯有如此我們才可根據曆史遺產並了解我們應對後人承當的責任; 承認資源有限, 承認需求——個人的和社會的需求應當優先於無限製的欲望和要求; 達成一種公正觀, 它將給所有的人一種公平感並將所有的人包括進社會之內 ,它將促進這樣一種新市場 ,在那兒 ,在相關領域之內 ,人們變得更加平等因而能夠被平等對待”。
從表現上看,公眾家庭是政治、經濟、文化的聚合物,其原型不僅僅來自一種經濟形態,同時還融合了烏托邦,早期人類社會的氏族公社,以及社會主義社會的政治形式、經濟分配方式的某些特點。公眾家庭所帶有的宗教特質是貝爾為重建社會信仰,為缺失“宗教衝動力”之後的社會量身定做的解決方案,因而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和適應性。但是,正如烏托邦一樣,以理想的形態作為設計的基礎的公眾家庭設想固然美好,卻不現實。因為在貝爾設計的公眾家庭羽翼之下,所有的對立與矛盾都和平共處,可是達成和平的條件不是解決或緩解卻是分割或分隔。他在政治上,分割公眾與私人界限,使社會生活與私人生活都有保障;在經濟上,區別欲求與需求,劃分出“社會最低限度”分配保障;雖然在文化上,貝爾沒有明顯的分割,但“追求權威原則”實質上多少還是對文化的人為區分,即將文化分為符合傳統標準的文化與傳統不相容而被排斥的文化。矛盾沒有被解決,而是將矛盾的雙方剝離,使其各自被約束在有限的範圍之內。這種主觀繪製的理想藍圖,一旦被納入高度理性化有自身遊戲規則的多層次權利網絡的社會結構之中,將會被毫不留情地拒之門外。不向權力網絡宣戰,他對信仰的再造就難以實現,而最終對立依然存在,文化矛盾並未解決。
透過貝爾對其理論藍圖的解說,我們會發現,他對後工業社會有著深沉且高度前瞻性的思考。他理性的觸角觸及到了如群體與個人、公私關係、自由與平等、效率與公平等政治哲學的核心的概念範疇和矛盾問題,他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和解答拋出那些時代的局限不談,還是能夠給我們提供客觀地研究資本主義社會文化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