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評估方法相同
由於投資性房地產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適合用來評估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IVS233和指導意見都優先考慮采用市場法和收益法來評估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IVS233注釋6指出,“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銷售證據時,評估價值必須使用一個或多個以市場為基礎的估值方法”、“關鍵投入的可比市場數據用以支持貼現現金流量預測或收入資本化的計算”。IVS233不僅讚成使用市場法,而且支持更加廣義的市場法——“在不同的地點或在不同的條件下可比房地產的銷售證據”、“在不同的經濟條件下成交的房地產銷售證據”。評估人員依據IVS233運用市場法時可以獲取更廣泛的信息,但是必須對不同條件下的差異作出合理的解釋和適當的調整。運用收益法時,有關參數選擇還需結合市場法。指導意見則在《第四章評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對市場法和收益法的運用進行了詳細闡述。
4.重要參數相同
用市場法評估投資性房地產價值,評估結果的準確性有賴於可比案例的選取。IVS233注釋6和指導意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都明確了可比基礎的重要性。指導意見采取了更為謹慎的態度,同時對有關比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況、交易日期、容積率、使用年期、麵積、具體位置、經營業態和所帶租約等”。收益法的主要參數有:收益額、收益期限和折現率。IVS233在注釋11“租賃”中對租賃收入的解釋體現了收益的計算;注釋9“現金流可能持續時間”體現了對收益期限的確定原則;注釋11“風險”中指出,“折現率是市場中典型的買方所要求的最低回報率”。指導意見則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內容中以“淨收益”、“收益期限”、“折現率”這樣的字眼明確提出了對收益法三大參數的相關要求。
(二)主要區別
1.表述不同
IVS233中並沒有對“市場法”、“收益法”等類似字眼形成一個專有名詞,而是用“現金流量預測”、“收入資本化”等來描述。由於語言的不同和翻譯的缺憾,勢必約束了對國際評估準則的全麵理解。但這些差異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對全局造成重大影響,亦不構成IVS233和指導意見的實質性差異。
2.定義不同
IVS233中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築或部分建築。不包括:(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2)在日常業務過程中作為存貨銷售的房地產。我國指導意見中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其中,“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固著在土地、建築物上不可分離的部分及其附帶的各種權益。指導意見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與IVS233的定義略有不同。
3.詳略程度不同
IVS233相比指導意見更具原則性,內容較為簡潔;指導意見則更加具體,在解釋有關概念時更為詳細。例如,在運用收益法時,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約條款、經營成本、增長假設、折現率、資本化率和其他關鍵投入的可比市場數據來支持收益法的計算;指導意見要求評估師應當關注投資性房地產現有租約條款對公允價值的影響,包括租金及其構成、租期、免租期、續租條件和提前終止租約的條件。指導意見相比IVS233對“租約條款”進行了適當闡述,更加清晰明了。
4.結構不同
《IVS233在建投資性房地產》由準則正文和注釋兩部分構成。準則正文部分包括準則的適用範圍、工作範圍、實施、報告和生效日期,注釋部分闡釋了投資性房地產的概念及其類型、評估方法、評估輸入參數、財務報告特別注意事項、抵押貸款評估注意事項。我國《投資性房地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評估對象”、“評估方法”、“評估披露”和“附則”。《IVS233在建投資性房地產》延續了國際評估準則中資產準則的一般結構體例,即采用了準則加注釋的模式。其中,除了對在建情況的詳細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術語解釋、評估目的、評估方法、評估參數和特別注意事項等。《投資性房產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結構體例大體和其他專業準則的結構體例相同,采用了部門規章性質的條款式體例,符合我國的一般閱讀習慣。主要內容涉及具體操作要求、評估準則、評估方法和會計準則中投資性房地產的分類等。兩者在結構與內容上的差異主要來自於不同地區之間行文方式的差異,這些差異並不妨礙閱讀者的理解,同樣也不構成IVS233和指導意見的實質性差異。
5.關注內容不同
IVS233中除了對在建工程評估一係列注意事項的強調外,還特別明確了財務報告、抵押貸款評估的注意事項。除此之外,IVS233還在評估目的中列舉了“收購、兼並和出售企業或部分企業、訴訟”,這些內容尚未體現在我國的指導意見中。指導意見中則提出了“土地使用權”、“區間值”的有關事項。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指出,“注冊資產評估師采用市場法和收益法評估投資性房地產時,評估結論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權價值。”第二十三條指出:“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市場法和收益法無法得出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時,可以采用符合會計準則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經委托方同意,還可以采用恰當的方式分析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的區間值,得出價值分析結論,並提醒評估報告使用者關注公允價值評估結論和價值分析結論的區別。”指導意見在分類、剩餘使用年限和評估結論等方麵對土地使用權作出了多條說明。而區間值則是我國評估準則中較為創新的部分,有效解決了我國評估實踐中的難題。關注內容上的差異主要是由不同地區之間不同的政治經濟政策以及具體評估實踐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決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這些差異是必須關注的實質性差異。